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停车场管理的规范与指导

停车场管理的规范与指导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防部门则负责对停车场的消防情况进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停车场管理的规范与指导

1.经营性停车场的选址

选址是经营性停车场投资决策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它与城市规划中的停车场选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这一类停车场除了配合城市交通疏导之外,还要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选址时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停车需求。这主要指备选地周边的交通流量和相关机构可能为停车场所带来的停车客户的多少,以及周边其他停车设施的形式、数量可能会对投资造成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人口密集的生活小区或商业区的繁华路段修建经营性停车场是比较可行的。

步行距离。各国对停车设施规划中的停车后步行时间都曾做过研究,人们一般倾向于停车后有短距离的步行即可到达出行的目的地。对美国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停车后步行距离有一定的可容忍范围,一个停车点要保证85%~95%的使用者在其可容忍的服务半径以内。在日本,停车后步行距离一般为200~300m,界限为400m左右。我国政府规定,市中心区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交通方便性。指停车场所处的交通环境造成的汽车到达停车场的难易程度,主要与停车场周围的路网结构和交通疏导方案有关,交通越方便,停车场的吸引力就越大。

连通街道的通行能力。指连接停车场与城市主干道的街道,其通行能力必须要适应停车场建成后所吸引的附加交通量,并能提供车辆一定的等候排队所需的空间。

征地拆迁的难易及费用。指拟建设停车场土地上是否存在建筑物需要拆迁,以及拆迁所需的成本和时间,是否有难度较大的地上、地下管线改造,是否存在地质处理等。

建设方案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指在停车场的使用寿命内及服务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停车源的变化,主要考虑新建街道或交通干道出入口布局和现有街道的改造。

2.停车场建设的审批

停车场建设的审批,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共同负责,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协助规划局制定有关城市停车场建设的专业规划。对专业性停车场(库)、楼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以及临时性停车场的选址地点,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和城市规划进行审核,并对设计方案和停车场(库)设计的施工图样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场(库)的建筑施工过程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城市规划部门则主要负责制定城市停车场的专业规划,对报建的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单位或个人专项建设停车场(楼),申请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用地的审批手续。消防部门则负责对停车场的消防情况进行审核。在申请申报时,一般要提供以下文件:申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划局的图文批件;消防合格证明;市政占道批件;法人代表委托停车场责任人证书;土地使用证件(红线图)复印件;临时性场地需有用地协议;停车场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的施工设计图、停车场设施图(施工前报审批);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任命书复印件。(www.daowen.com)

在管理上一般还要求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停车场地必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标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不得少于5m长、2.5m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m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m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m长、2.5m宽。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等。

3.停车场的收费

2000年9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颁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车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停车场的消防管理

1998年5月1日。由公安部编定,建设部批准实施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从消防安全的角度对停车场、停车库的设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内容包括专业术语、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采暖通风和排烟以及电器等。这一规范颁布实施后,成为各地对停车场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的权威和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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