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互联网传播权利冲突的理论借鉴及选择
从被遗忘权与接入访问权的直接冲突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平等权的间接博弈可以看出,用户“遗忘”的需要与用户言论自由的需要交织、冲突,成为贯穿整个互联网权利运行过程的根本性问题。理论研究是法律规制的先导,澄清被遗忘权与网络中立冲突的本质及选择问题,不但有利于研究权利的预设边界及冲突解决规范,而且也有利于揭示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应遵循的逻辑规则。
(一)双重基准理论及其借鉴
在互联网传播权利的冲突和选择过程中,不同国家遵循的逻辑规则不同。例如,中国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这一规定不但体现出中国坚持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为普通公民,也表明中国坚持对个人隐私保护优先的立法立场。
与之相反,美国通过合众国诉卡罗琳产品公司(United States v.Carolene Products Co.)一案宣告了言论自由权在美国权利冲突中的相对优先地位。192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用牛奶法》(The Filled Milk Act,简称FMA),规定生产、运输任何包括添加剂的牛奶或奶制品会损害公众健康并构成欺诈,因此属于违法行为。卡罗琳产品公司因而被起诉并受到处罚。
在审判中,卡罗琳产品公司以FMA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作为抗辩。哈兰·斯通(Harlan Stone)法官判定法律是否违宪时,提出了著名的“双重基准理论”(theory of double standard),即当法律涉及对诸如言论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等进行限制时,就不得适用合宪性推定。其后,这一理论被进一步发展为对与言论、出版、宗教等权利相关的法律进行“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而对与经济自由相关的法律则进行“合理性审查”(rationality test)。双重基准理论主张根据权利类型和重要程度对法律设立双重审查标准,这成为美国解决权利冲突的判例法依据。这一理论对解决被遗忘权与网络中立的冲突提供了多元化的思维启发。
权利的内涵包括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任何单一的判断标准都可能倒向僵化的形而上学。以言论自由权为例,双重基准理论确认的言论自由权的地位使其成为“各项基本权利主张竞相争逐的规范依据,言论的表现形态由此获得极大的丰富”。它既包含发表言论的自由,也包含不发表言论的自由;既包含通过互联网发表言论的自由,也包含通过互联网知悉和了解他人言论的自由。因此,应当适用多元化的价值判断标准以解决互联网传播中的矛盾。在借鉴双重基准理论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三元基准选择范式,即运用权利的正当性、权利位阶和利益权衡三项标准综合考量的方式,决定冲突权利的优先顺序选择。
(二)解决互联网传播权利冲突的三元基准选择
解决被遗忘权与网络中立的冲突,除了满足用户实现个人权利的主观目的之外,还在于追求判断权利位阶的客观状态。单纯地为权利预设边界和约定冲突解决规范并不能应对复杂的多样化利益冲突。因此,要从权利冲突的价值判断入手,构建互联网权利冲突与选择的理论体系和实际执行中的指导原则。具体表现为:在权利目标上确保正当合理;在权利位阶上尊重自由本体;在利益权衡上坚持均衡保护。
1.在权利目标上确保正当合理
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就是从“正当”和“道德”中脱胎而来的。中世纪的神学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将权利理解为“一种正当要求”,意味着人有正当的理由去做某事。当用户在行使被遗忘权或接入访问权符合正当目的时,这种行为就是需要被保护的;反之,这种行为就不能对抗其他用户的正当权利。例如,在中国,百度提供的删帖服务暗合被遗忘权的要求,但2012年,百度被曝4名员工互相勾结,提供违规删除负面新闻的有偿服务,这属于违法行为。
2.在权利位阶上尊重自由本位
权利是多元的,集中反映了公众需求和社会精神的权利在整个多元化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系本位权利。本位权利是权利体系的精神信仰,它不但能够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和调整方向,而且还能推动法治的发展进程。自由是国家现代化的标志,也是权利体系的核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波哈奈斯诉伊利诺伊州(Beauharnais v.Illinois)一案中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采取了绝对化的表达方式——言论自由不可被限制,言论自由权借此取得了一种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尽管绝对的言论自由并不存在,但“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具有不可置疑的重要性”。因此,言论自由权作为逻辑上的先在和美国宪法的最高本体,在权衡权利冲突过程中应当作为首要被考量的因素。
3.在利益权衡上坚持均衡保护
主张言论自由权的本位并非忽视对其他权利的保护,互联网发展的现实状况也对保护隐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权利冲突的均衡保护不是中庸之道,也不是“和稀泥”,而是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价值的轻重判断。在价值判断上应当坚持公众需求是最高利益与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公众需求是社会中全体公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的意见汇总及理性选择的结果。公众需求“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公共需求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逆性,为避免出现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论及的“多数的暴政”,需要对本位权利予以限制。
通过剖析美国的被遗忘权与网络中立的博弈可以看出,互联网的传播权利范围随着技术的发展表现出不确定性的特征。因此,要运用抽象原则与具体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以上关于权利冲突和解决的范式需要学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