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与农村人口有关的规定

99.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与农村人口有关的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自愿少生的农村计划生育户,逐步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及山区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

(2)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