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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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https://www.daowen.com)

【答案】CD

【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详解】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也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题中,甲仅仅为自己的考试实施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而构成代替考试罪。乙的帮助对象甲,不是在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以乙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乙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代替考试罪的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丙构成代替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