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及文件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 财税字〔1988〕255号)(https://www.daowen.com)

第39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40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41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42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第43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