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林、耕、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农、林、耕、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https://www.daowen.com)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