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多哈回合困局的原因探析

多哈回合困局的原因探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哈发展议程”继承于乌拉圭回合的未尽事宜,谈判议题由关税、配额等边境上议题拓展为非关税壁垒、投资、知识产权等正向一体化导向的规制融合类议题,进一步增大了议题之间、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分歧和谈判复杂度。

多哈回合困局的原因探析

(一) 外部压力: WTO管理体制面临的新挑战

第一,“多哈发展议程”本身存在巨大的谈判难度,关税减让已不足以成为推进多哈回合的动力。“多哈发展议程”继承于乌拉圭回合的未尽事宜,谈判议题由关税、配额等边境上议题拓展为非关税壁垒投资知识产权等正向一体化导向的规制融合类议题,进一步增大了议题之间、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分歧和谈判复杂度。另一方面,为融入全球价值链,降低贸易成本,提升出口竞争力,发展中经济体均通过单边、双边、区域等形式不间断进行关税削减,目前各方实际的实施税率远低于约束税率,助推乌拉圭回合成功的关税谈判已无法在多哈回合中发挥同等作用。

第二,多哈回合的利益分配格局未能及时反映成员方的动态变化。“多哈发展议程”设定于WTO成立之初,随着中国加入WTO并在入世议定书中做出巨大让步,成员方之间的利益格局与政治经济版图被彻底打破。然而,“多哈发展议程”的设置并未进行更新,未能考虑中国入世的新承诺,亦未反映中国等新加入成员方的利益诉求。此外,随着WTO的成立,WTO逐渐扩大为由164个成员方构成的世界性组织。特别是随着中国、巴西、印度等经济体对价值链贸易加工制造环节的承接逐步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发展中经济体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整体谈判话语权进一步增强,乌拉圭回合时期“绿屋会议”式的表决模式已彻底改变,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在市场准入类型、幼稚工业保护等议题上无法弥合的分歧是造成多哈回合止步不前的主要动因。

第三,“边境后”措施对贸易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各方正向一体化诉求愈发强烈。随着生产、服务、贸易与投资逐渐形成“一体化综合体”[24],知识产权、标准、投资、竞争政策、劳工、环境等以规制融合为导向的边界内措施对国际贸易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制约效应日益凸显,贸易规则谈判从互惠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的削减转变为具体的“边界后”的各项贸易壁垒(如投资条款、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以及与21世纪贸易相关的正向一体化挑战(如技术进步、可贸易性服务、数据保护等)。

第四,自由/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巨大挑战。多边贸易体制在规则谈判上裹足不前的同时,各成员方出于出口歧视、战略、地缘政治等动机的考量逐渐将目光转向自由/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特别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巨型贸易协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错综复杂的FTAs网络所形成的“意大利面碗”效应,缓解规制标准的不一致所形成的制度壁垒。此外,巨型贸易协定在创新贸易协定模板、把控全球价值链的布局与发展、安排未来互惠贸易协定的形式与目录上具有巨大的先驱、指引和规范作用,其对多边贸易体制所造成的冲击将超过传统的贸易协定,以巨型贸易协定为代表的“新区域主义”要求WTO以不同于传统贸易协定的方式进行回应。

(二) 内在机制困局: WTO自身存在的弊端(www.daowen.com)

第一,“一揽子承诺”(the Single Undertaking)决策模式使得议题复杂、利益交叉的多边谈判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目前,WTO成员方数目由128个扩大为164个,谈判议题由关税、配额等边境上议题逐步拓展为非关税壁垒、投资、知识产权等正向一体化导向的规制融合类议题,多边贸易体系中发展程度不同的成员方间的利益分歧与利益冲突被进一步放大。成员方进行谈判的出发点由攻势利益转变为守势利益,各方对本国敏感性议题持谨慎态度,由此形成的守势联盟(即阻止其他成员方更好地进入本国市场的集团组织)数目远超攻势联盟(致力于促进更好地进入外国市场的利益联盟)。在这一背景之下,“一揽子协定”谈判模式不仅无法助力多边贸易协定的快速达成,还将拖累谈判整体进度,并使WTO多边贸易谈判陷入持续无解的困局之中。此外,“一揽子协定”谈判模式并非要求所有谈判议题在同一时刻达成最终协定,在上一回合中未能达成的焦点议题均遗留至下一回合乃至未来若干回合进行谈判解决。虽然乌拉圭回合引入的“一揽子协定”承诺模式曾取得巨大成功,但是内置式议题(Build-in Agenda)将一系列与农业服务贸易有关的问题留待“后乌拉圭回合”进行谈判。

第二,自下而上的成员方驱动(memeber-driven)属性致使相关职能部门和商业组织的潜力未被充分发掘。长期以来,WTO表现为“成员方主导”型国际组织,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职能部门的权力受到成员方的刻意约束和限制,委员会等职能机构仅在谈判过程中充当“协调者”和“发言人”的角色。尽管《马拉喀什协定》第5条第2款明确授权常务理事会“进行合理的安排促进与非政府组织间就WTO相关的议题进行咨询与合作”,然而,据WTO统计,自WTO成立以来,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劳工团体正式参与WTO部长级会议的数目于2003年坎昆部长级会议达到峰值(近900个代表团),随后在历届部长级会议中逐年降低,至2009年日内瓦部长级会议代表团数目仅为400家。从参与程度来看,商业组织并不直接参与谈判,仅限于向政府提供所需基础信息。WTO是现存唯一的既无商业论坛,亦无商业咨询委员会的国际组织[25]

第三,“协商一致”(Consensus)决策机制在多极化世界贸易体系中难以达成决议。1994年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应沿袭《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遵循的协商一致原则。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若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则应通过投票决定争议事项”。随着发展中成员的崛起,以及新兴经济体的产生与壮大,一方面WTO要求发展中成员承担与发达成员对等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发展中成员自身产生参与、引导谈判并反映政治诉求的动机与愿景。WTO已发展为“四方国”和非“四方国”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平台,“四方国”内部就谈判议题达成的共识退化为WTO达成最终协定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从根本上摧毁了在164个成员方内达成“一致”的可能性,相反,“协商一致”原则成为发展中成员阻碍协定达成的有力武器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的制度弊端降低了成员方的承诺意愿。具体来看,磋商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目前,在201个已结案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中有78个通过磋商得以解决。然而,磋商程序隐含着以各方经济实力为谈判筹码,当争端双方政治和经济实力相差悬殊时,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将处于不利地位,该原则难以保障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性。专家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也是目前弊端最为突出的程序。专家组对案件审议的保密性贯穿于提交材料、审议案件、草拟专家组报告的全过程,直到最后报告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批准后才予以公布。这种非公开性直接妨碍了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对案件的参与度,直接降低败诉国对专家组和裁决的信任、支持、执行,甚至将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信誉。2019年,争端解决机制及上诉机构改革成为危及世贸组织生存的最关键和紧迫性问题,也是美国与其他WTO成员方的核心分歧点。运行机制障碍是美国拒绝对上诉机构法官进行任命的主要原因,具体包括: WTO争端解决机制未充分执行“90天作出裁决”的承诺、WTO上诉机构法官在任期满后仍继续服务于未结束案件、“长臂管辖”问题、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模糊、WTO上诉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不清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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