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与新媒体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也为世界政治、经济、社会等带来诸多改变。同时,以恐怖主义组织及个人为策源、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的网络恐怖主义逐渐形成并产生巨大影响,对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1997年,美国加州情报与安全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巴里·科林(Barry Collin)首先提出“网络恐怖主义”(network terrorism)一词,并将其定义为“网络与恐怖主义相结合的产物”[1]。这一解释突出了网络恐怖主义的两个主要特点,也为之后网络恐怖主义概念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2000年2月,英国在《反恐怖主义法案2000》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认为“影响政府或者社会的黑客行为”应归入恐怖主义的范围,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存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司法部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法案》,把“危及美国经济稳定和政府政党活动的黑客行为”列入“恐怖主义罪行”的黑名单。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将网络恐怖主义定义为“一些非政府组织或秘密组织对信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所进行的有预谋、含有政治动机的攻击,以造成严重的暴力侵害”[2]。美国国防部(DOD)给网络恐怖主义下的定义是:利用计算机和电信能力实施的犯罪行为,以造成暴力和对公共设施的毁灭或破坏来制造恐慌和社会不稳定,旨在影响政府或社会实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标。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刑法研究所所长乌尔里希·西贝尔(Ulrich Sieber)教授将网络恐怖活动界定为出于恐怖主义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三类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性攻击,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非法内容,以及以计算机为基础进行策划与支援恐怖活动的其他行为[3]。联合国反恐任务实施力量工作组(CTITF)将网络恐怖主义界定为四类行为:第一类,利用互联网通过远程改变计算机系统上的信息或者干扰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数据通信以实施恐怖袭击;第二类,为了进行恐怖活动而将互联网作为其信息资源进行使用;第三类,将使用互联网作为散布与恐怖活动目的发展相关信息的手段;第四类,为了追求或支持恐怖活动的联络和组织而使用互联网[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在不断丰富,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国内学者俞晓秋认为,网络恐怖主义是一种由国家或非国家主使的,针对信息、计算机程序和数据以及网络系统带有明确政治目的的攻击行为。较多国内学者如龙涛、王娟等认为,“网络恐怖主义”就是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有预谋地利用网络并以网络为攻击目标,以破坏目标所属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制造轰动效应为目的的恐怖活动,是恐怖主义向信息技术领域扩张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