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10月18日 国发〔2010〕35号)(https://www.daowen.com)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