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第一节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历来是我国的领土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日本所谓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1871年日本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

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是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1895年4月,中国清政府因在甲午战争中失败而被迫与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这以后在日本才有了“尖阁列岛”(即钓鱼岛等岛屿)之说,而在此之前,日本的地图一直是用中国的名称标定的钓鱼岛列岛。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

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此后,中国政府在1958年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在钓鱼岛列岛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之后,美军控制了钓鱼岛列岛,并将其作为射击场。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 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台列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目前该岛实际由日本控制,被划为冲绳县石垣市,日文名称“鱼钓岛”;针对日本的行径,中国大陆及台湾对钓鱼台列岛声张主权,自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的民间团体曾多次登岛或试图登岛以具体行动宣示主权,称为“保钓运动”。

总之,无论从发现占有权,还是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效的《大陆架公约》、《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都是公认的和无可争辩的。

钓鱼岛巨大的战略价值

1.巨大的经济价值

钓鱼岛列岛及其周围海域具有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的结论。据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已开发的石油资源,主要是从新生代第三纪(6500万年~200万年前)形成的岩层中发现的。钓鱼岛列岛的海底是新生代第三纪的沉积盆地,具有理想的生成和储藏石油的地质构造条件。据我国有关科学家1982年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0亿~70亿吨(亦有材料说,该海域海底石油储量约为800亿桶,超过100亿吨)。钓鱼岛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盛产飞花鱼等多种鱼类。长期以来,我国台湾等地渔民经常到这里从事捕捞活动,年可捕量高达15万吨。(https://www.daowen.com)

按照199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钓鱼列屿海域拥有74万平方千米的“海洋经济专属区”,这几乎相当于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在南沙群岛领土领海争执的总和。如果日本窃土成功,日本人就获得一个大陆架,他们会进而要求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那样中国就远远说不上是一个海洋大国了。

以钓鱼岛为基础,日本才可以与中国分划东海大陆架,将至少攫取东中国海油气资源的一半。

2.巨大的地缘价值

钓鱼岛群岛在海洋划界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批准生效,将不可避免地使各国在划分管辖海域时出现一些重叠和矛盾。按《公约》规定,两国如按中间线划分,那么钓鱼岛主权归属哪一方将极大地影响大陆架的划分。如果日本占有钓鱼岛,并以此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范围,那么日本将多占7万~20万平方千米海域。日海洋产业研究会编著的《迈向海洋开发利用新世纪》一书中,公然将一些位置重要、有主权争议的岛屿,作为“扩大与俄罗斯、朝鲜、韩国、中国等邻国海洋经济区间的边界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日本一些官员曾透露:日本如果失去钓鱼岛和北方四岛,日本管辖海域将减少110万平方千米以上。

3.巨大的军事价值

在地缘政治上,钓鱼列屿位于台湾和冲绳之间,处于西太平洋第一岛链一线,是外海进入中国的跳板,也是防止中国海军向太平洋纵深地区进出的屏障。如果日本完全控制了该海域,不仅中国海军被扼住了咽喉,而且使其获得进攻中国一理想前进基地。

现代高速战机和导弹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发动进攻的一方,而防守一方则极易陷于被动,防不胜防。因此,尽可能的扩大防御纵深和空间就具有越来越重大的军事战略意义。

日本由于内陆任何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千米,其防御纵深十分有限,战时易受来自空中与海上各个方向的袭击。日本占领和控制钓鱼岛可以将其所谓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300多千米,而我方的防御纵深却一下子缩短了300多千米,使我东部沿海以及台湾地区直接暴露在日(美)近距离的监视侦察和空中打击的威胁之下,战时则大大减少了防敌突袭的宝贵的反映准备时间。

另一方面,设在钓鱼岛的敌军事基地,将使我在台湾方向的军事行动受到极大威胁和牵制,敌可从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对我海上运动之攻台部队,或正登陆台岛及已在台部队进行空中和海上打击,侦察监视更是无处不在。从而大大增加了我解决台湾问题的难度。

日本方面正是认识到了上述军事价值,所以早在70年代就将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划入其警戒范围,并将钓鱼岛列入了日本的军事控制圈内。

日本著名军事评论家小山内宏所指出,钓鱼岛既适合建立电子警戒装置,也可设置导弹。其实还不仅止此,日本现已在岛上建有直升机场,这意味着其必在此建立一个本土以外的军事基地,而这毫无疑问是对我产生重大威胁的一种结局。

这样,处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介于琉球群岛和我大陆及台湾省之间的小小钓鱼岛,其今后的军事价值必会越来越大,足以令世人瞠目。在战略意义上,该列岛可以为日本利用,作为其阻我统一、再次侵略威胁我东部沿海和台湾地区的桥梁或前进基地;也可以成为我保卫国家东海方向安全、遏制日本扩张势力南下的前哨,及跨出第一岛链的桥头堡。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钓鱼岛的战略价值非常巨大。它不仅在于岛屿本身7平方千米的主权标志,而且在于其巨大的经济与军事价值。正如鞠德源教授所说,“怎么评价钓鱼岛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因此,无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国防安全的角度,我们都必须保卫钓鱼岛的主权所有,绝不能容许日本的染指和霸占合法化,此乃国家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