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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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七章第二节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适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19年进行了八次修改。2019年国际商会公布了2020年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以下简称《2020年通则》)。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二)《2020年通则》涉及的事项范围

《2020年通则》在引言部分明确了其规定的内容和没有规定的内容。

1.《2020年通则》涉及的事项

《2020年通则》涉及11个贸易术语,主要描述下列内容:(1)义务:即买卖双方之间各需履行哪些义务,由哪方来组织货物的运输或保险,哪方获取装运单据和进出口许可证;(2)风险:明确风险在何地从卖方转移给买方;(3)费用: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哪些费用,如运输、包装或装卸费用,以及货物查验或与安全有关的费用。

2.《2020年通则》不处理的事项

《2020年通则》不是销售合同,因此不能作为销售合同的替代,只有在被并入合同后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2020年通则》不处理下列事项:(1)销售合同究竟是否存在;(2)出售的货物的规模;(3)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币种;(4)可供寻求的销售合同的违约救济;(5)迟延或其他违反合同履行义务所导致的绝大多数后果;(6)制裁的影响;(7)征收关税;(8)进出口禁令;(9)不可抗力或艰难情形;(10)知识产权;(11)违约情况下纠纷解决的方式、地点或法律;(12)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选用

《202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通则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四)传统贸易术语

2010年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术语分为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虽然《2010年解释通则》之后已按运输方式进行分组,但《2020年通则》在引言中强调,以往的分组方式仍有助于理解交货地点,E组、F组和C组术语均为在卖方地点交货的术语,又称“装运合同”,而D组术语是在买方地点交货的合同,又称“到货合同”: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XW,全称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CA,全称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

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全称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3.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D组(到货合同)

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交货地点)。

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二、《202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一)装船批注提单和FCA术语条款的修改

《2020年通则》的FCA术语提供了一个额外的选择,即虽然买方负责运输,但买方和卖方可以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开始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再由卖方向买方作出交单。然而,即使采用了这种可选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的义务。

(二)CIF和CIP术语下对投保险别的规定

《2020年通则》的CIF术语下的保险级别仍为类似平安险的最低险,依《2020年通则》CIF术语,卖方有义务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劳合社市场协会伦敦国际承保人协会)(C)条款或类似的最低险别的条款,C条款即类似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平安险”。而《2020年通则》CIP对卖方有义务取得保险的要求有所提高,相当于我国的“一切险”,依《2020年通则》CIP术语,卖方取得的保险应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的保险险别,A条款即类似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切险”。当然,双方当事人当然仍可以自由商定较低的保险险别。

(三)在FCA、DAP、DPU、DDP术语下,卖方或买方可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安排运输

《2020年通则》规定,当采用FCA、DAP、DPU和DD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运输义务使用自有运输工具。

(四)将DAT改为DPU

《2020年通则》将之前的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术语更名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并且相应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2020年通则》的DPU术语的货物交付地点仍旧是目的地,但这个目的地不再限于“运输的终端”,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但是如果该地点不在“运输终端”,卖方应确保其准备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能够卸货的地点。同时,DPU还明确规定了卖方不负责卸货。

(五)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2020年通则》中,与安全相关的义务的明确分配现已添加到每个规则的A4和A7项下。而这些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也被更明确地标明,放在每条规则的A9和B9项下。

三、《202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3]

《2020年通则》保留了《2010年通则》将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与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分类方式。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第一类包括了七个术语,无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无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也可使用此类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P、DPU、DDP术语。

1.EXW(工厂交货)

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在指定地点(如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并且该指定地点可以是卖方所在地,也可以不是卖方所在地。为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须办出口清关手续。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此术语更适合于国内贸易,特别注意的是,因出口的清关手续是由买方办理的,如买方预计办理出口清关会有困难时,建议买方最好选择FCA术语,在该术语下,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和费用是由卖方承担的。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https://www.daowen.com)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主要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指定交货地或位于该地的约定点将未装载到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买方处置;(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主要是:(1)买方必须承担在指定交货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及进口清关手续。

2.FCA(货交承运人)

FCA全称是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指卖方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买方完成交货:(1)如指定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货物完成交付是当货物装上了买方的运输工具之时。(2)如指定地点是另一地点,则货物完成交付是:当货物已装上了卖方的运输工具,货物已抵达该指定的另一地点,并且已做好从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卸载的准备,并且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建议双方清楚地指明交货点,如未指明交货点,则卖方有权选择“最适合卖方目的”的地点为交货点,风险和费用从该地点开始转移至买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关于保险,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所在国家交货时发生转移,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均在买方,虽然买方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买方为自己的利益需要办理保险。另外,为满足卖方适用FCA术语时对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可能需求,《2020年通则》首次提供了可选机制,即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必须指示承运人出具已装船批注提单给卖方。即使采用该可选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下的义务。

3.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和CPT(运费付至)

该两术语的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该两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两者的运输方式均为多式联运。两者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两者的区别就是对于卖方来说,CIP比CPT多了需承担保险费。

(1)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及风险转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承运人已与卖方签约,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卖方为此可依所采用的运输工具之合适方式和地点让承运人实际占有货物。此术语的特点是交货在装运地,而运输和保险都是由卖方负责的。应当注意的是,《2020年通则》在卖方投保的险别上有所提高,卖方需投保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下的险别,这相当于是“一切险”。而《2010年通则》规定的CIP术语只需投保最低险别。当然,在《2020年通则》下,双方仍然可以自行约定更低的险别。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4)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的义务是:(1)依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2)办理进口手续;(3)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及风险转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承运人已与卖方签约,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卖方为此可依所使用的运输工具之合适方式和地点让承运人实际占有货物。如上所述,CPT与CIP的区别就是对于卖方来说,CPT的卖方不需要办理保险。在CPT术语下投保虽然不是买方的合同中的义务,但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应对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4.DPU(目的地卸货后交货)

DPU,全称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意为“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及风险转移:当货物已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载,已交由买方处置,在指定目的地,或者在该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已约定该交货点。

DPU是从《2010年通则》的DAT改写而来的,DAT是在“运输终端”交付,而DPU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而不仅是“运输终端”。但如该地点不在运输终端,卖方确保其打算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能够卸货的地点。

(1)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如有),以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2)风险: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手续:①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②买方必须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一般义务:①卖方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单证,买方应收取货物和交货凭证。②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运输:卖方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如未约定该具体地点,则卖方可选择最符合其目的的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

(6)保险:双方之间均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由于DPU是在买方所在国家交货,卖方需要将货物运输过去,运输途中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因此,虽然卖方对买方没有保险的义务,但其为了成功交货,应当办理保险。买方应对方要求,应向卖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5.DAP(目的地交货)

DAP,全称Delivered at Place,意为“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及风险转移:当货物已交由买方处置,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已做好卸载准备,在指定目的地,或者在该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已约定该交货点。

卖方在该术语下需负责到目的地的运输,并承担在目的地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卖方不需要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载。关于保险,由于中途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需要办理保险,买方应卖方的要求须向其提供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DAP与DPU的区别在于DAP货物运输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就可完成交货,不用卸载货物,而DPU需要卸载货物。

6.DDP(完税交货)

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当货物已交由买方处置,已办理进口清关,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已做好卸载准备,在指定目的地或该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已约定该交货点。

该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大的术语,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属于“到货合同”。卖方负责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因风险在目的地转移,中途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投保虽然不是卖方的合同中的义务,但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对方要求,应向卖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该类术语主要包括两个F组术语和两个C组术语,都适用于水运,四个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应在卖方所在地完成交货。风险自卖方将“货物置于船上”时风险转移。关于何为“货物置于船上”,通说是指全部货物都装载到船上,不包括平仓、理仓等。

1.FAS(船边交货)

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当货物被交到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该船舶由买方指定;在指定的装运港;或者当卖方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时。该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如有),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或以购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义务是:(1)依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2)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3)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FAS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

2.FOB(船上交货)

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将货物装上船;该船舶由买方指定;在指定装运港;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该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1)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装货点(如有),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或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2)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风险转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发生转移。

(4)适用的运输方式: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运输在船上完成交货的情形。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全称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将货物装上船或者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虽然在该术语下,卖方已承担了主要的运费,安排了到目的港的运输,但交货仍然是在装运港完成的,因此,仍然属于“装运合同”。在此术语下,卖方需办理运输中的保险,但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者以取得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依该港口的习惯方式交货。

(2)风险转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发生转移。

(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最低险种即可)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向卖方提供其投保所需信息。

4.CFR(成本加运费)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通过以下方式向买方完成交货:将货物装上船;或者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在此术语下,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术语与CIF术语的区别在于保险由买方办理。注意:CFR术语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