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026年01月15日
二、
建筑施工
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属于政府倡导、建筑施工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集体福利范畴,贯彻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现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所有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以考虑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
(1)由于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特点,职工医药费负担较重。
(2)近三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3)近三年年度净利润连续大于建筑施工企业预计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列入成本(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或者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统筹用于本企业或者集团内部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者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应当经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并由建筑施工企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