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 财法字〔1997〕52号)(https://www.daowen.com)
第2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3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