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首领及其地位

第五讲 首领及其地位

在我看来,近期的研究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有必要将部落和部落首领单独列为实际制度的独特来源。后代的支系会不断地变得越来越复杂,但其中每一支系最终都能追溯至一个独立的起源。若将这个主张运用于政治史,我也只能大量重复弗里曼先生在其大作《比较政治学》中所说的话。由于我仅限于谈私人制度的历史,所以不妨这样说,那些意欲探究土地财产起源的人,应当细心记住我所做的区分。这个主题受到一种做法的严重遮蔽,如今可把它归咎于那些研究封建法的早期作家,它系统地忽略或曲解了不能根据他们的原理作出解释的所有财产享有形式,后人只有通过某些土地保有规则才能直接看清真相。不过,现在也许可以不失草率地作出结论,为雅利安种族的共同体所熟知的土地财产有着双重的起源,它部分起源于宗族或部落人的个人权利摆脱了家族或部落的集体权利,部分起源于部落首领统治权的增长和转变。可归结为这个双重过程的现象,在我看来是很容易相互区分开来的。在大部分西欧地区,首领的统治权和土地的家族或部落所有制都经过了封建制熔炉的冶炼;但是,前者带着军事或骑士土地保有制的一些显著特征重新出现,后者则以非贵族小块土地占有作为主要原则的面目再现,其中包括无兵役土地租佃制(Socage),即独特的自由农土地保有制。首领的身份给我们留下了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的遗产,但它早已失去了其最古老的形式;另一笔遗产是收取一定费用和享有某种垄断的权利;第三笔遗产则是一种特别绝对的财产形式,曾经为首领以及其后的领主在构成其领地的部落土地上独享。另一方面,几种死后继承体系,其中包括子女均分土地的制度,在部落所有制衰落的各个阶段浮现。这种继承在一些习俗性的规则中留下了另一些痕迹(不是十分普遍),这些规则决定着土地的耕种,有时也调整土地产出的分配。

这两套制度在英格兰和法国的命运,在我看来最有启发意义。我经常在这里谈到一种庸俗观点的谬误,它将法国土地的过度细分追溯至第一次法国革命时对教会土地和逃亡贵族土地的出售。一位作家——我这里要说的是读者甚众的亚瑟·扬(Arthur Young),但他读者甚众肯定是因为人们经常引用他——认为,这种在法国革命前夕和革命后立刻出现的土地“细分”(morcellement)是使法国有别于英国的重要特征。“以我们在英国所见,”他说(Travels in 1787,'88,and'89,p.407),“我们对法国小地产,即属于自耕农的小农场的数量之多是无法形成认识的。”他估计,法兰西王国的三分之一土地被他们所占有,如果考虑到法国教会的土地规模,这是一个很大的比重,近期法国的研究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实际的比例更高,而且它仍在增长而不是减少,由于某种原因宫廷生活给贵族养成的挥霍,迫使他们将自己的领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扬清楚地看到,土地的这种细分是某种法律规则的结果;他极不赞成那些希望进一步实行这种规则的革命领袖,宣称“应当通过一条法律,把低于一定数量阿邦[1]的土地划分定为非法”。

人们似乎普遍忽略了死后平均或接近于平均分割土地的法律是在法国通行的法律。长嗣继承制的规则的适用只是例外,大多限于骑士阶层保有的土地;的确,在平分的习俗为罗马法理学的同样原则所加强的法国南部,长子特权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保障:诉诸罗马法中照顾milites(或曰现役士兵)立遗嘱或处分自己的继承权的例外规则,或规定每个chevalier(骑士)和每个高层贵族都是罗马法作者那种意义上的miles(士兵)。这两种继承制和两种财产形式并行于世,不久前还活着的人仍能记得它们的并存和对抗所造成的强烈怨恨。平信徒拥有的很大一部分土地属于农民,并且依据平分规则继承,而领主权只在长子之间继承。但是,贵族后裔所遵循的长嗣继承原则并不是真正的怨恨对象;它充其量是因为受到卢梭引起的特殊情绪的影响,才成了怨恨的对象。实际受到人们怨恨的部落统治权留给领主特权的遗产,我将之放在次要的地位上。由于登录不动产委员会(Copyhold Commission)采取的措施,收取封建税费和实行小范围垄断的权利,如今在英格兰几乎已被消灭,这种权利在上世纪末之前对于投资于它的阶层来说早已变得无足轻重,而托克维尔(M.de Tocqueville)在《旧制度与大革命》(Ancien Régime,ⅰ.18)中解释说,它几乎是大部分法国贵族拥有的全部生计。一定数量的贵族除了封建权利之外,还拥有自己的terres,或称领地,属于他们的绝对产权,有时面积巨大;这个有限的阶层中的最富有者,即grands(大领主),频繁地现身于法国宫廷史,但是当他离开宫廷时是他们这个阶层中最受尊敬和爱戴的人,从法学的观点看他们构成了与英国土地所有者相对应的人。其余贵族的生活主要不是靠租金,而是靠他们的封建税费,以及通过为国王服兵役获得的微薄收入。因此,对土地有财产意识的不是领主,而是农民;农民在看到行使领地权利时的感情,十分接近于苛税激起的情绪。它所产生的这种民情,即使在当今法国也是一股不可小觑的政治力量。另一种相似的仇恨,虽然弱小得多,是由这个国家的什一税所引起的,这已为人们所熟知。重要的事实是,在人们公认所有权掌握在上层所有者手中的地方,即使对下面的佃农课以重租,也很少引发同样强烈的憎恨。

因此,法国在第一次革命时所发生的变化是,人民的土地法代替了贵族的土地法,英国则经历了相反的过程,发生的事情显然与英国历史中的其他事情很和谐。贵族体制在所有基本细节上都变成了人民的制度。一度仅适用于骑士占有的土地的长嗣继承制,也逐渐适用于英国大部分地产,只有肯特郡的“男性继承人均分制”和其他一些只有地方意义的情况除外。这种变化部分地发生于久远的时代,其具体情况已模糊难辨。我们对它有确切的了解,仅限于它迅速发生于格兰维尔(Glanville)和布莱克顿(Bracton)著书立说之间这段时间。很可能不早于亨利二世三十三年,格兰维尔本人说,一般法律规则使无兵役租佃制(socage)下的自由耕作者所占有的土地,在已故的所有者的男性后嗣之间均分;很可能不晚于亨利三世五十二年,布莱克顿写到,长嗣继承制似乎普遍适用于军人占有的土地和无兵役租佃制的土地。但是,这个过程的另一支流几乎一直延续到我们今天。可能没有多少英国人有着像最近一位法国作家(Doniol,La Révolution Française et la Féodalité)那样清楚的认识,他认为习俗性不动产和登录保有财产向完全保有财产的转变,在登录不动产和圈地委员会(Copyhold and Enclosure Commissioners)委员的指导下已经进行了大约50年,它和平地、不知不觉地消除了一种怨恨,而这是引发第一次法国革命和阻止重建古代政治制度的最大因素。但是,在不动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很久以前,英国的大量土地财产便已具备某些特征,使其明显有别于欧洲大陆受到《法兰西民法典》(French Codes)影响之前存在的,并且至今仍存在于一些国家的那种农民财产。这后一种形式的所有权,十分普遍地受到某种特殊耕作方式的义务的羁绊,通常在处分它时不能剥夺继承法为所有者的子孙和遗孀保留的权利。类似的所有制很可能曾广泛分布,其遗迹在特殊的英国庄园仍随处可见。这里我要重复我在三年前提出的一个观点:现代英国的绝对地产观念,实际上是承袭了庄园主所享有的特殊的所有权和更为古老的由部落首领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的所有权。在我看来,为了使英国土地能够像现在得到普遍接受的理论所要求的那样进行自由交易,这些变化是可取的,但在这里讨论它们未免离题。不过我认为,这个国家信奉的是分立和绝对土地产权的原则。当我说除非土地财产至少要被像家庭这样小的群体所占有,不然文明便不会取得任何实质性进步,我相信自己是在表述全部已知的法律史所提示的一个推论。让我再次提醒各位,能够取得垦殖北美土地这样的成就,我们得感谢英国这种特殊的绝对所有权形式。

古爱尔兰法使我们对我所谈到的制度的原始状态有了新的认识,在讲述这一点之前,我想提醒各位,要慎重对待当代爱尔兰作家关于爱尔兰部落与部落首领的最初关系的论述。不幸的是,对这个论题的探讨一直是从爱尔兰后来农业史的角度进行的。一方面,一些争论者抱着为爱国主义目标效力的想法,认为每个部落的土地绝对属于部落本身且是其共同财产,首领仅仅是管理人员,通过在部落成员中公平分配土地而获得酬劳,即一块大于部落其他成员的土地,此土地是作为其领地分配给他的。另一方面,一些著作家也许没有受到对爱尔兰人民的同情的驱策,但至少认为他们总是受到上等人的残酷压迫,而且他们的天然首领对他们的压迫尤甚。这些作家指出了首领进行压迫的强有力的证据,这见于观察爱尔兰的英格兰人的书中。埃德蒙·斯宾塞和约翰·戴维斯爵士在他们的书中明确宣称“首领极其可耻地对佃农课以重租”,并且义愤填膺地谈到部落成员受到的勒索,如“侍宴”(coshering)和“贡币及草料费”(coin and livery),这些话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他们的著作中,他们在这样做时不可能只是污蔑爱尔兰本土的贵族。还有另一个迥异于他们的学派,在当代爱尔兰最博学的人士中有其代表。他们厌恶土地归部落共同所有这种说法,因为这实际上是把古爱尔兰划归不知私有财产为何物的彻头彻尾的蛮族制度。他们说,在“布雷亨法律”的每一部分,都可以见到所有权得到忠实捍卫的痕迹;他们在谈到这些法律所规定的部落成员对首领的臣服时,整体上倾向于认为,前者蕴含着现代的租佃制,后者蕴含着现代的所有制。但是他们说,领主与佃农的关系受到细致而温情的条款的调整;就像爱尔兰的其他不幸一样,他们将这种制度的衰落归因于英国人的贪婪和无知。人所共知,首批定居爱尔兰的诺曼贵族后来变成了爱尔兰部落的首领;有人认为,正是他们最先忘记了对佃农的义务,只想着自己的特权。这后一种假设并非不可信。一位定居于印度并在那里购买土地的英国人,与作为他邻居的本土地主相比,往往背上更严厉的名声,这并非因为他更刻薄(其实在某些事情上,他通常要体贴厚道得多),而是因为他已经习惯了一种更严格的制度,无法让自己适应本土地主与佃农之间那种比较松散和无章可循的关系。

对于这些有关首领和部落的任何一种理论,我皆不敢完全苟同。在我看来,每一种理论都包含部分真理,但不是全部真理。首先我要说,隐藏在“布雷亨法律”中的整个土地制度,我认为首先是以部落土地的部落所有制为基础。同样真实的是,首领似乎对这种土地行使某些管理职责,在他的居住地或要塞附近,他拥有部落土地中分配给他的特定地块,用来供养他的家庭成员和亲属。但这并非全貌。正如我们从“布雷亨法律”中所见,这种制度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变化、发展、解体和重组的过程中。甚至从显然最古老的文本来看,许多部落土地似乎不断转让给部落分支、家庭或从属的头领;评注和解释也表明,在它们写就之前,这个过程其实就已发生了很长时间。再者,不论首领最初有何尊严和权威,它们显然在不断增长,不仅是通过引入外来原则和观念,也通过在全欧洲或多或少都发挥着作用的自然原因。这些原因的一般特点与在日耳曼地区的情况十分相似。首领权力的增长,首先通过一种在有些地方称为“附庸制”(commendation)的过程,自由的部落人在这个过程中变成了“他的人”,且不同程度一直处于依附状态。进一步的增长则是通过他对部落领地中的荒地以及对他派往那里的奴役或半奴役状态的殖民者的权威的扩大来实现的。最后,它因首领通过直接的臣属和盟友获得的物质力量而增长,这些人多数都或多或少依附于他。但是,“布雷亨法律”还详细告诉我们很多有关这些变化的具体过程和性质的新颖而令人惊奇的事情。它使我们对社会从封建雏形向完全的封建制度变化的过程有了全新的认识;它有助于我们完成从日耳曼文献得出的对这个过程的描述。以我之见,这便是它的最大意义之所在。

现代的贵族制和君主制的早期历史是从部落首领制开始的。这两种重要制度事实上最初有着相同的历史,长期以来,西方世界一直带有它们这种起源一致性的烙印。由领主的自由佃农拥有的租地(Tenemental Lands)和直接归属领主的领地所组成的庄园,是所有完全形态的封建统治权的类型,不论统治者承认他上面还有一个上级,还是只承认教皇、皇帝或上帝本人的权威。在每个郡县、公国或王国均有大量佃农,他们直接依附于首领和某个与之相当的人;也有由首领更直接地进行统治和可直接处置的领地。所有这些政治的和财产的构造均以一个阶层的权力作为基石,研究这个阶层的起源是最晦涩、最困难的问题;为我们这方面的知识哪怕做出最微小的贡献,也是求之不得的事情。

关于特权阶级起源状况的一种观点,尽管为博学之士所持有,最近却由于日耳曼研究而大大削弱;而且在我看来,“布雷亨法律”的内容使它进一步发生了动摇。人们的印象是,他们总是构成共同体中的一个独特的阶层或部分,就像他们现在的实际情况一样,该阶层每个成员与其他成员的关系,要比与整个阶层所归属的国民或部落的其他成员更亲近。无疑,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贵族便具备这种特征,这是使他们得到辨识的一个事实。弗里曼先生(Freeman,Norman Conquest,ⅰ.88)说:“埃尔(eorl)和乔尔(ceorl)[2]之间的区别,是我们作为出发点的基本事实。”塔西佗从他所看到的日耳曼社会中,明确区分出了贵族和非贵族的自由民;正如我在另一讲中所言,恺撒将所有欧洲大陆的凯尔特部落划分为骑士(Equites)和平民(Plebs)。从外部观察一些部落共同体的观察者,自然将地位明显高于其他成员的那些人归为一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遵循冯·莫勒和兰道(Landau)的方法的研究者看来,这并不是早期日耳曼社会所呈现的面貌。在他们看来,每个首领或领主之为贵族,与其说是相对于其他贵族成员而言,毋宁说是相对于与他处在同一群体中的所有其他自由部落成员。贵族有多种起源,但首要来源似乎是同村人或血亲联合体对认为保留了各自小型社会最纯粹血统的后裔的尊敬。同样,“布雷亨法律”提示,爱尔兰首领本身并不是一个阶层,一个与恺撒眼中的欧洲大陆凯尔特人中相对应的等级,而必然是他们的宗亲或臣属组成的独立群体的头领。“每个首领,”我前面所引用的文本说,“统治着自己的土地,不论其面积大小。”爱尔兰法律描述了一个普通自由民成为首领的方式(正如我要指出的),同时它也表明,他所获得的地位是对一群依附者的支配权。然而,以这种方式提升地位的人,出于不同的原因,无疑会倾向于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和整个共同体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这种趋势很可能在极早的时代便发生着作用。更应特别指出,一些贵族其实从一开始便是共同体的一部分。这种社会结构的出现,要么是因为一个完整的部落群体征服其他仍完整的部落群体或将自身最高权威置于其上,要么因为一个原先由部落成员、村民或市民组成的团体渐渐在周围聚集起由各种受保护人所组成的依附者联合体。这两种过程有很多著名实例;人们肯定都知道,凯尔特社会中便存在着前者所包含的部落群体的特殊关系。在苏格兰高地居民中,据说一些完整的“氏族”(septs)被另一些人所奴役;我们一接触爱尔兰历史便会遇到的自由部落和交租部落之间的区别,很可能意味着同样的优等地位与臣服地位。

在我看来,关于首领的地位,“布雷亨法律”所显示出的最为新奇之处是:不论首领还是什么,他首先是一位富人。然而,他的财富并非如流俗的想象导致我们期待的那样是土地,而是牲畜,如牛群和羊群,尤其是公牛。这里请允许我插一句话,在出身与财富尤其是非地产财富之间普遍形成的对立,完全是现代的。在法语文献中,就我知识所及,这种对立首次出现是在法国君主的财政官员即“督察”(Superintendents)和“包税人”(Farmers-General)的财富开始引起注意的时候。在我们这里,它似乎完全是最大规模的产业的巨大扩张和生产力的结果。但是,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不仅骁勇而且富裕(Odyss.ⅹⅳ.96-106);《尼伯龙根之歌》(Nibelungen-Lied)[3]中的骑士既高贵又富有。我们在后期希腊文献中发现,出身之荣耀,与连续七代祖先皆富有——έπταπάπποι πλο图示σιοι——的荣耀相同;诸位非常清楚,罗马的富有贵族多么迅速和彻底地变成血统贵族。说到爱尔兰首领,我们发现,名为《达耶尔牲畜租赁法》(Cain-Aigillne)的册页规定(p.279):“部落首领应当是部落中这样的人:他最有经验,最高贵,最富有,最博学,最得民心,最有反抗的力量,最坚定地为损益承担责任。”许多其他章节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细致研究这种制度(正如我提议当前要做的那样),我们可以意识到,个人财富是首领得以维持其地位和权威的要件。

但是,尽管“布雷亨法律”提示,拥有个人财富是维持首领身份的条件,它同时也非常清楚地表明,通过获得这种财富,总是能打开成为首领的路径。我们并非完全不知道,在一些欧洲社会,卑下的自由民可以通过财富升至后来成为现代贵族的地位。有关特定的现代贵族的特殊起源,相当确定的少数事实之一是,一部分丹麦贵族起初是农民。早期英格兰法中的一些遗迹记录了“乔尔”变为“大乡绅”(Thane)的过程。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人们无疑有充分的理由推测贵族的起源具有多样性,但是布雷亨册页在多处以法律的细致性指出了古爱尔兰自由农民成为首领的方式。这些法律所谈到的角色中,最令人感兴趣的莫过于“鲍-艾尔”(Bo-Aire),字面意思是“有牛的贵族”。最初他只是个农民,很可能通过获得大量部落土地的使用权而逐渐富有牲畜。真正的贵族或“艾尔”(Aire)——这个词由于与条顿语中具有相同涵义的词汇相契合而饶有兴味——分为七个等级,尽管我们很难相信这种分类符合普遍的事实。各等级之间的区别是其首领占有的财富数量、他提出的证据的分量、他以契约(contract,字面意思是“打结”)凝聚部落的权力、他依据这里描述的体系从附庸收取的实物税费、他的名誉价格(Honor-Price)或他遭到侵害所引起的特别损害赔偿金。这个等级分类底端的首领或贵族名为“艾尔-德萨”(Aire-desa);“布雷亨法律”规定,当“鲍-艾尔”获得两倍于“艾尔-德萨”的财富,并已将其保有若干代的情况下,他本人便成了“艾尔-德萨”。诸位可以看到,赋予财富的优越性并未排除对出身的尊敬,而是将其渗入其中。《古制全书》说,“其父若不曾是首领,他便是下等首领”;还有其他许多对维护世袭地位之尊荣的强烈宣示。有关首领身份的最初观念明显是它源于血统的纯粹性或高贵性;但是高贵的出身被视为与财富天然相连,逐渐变得富有的人所上升到的地位,与生为贵族的人所具有的地位变得难以区分。因此,这一体系的新鲜之处在于,它清楚地记录了作为一种身份的贵族源于古代社会的有机结构,而在实践中又总是拥有新的起点。

在布雷亨册页所反映的早期雅利安社会中,财富尤其是牲畜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以我之见,这一点有助于消除每当我们研究贵族起源时都会遇到的一个大难题。我假定,关于现代社会特权阶级这个主题的流行理论是,它最初所获得的身份,更不用说它的权力或权势,要归于国王的恩宠。一位英国人曾经就俄国贵族身份的问题询问保罗皇帝。这位沙皇说:“在我的统治下,唯一拥有贵族身份的人,是我与之说话的人,现在我就正在与他说话。”这些话我只是拿来当作我这里提到的观念的最有可能的表达;但是说这话的君主头脑糊涂,由于长期臣服于鞑靼人,他的权威在某种程度上也染上了东方特征,甚至对俄国而言,这些话也绝不是完全真实的。然而,就我们而言,无论我们从中获得的实际结论多么微不足道,得到偏爱的假设似乎确实是:所有贵族特权均源自国王的恩典。大体来说,这似乎是英国法的理论。但是欧洲大陆很多地区的制度长期保留的遗迹,反映的是一套不同的观念,它们见于君权实际上比英格兰大得多的地方。法国革命之前,作为一个团体的法国贵族会憎恨他们是国王的产物这种论断;而法国国王们不止一次承认:自己不过是与他们同为贵族的那个阶级中地位最高的成员。(https://www.daowen.com)

今天,各地的国王均垄断了册封贵族的权力,在很多国家这种情况已有数百年之久。这种成为贵族的路径践行如此之久,以至于人们几乎普遍忘记了还曾有过另外的途径。然而历史学家长期以来一直清楚,由王室特许授予贵族称号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项现代制度,尽管他们没有成功地对它如何替代或阻碍着使它得以嫁接而生的制度作出完备的解释。表面看来无可争议的是,最先由国王恩宠而产生的贵族是“陪臣”(Comitatus),即“陪伴国王的人”。尽管有大量证据表明,最初这个阶级在某种程度被视为奴仆,但它在一些国家渐渐成为所有贵族的原型。还为人所熟悉的少数事实可以提醒我们,在整个西欧,王室全体成员的命运是多么值得注意。法兰克宫相(Mayor of the Frankish Palace)成了法兰克人的国王,罗马日耳曼皇帝的司库现在是德意志皇帝,苏格兰管事(Steward)的血流淌在英格兰国王的血管里,法兰西皇家军事总长(Constables)反复削弱或拯救着法国王冠。在我们这里,御前会议和王室的重要大臣仍然比所有贵族或所有同级贵族享有优先权。那么,宫相或伯爵、大执事或管事、高级秘书、大司库以及高级皇家军事总长——这些头衔既然最初不是僧侣担任的官职的标志,它便是指具有奴仆性质的职位——的地位的这种大幅度提升是如何发生的呢?

似乎很确定的是,王室成员的起源很卑贱。塔西陀描述过日耳曼首领的陪臣,他们与他同住,靠他的奖赏生活。斯塔布斯(Stubbs)先生说(Constitutional History,p.150):“(英格兰)国王的‘哥赛特’(gesiths)是他的警卫人员和私人顾问。”他的结论是:“一个乔尔家里的自由家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他的‘哥赛特’。”国王的陪臣似乎也出现在爱尔兰法律文献中,但他们不是贵族,与实质上为奴仆的国王私人卫队有关。尽管(严格说来)除了几个很短的时期外,爱尔兰国王从未存在过,但可以说他总有存在的倾向;沙利文编辑的《奥柯里讲义》的末尾提供了布雷亨册页《克里斯·凯波莱茨》(Crith Gablach)[4]的一个译本;它包含一幅他的王宫和国家礼仪的图画。其中所要描绘的这座建筑,很明显与冰岛大王宫(the great Icelandic house)非常相似;关于冰岛大王宫,在《伯恩特·亚尔的故事》(Story of Burnt Njal)中,达森特(Dasent)先生试图依据挪威文献中的描述画出一幅草图。爱尔兰国王在这里宴飨宾客,其中包括储王及其子嗣,以及一大群戴镣铐的囚徒,即臣属首领或氏族分支因背誓而成为人质的人。陪臣也在那里,据称他们是由国王的特权承租人和贴身卫队组成,后者由他所赦免的死刑、监狱、奴役中的人组成,但不包括(一个很重要的例外)他在战场上救出的人。《克里斯·凯波莱茨》所提供的爱尔兰社会图景,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认为是完全想象的或理论上的;无论如何,去过爱尔兰的英国人给出很多证词,表明不少重要的爱尔兰首领,居室远比塔拉(Tara)的爱尔兰国王简朴。不过他们很可能都有陪臣随行;以我之见,维持一个小宫廷的义务,可能与一种后来有着可悲历史的奇怪特权有着莫大的关系,即首领带领扈从去他的佃农那里、由佃农出钱进行宴饮的权利。在苏格兰高地,甚至微不足道的首领也拥有同样的扈从,记得凯尔特社会的不朽场景的人都知道这一点;几乎和我们是同时代的人通过小说《威弗利》(Waverley)[5],第一次了解到古凯尔特人的生活和风俗几乎一直延续到他们那个时代。

似乎极有可能的是,在特定的社会阶段,为首领或国王提供的这种私人劳役,在每个地方都有望获赠土地作为报酬。在欧洲大陆,条顿国王的陪臣广泛分享采邑(Benefices),即被赐以人烟稠密、牲畜丰富的罗马行省土地。人们相信,在古英格兰,这一阶层是仅次于教会的公地最大受赐者;毫无疑问,在这里我们触及了隐蔽变化的部分秘密,由于这一变化,从国王那里获得尊严和权威的新贵族即“大乡绅”,吞并了更古老的贵族“埃尔”。但是我们易于忘记,在罗马帝国北部和西部边境以外的地方,土地是丰富的。索罗尔德·罗杰斯(Thorold Rogers)先生记述了一个晚得多的时代,其立论基础是有关庄园土地利润的现有证据,他说土地是“中世纪时期最便宜的商品”。实际的困难不是获得土地,而是获得使它多产的工具;因此,在比我们拥有确切知识的任何条顿社会都更古老的社会,即布雷亨册页使我们得以了解的社会,大致的情况也应该是:法庭诉讼标的与其说是获得土地,毋宁说是获得牲畜。正如我所说,首领的财富首先是牛羊。他是军事领袖,大部分财富必然是战利品。就民事身份而言,他使母牛增殖的方式,是通过不断增长的权力占用荒地用于放牧,以及在部落成员中散放自己的畜群的体制,对此我将在下一讲描述。追随他进行劫掠或准备进行劫掠的陪臣,只能通过他的奖赏变得富有;由此,如果他已是贵族,他将变得更加尊贵,如不是贵族,财富便是成为贵族的路径。我下面为各位宣读的段落,或可说明可能发生过的情况,尽管只有共同的人性能将它所谈到的习俗与原始条顿人和凯尔特人联系起来。H.达格莫尔(H.Dugmore)牧师在英属卡弗拉里亚(British Kaffraria)科克山的卫斯理传教出版社(Wesleyan Missionary Press)出版了一本非常有趣的书,名为《卡福尔人的法律与习俗概览》(Compendium of Kafir Laws and Customs);在这本书中,他就南非土著种族中最发达的卡福尔人或祖鲁人(Zulus)(p.27)写道:“牲畜是人们的唯一财富,因此它是他们进行交换、偿付或报酬等交往活动的唯一媒介。扈从为牲畜而效劳于首领;如果首领不能提供给扈从相当于金钱衣食的东西,他就别指望能够维持自己的权势,或能够确保有任何数目的随从。因而,他需要稳固的财源以满足他的依附者,对所需财源的规模,要以对他提出的要求的性质作出判断。他的扈从、臣属或无论有何名称的人,由部落中的各种人组成,包括青年人、聪明人和勇敢的人;他们在一段时间内臣服于他,可以获得牲畜作为迎娶妻子、装备武器或置办其他所需物品的手段。他们在获得这些后便会返家,给他人腾出位置。因此,首领当下的扈从是不断更换的,并且总是在消耗他的资源。”达格莫尔先生接着又说,首领财富的来源包括从父亲那里继承的牲畜、割礼仪式上所得的赠品、从部落征收的贡金(benevolences)、罚金、充公物品以及劫掠所得。

母牛在古爱尔兰社会中的显著作用,我想在下一讲作出更易于理解的说明。这里不妨这样说,这些岛屿上的这两种凯尔特社会最为悠久地保留着他们古老的习惯,也都有劫掠牲畜的恶名。麦考利勋爵说到爱尔兰牲畜盗窃事件时,我必须承认,有时在我看来他好像认为这种习惯可归因于爱尔兰人性格中的某种恶劣的天性。但它无疑是泰勒(Tylor)先生教我们称为遗风的现象,即一种根深蒂固的古老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幸地持续着,使爱尔兰缺少现代法治观的重要条件,即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同样的风俗,在苏格兰高地的凯尔特人和低地边境地带的野蛮日耳曼人中,被一个天才人物几乎赋予了美德的尊荣。还是再来谈谈《威弗利》吧,我以为原始凯尔特首领最真实的代表人物莫过于唐纳德·比恩·利恩(Donald Bean Lean),他驱赶塔利·福欧兰(Tully Veolan)的牛,雇佣占卜者来预测他可获得的牛肉数量。与因为没有获得一块伯爵领地就干脆放弃自己事业的弗格斯·麦基弗(Fergus McIvor)相比,他是更加名副其实的“遗风”。

我们已经指出,国王陪臣的身份起初具有某种程度的奴仆性质。如果要对“陪臣”与条顿国王的关系进行法律描述,人们会选用罗马法中的内容,一致宣称受庇护者(Client)或自由民与其保护人(Patron)之间具有半奴仆关系。“布雷亨法律”使我们能同样看待凯尔特社会中的相应阶层。一些文本表明,在一个高级首领身边,总是可以预期有一些不自由的依附者;诸位当会记得,爱尔兰国王的扈从不仅包括自由的部落成员,也包括对他负有奴仆义务的贴身卫队。就目前而言,关于奴仆身份与原始的血统贵族已经与之融合不分的那种贵族之间最初的关系,我很同意弗里曼先生的解释。他说:“罗马贵族的低级受庇护人与希腊和条顿领袖的贵族随从,实际上可能有着相同的渊源,二者可能都是同一远古遗产的一部分。”(Comparative Politics,p.261.)但是我们也许可以比这种解释更进一步。首领的陪臣,即使是自由民,也不必然是或通常不是他的近亲。他们对他的依附,伴以友谊和情感,在现代社会中将使他们处于一种非常容易理解的地位,类似于与他平等的地位;但最初一个人不是另一个人的宗亲或奴隶,便是他的敌人,仅仅是纯粹的友谊和情感创造不出任何人际纽带。它为了得到一定的落实,就必须将之视为建立那个思想阶段人们所知的关系之一。在平等的人之间,这种关系便是假定的或拟制的血亲。但是,在体现部落纯正血统的首领和他的扈从之间,多少会以奴隶对奴隶主的依附关系为模式;而在陪臣并非真是首领奴隶的地方,连接他们的纽带,很可能要适应由前奴隶与前奴隶主的关系所提供的更具荣誉性的模式。

[1]阿邦(arpent),法国旧制面积单位,现仍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部分地区使用,约等于0.85英亩。

[2]埃尔(eorl)是贵族成员,这个头衔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意为“首领”(chieftain),尤指代替国王统治一方土地的首领。乔尔(ceorl)指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基层社会自由的小自耕农,以户为单位拥有宅地及耕地,自给自足,并有权出席法庭、参加诉讼,对国家有一定义务,包括徭役、兵役等,对教会也有交税义务;后产生分化,相当数量的乔尔虽有人身自由,但失去土地,流落他郡,或依附于领主而租种土地、受雇管理家务等,此后更沦为农奴。埃尔和乔尔主要表示社会地位而非法律地位上的差别。

[3]著名的中世纪中古高地德语叙事诗,讲述荷兰王子齐格弗里德(Siegfried)和勃艮第国王的故事,大约创作于13世纪早期,作者不详。

[4]此册页英译为“Branched Purchase”或“Forked Purchase”,意为“分支的财产获取”,主要关涉地位、特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平民与贵族的等级以及可以拥有什么财产等。

[5]英国小说家沃尔特·斯科特(Walter Scott)1814年匿名发表的一部历史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