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赖河均水案

讨赖河均水案

讨赖、红水诸河流水由酒泉市、金塔县人民共同享用。清世宗雍正四年(1726 年),总督岳钟琪“见不利必需之事因行令肃州通判毛凤仪等,趁筑堡盖房鸠工之便,相度讨来(赖) 河之水势,另开新渠二道(即金塔王子庄东坝和西坝)”。肃州分巡道黄文炜编《重修肃州新志》 第四册“水利”,将肃州各坝一一记载,明确指出金塔七坝“系讨赖河并红水河水尾”。酒泉、金塔水规,早有成案。

清高宗乾隆二十七年(1762 年) 分州州同张,会同肃州州判徐,判令临水河“金塔坝得水七分,茹公渠得水三分。”清末以来由于酒泉的人口增长,耕地面积扩大,上游人士力图推翻水案,修订水规。

民国十一年(1922 年),酒泉县县长沈,会同金塔县县长李,判令“两县在临水河各得水五分”,“每年立夏后五日分水”。此后,临水人竟然以势堵河,不给金塔放水,致使金塔县境,荒旱日甚。为争水利,两县间械斗时起,伤亡屡现。从民国二十二年(1933 年),金塔民众连年申诉省府,以求均水。民国二十五年(1937 年) 甘肃省政府派林培霖、杨世昌二委员来酒、金彻查均水事宜后,甘肃省政府在训令中指出:“查酒、金水利共同应用,记载详明。又载雍正七年(1729 年),岳大将军钟琪,奏设肃州直隶州时,有令通判毛凤仪,相度讨赖河水势,创开王子庄东、西两坝,用公款白银两千六百两,尤为历历可考。酒泉人士不惟不考志书为两县水利之铁证,并忘酒、金一家水利共同之历史,竟而堵截多年,久霸不舍,反云金塔所灌系山洪暴发之水。然则山洪不发,金塔永无灌水之日,其言殊无理由。”据此特定分水办法,将酒泉立夏放水之期提前十日先由讨赖河坝人民灌溉,至芒种第一日起,令酒、金两县长带警监督,封闭讨赖河各坝口,将水由河道开放而下,俾金塔人民按粮分配,浇灌十日,救济夏禾。至立夏前五日起,如前法将红水河开放五日,藉润秋禾。

讨赖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