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十八届三中全会:新时代的重大开局

十八届三中全会:新时代的重大开局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对于确定社会共同体内社会关系的性质是一个权威性的标志,这些关系是合法的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南斯拉夫《宪法》对社会所有制的认定同样权威。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进一步可以表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基本经济制度。三中全会又指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新时代的重大开局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一个经验教训

背离了生产力标准,习惯性地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解为以国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以至于公有制在中国一直变得十分意识形态化。而长期内国有制又被看作公有制的化身,“国有制=公有制”似乎天经地义、正宗不过。这是几十年来所有制问题上的一个经验教训。一是理论上出现了循环论证——讲社会主义就强调公有制,讲公有制就强调社会主义,于是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建立公有制就是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二者处于恒等式的两端,至于尤其需要关注的,诸如公有化的程度与生产力之间的关联度、公有制的形式、公有制的制度特性、公有制的阶段特点及其实现形式,似乎都无须加以区分了,犯了只讲公有制一般而忽视公有制特殊的形而上学毛病。二是实践上追求彻底消灭私有制,以及公有制的不断升级过渡,并且用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拿来裁量现阶段所有制。其结果是,当用生产力标准加以衡量的时候才发现又“付了学费”,却又找不到这种“枉付学费现象”何时才能“到此为止”的钥匙。

(二)南斯拉夫有关社会所有制的实践

面对国家所有制必然产生官僚主义、低效率和腐败现象等危及社会主义制度根基的严重问题,南斯拉夫按照马克思理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了深刻变革,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第一个从国家所有制转向了社会所有制。宪法对于确定社会共同体内社会关系的性质是一个权威性的标志,这些关系是合法的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南斯拉夫《宪法》对社会所有制的认定同样权威。1974年新《宪法》第11条特别强调: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工人同其他工人一起平等地就自己的劳动和就自己的劳动条件和成果做出决定。”[21]笔者以为,相比集体所有制,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实践有着更深层次的含义,体现着联合劳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自由平等的劳动者地位、国家职能的分散管理,它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在现阶段的初步实践。马克思是这样说的:“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22]笔者看来,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实践,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自由人联合体”[23],诚然远未完善。前南斯拉夫所进行的分明是忠实于马克思理论的伟大实践,却在相当长时期内被看作异端,并遭遇冤案[24]。可见“斯大林教条”的影响有多么深广,当年对铁托总统的压力有多大!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感谢于光远先生将社会主义公有制订正为社会所有制。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由于光远经重大考证发现的、被中央编译局认可的,并作为马恩著作最新译本依据的“社会所有制”,终于取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2009年出版的载有《资本论》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所使用的就是“社会所有制”,恢复了准确译文[25]。于光远先生是将“社会主义公有制”订正为“社会所有制”的第一个中国经济学家。

不仅《资本论》德文版原词指的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而不是“公有制”,英译本也忠实于德文版。笔者查考了《资本论》俄文版[26],用的也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Общественнаясобственнастъ)。“Общественная”依次含有社会性、团体性、公益性、社会的、社会中的、公共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一词,无论是《资本论》德文原版,还是英文版、俄文版等权威版本,所使用的含义高度一致,唯有中译全集1972年版译为“公有制”,显得缺乏依据,这与“文革”“左”倾思维占主导不无关系,进一步助长了斯大林教条,似乎为贯彻落实“不断革命”和“两个决裂”又找到了“依据”!笔者还查证了《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本1948年光华书店版,所使用的也是“社会所有制”[27]

(四)钥匙就在马克思的书里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社会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社会占有下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概括成公式便是:社会所有制=股份制(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早在1858年,马克思就充分肯定股份制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28]。只有市场经济才具备向社会所有制的过渡条件。马恩著作所依据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就是股份制及其发达形态混合所有制经济。

《资本论》权威版本一致认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据此可以得出马克思公式就是:经典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所有制=股份制=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是第一则公式——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所有制公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进一步可以表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命题包含着对马克思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公式的新认识,无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还是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都是首次出现,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新贡献,用公式概括即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第二则公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公式。

三中全会又指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因此可以认定:当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得到很好发挥的时候,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显示出来了,“公有制主体地位”也就得到“巩固和发展”了。据此,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国有经济主导+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第三则公式——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公式。(www.daowen.com)

由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所以,具有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公有制主体。这是第四则公式——国有经济控制力公式。

由此可以肯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五)从马克思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一脉相承

基于上述逻辑分析,从马克思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社会主义经济公式,可以用四则等式加以表示:

(1)经典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所有制=股份制——这是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公式;

(2)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国有经济主导+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特征公式;

(3)混合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公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合现实需要的公式。

如果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发达形态的股份制,那么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与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原理保持一致。无论是从经典依据、制度特征、阶段特点,还是现实需要不同视角观察,四则等式中都有混合所有制经济一项。可以肯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四则等式中共同所有的,理所当然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符合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原理,是壮大发展现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客观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探索,运用试错法,十八届三中全会终于找到了社会主义现阶段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实现相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抓住了核心的核心、关键的关键,是一把破解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难题的金钥匙,无疑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又一个重大理论贡献。

(原载《合作经济调研》2018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