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也是人类实践的根本问题。正确认识这个根本问题是解决其他社会历史观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涵义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解决其他一切社会历史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又是人们社会实践中的根本问题,作为社会历史观的基本范畴,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有着特定的内涵。

社会存在,也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的物质生活现象和过程的总称。它作为人类社会物质生活的要素和条件,其内容包括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过程形成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这三大要素。此三要素的关系是: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前提,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则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力量和根本基础。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与自然界存在相区别的最本质东西。

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指的是人类社会精神生活要素的总和,并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而存在。社会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根据不同角度可以将意识划分为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以及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和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称为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它们从各自不同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形态,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

2.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1)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基本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其具体表现为三点:

第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产生。人们要从事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艺等精神活动,首先要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人们通过物质生产,创造生活资料,为社会意识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解决吃穿住的问题,需要认识自然和社会,形成对社会认识的需要,社会意识也就应社会存在的需要而产生。总之,社会意识形态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

第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内容。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社会意识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例如,我国古代古典小说《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西游记》等,它们的内容都来源于封建社会的社会现实。

第三,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社会存在总是不断地变化运动着的,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也必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旧的思想意识逐渐消失,新的思想意识不断出现,其根源就在于社会存在,尤其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体制和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封闭、保守、狭隘的小生产观念,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意识受到巨大的冲击。安于现状、无所作为、思想懒惰、惧怕变革、墨守成规的习惯正在被克服。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的经济观念、市场观念、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开拓进取精神大大加强。这一切都证实了社会存在的变化必然引起社会意识的变化这一观点。

(2)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它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有自己特有的发展形式与规律。具体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具有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当社会存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时,旧的社会意识还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并阻碍着社会的发展。

二是先进的社会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社会存在的现状,预见推断未来的发展,继而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其实在现实社会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意识形态发展水平和它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比例,并非总是平衡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社会意识的发展水平未必都是最高的;某些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其社会意识的某些方面却可以领先于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这些情形都表明了社会意识的独立性,但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旧的或落后的思想理论不可能在它的物质基础消灭之后长久地存在下去,迟早要归于灭亡;新的先进的思想理论也只是在社会存在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提出新的任务的条件时,才可能产生,它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也只能指出其根本趋势和大致轮廓。

第二,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相互影响且各具有自身历史的继承性。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社会意识在内容上主要反映的是特定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利益,但同时也会吸收以往某些意识形式的有益成分;在形式上继承以往意识形式的有效部分,并根据新的内容和条件加以创新改造。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继承性,社会意识的发展才能持续而不中断,才有可以追溯的历史线索。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继承性在不同条件下的表现,才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民族传统和民族风格。社会主义文化绝不是独立于世界文化范围以外而产生的,它也是人类各种先进思想发展的继续,也是集历史上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之大成。社会意识发展的这种历史继承性也是相对的,它归根到底要受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状况的制约与限制。

纵观古今,任何时代对以前的文化遗产都不是无条件地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而是要经过加工改造再予以吸收,进而发展。对于怎样加工改造,发扬什么,摒弃什么,这在根本上也是由社会存在的现实情况以及思想家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利益所决定的。

第三,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主要是由社会生活的内在联系及其统一性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各种形式之间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通常而言,政治和法律思想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最大,因为政治和法律思想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体现着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与此同时,哲学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也最为深刻,这主要是受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具有指导作用的影响;哲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社会越向前发展,它的作用就越大,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也就越加明显。从另一侧面来说,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意识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也是不同的,在有些国家、有些时期,这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较大,在另一些国家、另一些时期,则那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较大。比如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最大;而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和哲学思想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较为突出。当然,社会意识自身内部的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也是相对的,其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制约。

总之,任何一种社会意识不管以哪种方式、在哪一方面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一个民族或国家受其他民族或国家社会意识影响的方式和程度,其最终都要受社会存在决定作用的影响与限制。

最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这种反作用的实现形式是,它通过将一定社会共同体、阶级,特别是统治阶级的基本利益要求,转化为人们的思想、感情、意志以支配人们的实践活动,进而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政治结构。具体体现有两点:从反作用的性质看,先进的社会意识反映的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必定会对社会存在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落后的乃至腐朽的社会意识,由于不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规律,其结果则会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发生阻碍作用。从反作用的程度看,不管什么社会意识都要对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发生重大而持久的影响,关键在于它自身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必须能够调控社会大多数人的实践活动。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是能动的、巨大的,是不容忽视的,但它相对于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而言,其地位只能是第二位的。一种落后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发展,无论它的力量多么强大,它把历史的步伐拖延得多么长久,最终还是要同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一样摆脱不了灭亡的命运。先进的社会意识加速社会发展,无论它使社会发展得多么迅速,终究不能超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能允许的限度。否则它就不再是先进的社会意识,而是有碍社会进步的不切实际的妄想。基于此,我们在承认社会意识能动作用的同时,必须防止把它无限夸大,以致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