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新增考点1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送达的新安排
【第七章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大陆)并无专门立法解决其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问题。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该安排于2019年12月14日经双方进行修订,2020年3月1日开始生效。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通过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新增考点2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第七章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https://www.daowen.com)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经协商,该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在两地同时生效,内地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发布。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订的第一份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弥补了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财产保全方面的空白。《安排》共11条,对两地相互协助保全的途径、可申请保全的范围、申请保全的程序以及保全申请审查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保全类型,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以在争议得以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者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者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者损害的行动、保全资产或者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
何为香港仲裁程序,《安排》将香港仲裁程序界定为: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3)其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标准。前述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
同样,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
关于内地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根据《安排》,为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仲裁程序开始后申请保全的,由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保全申请至管辖法院。对于仲裁前申请保全的,《安排》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仲裁前申请保全程序。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应当提交:(1)保全申请书;(2)仲裁协议,此时并不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3)身份证明材料;(4)仲裁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函件;(5)内地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为还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在内地之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内容,与内地不同,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法院审查保全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何种担保或者作出承诺、保证,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或者命令等,均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进行尽快审查。当事人对裁定或者命令不服时,按被请求方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内地,可以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申请解除或者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