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然状态下网络中立立法合理性的内在规范
(一)韦伯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思想
马克斯·韦伯认为,“工具合理性行为是指以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的行为”[42]。它首先考虑的是特定目标能否实现,并利用推理和预测等手段,对实现目标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是否追求以及如何追求这些目标,但不考虑所追求的目标是否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反之,“价值合理性行为是指在主观上相信特定行为具有无条件的、排他的价值,因此不论后果如何、条件怎样都要完成的行为”[43]。它首先考虑的是特定目标包含的价值是什么,以及是否必须实现,但不关注如何去实现这些价值的问题。价值合理性行为的合理之处在于,行为者具备合理的目标并把它们作为行为合理性判断的核心;工具合理性行为的合理点则表明,行为者所采取的行为经过了缜密的计算和分析,实施方案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
韦伯将合理性区别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两个方面,这种区分也有理性不及(non-rational)的缺点。例如,孤立地追求工具合理性可能导致功利主义和唯手段论,破坏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而单纯地追求价值合理性也不能保证行为手段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必须在统一的范畴内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立法是将无序的社会规范整合成形式化、体系化和可执行的法律条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保证立法目标涵盖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范畴,也要保证实现立法目标的程序和手段经过了科学的论证和分析,网络中立立法也概莫能外。
(二)网络中立立法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及其关系
网络中立立法的工具合理性主要指实现作为监管主体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选择立法形式与执法手段的合理性。对这种合理性的确认不考虑网络中立立法的最终目标和社会效果,而仅考虑实施的文化背景、现实情境、立法成本和效率等。只要符合以上要求,网络中立立法就具备了工具合理性。以此标准来评价网络中立立法,不仅有助于将重点放在立法的技术层面和程序层面,还能客观和科学地分析立法程序的严谨性和手段实施的可行性,对网络中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和互动关系进行预测,并事先设计合理的治理模型,从而达到各方都可接受的均衡局面。
网络中立立法的价值合理性指实现互联网治理活动的特定价值目标,如言论自由、非歧视和互惠性等的合理性。网络中立立法的价值合理性不考虑立法技巧、实施手段以及实施结果的成本和代价,着重强调在互联网领域内忠实遵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在互联网成为当代社会必需品的环境下,推行并实现网络中立立法的价值合理性不但有利于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接入机会,而且有利于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互联网与其他社会领域相比具有独特性,即它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才能正常运转。网络中立对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追求必须服从这个特性。追逐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运营的最终目的;宽带服务接入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技术手段的研发是保证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如果网络中立立法现有的价值关注集中在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之上,并围绕这个目标选择看似最直接、有效的立法形式和实施手段的话,必然会影响宽带服务接入商的企业利益。最令人遗憾的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在网络中立立法过程中未充分兼顾抽象宪法原则的实现与宽带服务接入商具体利益诉求之间的平衡关系。因此,它遭到宽带服务接入商的激烈反对也在所难免。
(三)网络中立立法的交往合理性对韦伯合理性理念的补充
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属于意识哲学层面的概念,孤立地使用它们会割裂人与人之间的理性互动,也无法充分倾听企业和用户的意见。由于缺乏普遍认同的判断标准,使用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不能全面地分析网络中立立法现象,特别是不能弥合美国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存在的巨大分歧。因此,分析网络中立立法合理性时引入“交往合理性”的观念,可以作为对韦伯合理性思想的必要补充。
交往合理性是哈贝马斯在语言哲学层面提出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韦伯“把一个孤独的行为主体的目的活动看作基础”[44],在对合理性行为的分析中忽视了人类行动的相互理解、互动与协调的特点。哈贝马斯希望“通过对韦伯‘合理性’概念的‘主体间性’的补充,指出人们通过合理性的沟通可能达成协调行动,取得新的共识”[45]。在网络中立立法中加入主体互动要素,正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所要重点关注和改善的。
对网络中立合理性研究揭示了人的主观意识和选择的本质。相比于韦伯机械地分析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哈贝马斯考虑到了人的理性精神及其发生逻辑。工具合理性行为、价值合理性行为和交往合理性行为这三个范畴将人类的活动统一在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辩证唯物主义范畴中,三者缺一不可。通过美国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互相游说、利益交换和理念碰撞,有可能拉近甚至消弭它们之间的利益分歧,从而实现合理的平衡关系。
尽管对人类行为合理性的理论研究是追求正义和规范性的基础,但在具体实践中,人类的许多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理性不及的缺点。哈耶克认为,人类理性并非全知全能,而是有其限制[46]。人们在作出决策时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行为习惯和利益追求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在网络中立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同样受到各种内外在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关键因子进行全面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