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及文件〕
1.《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 财法字〔1997〕52号)
第20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请示答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2001年6月21日 国税函〔2001〕486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2002年8月26日 国税函〔2002〕777号)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日 国税函〔2004〕322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
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题,不征收契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2日 国税函〔2004〕1036号)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https://www.daowen.com)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2005年5月11日 国税函〔2005〕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29日 国税函〔2005〕835号)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2005年9月21日 国税函〔2005〕903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6年2月23日 国税函〔2006〕157号)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辅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装公司改制为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承受了5870.38亩国有土地,该土地原由其关联企业昆明石油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
对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土地原由被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其余情况,计税依据按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办法确定。对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承受原由昆明石油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征契税。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确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1日 国税函〔2007〕606号)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2008年5月20日 国税函〔2008〕438号)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8〕662号)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2008年8月6日 国税函〔2008〕718号)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9年10月27日 国税函〔2009〕60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