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请示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6月12日 国办函〔2004〕4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对税目、税号、税率调整需要解释的事项;
(二)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改版时,我国税则税目的转换文本;
(三)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四)经税委会审议后,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事项。(https://www.daowen.com)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除本复函第一条规定以外事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解释,由税委会负责;对海关工作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由海关总署作出具体工作解释。
三、税委会依照本复函第二条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时,税委会有关成员间应当加强协商;对海关总署依照本复函第二条作出的具体工作解释,其他税委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海关总署应当同其他税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商,必要时,提请税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解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保密义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