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
第三部分 精讲模测
刑法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详解】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也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题中,甲仅仅为自己的考试实施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而构成代替考试罪。乙的帮助对象甲,不是在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以乙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乙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代替考试罪的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丙构成代替考试罪。
刑事诉讼法
1.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
B.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
C.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不得予以从宽处罚
D.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认罪认罚案件体现了效率原则
【答案】D
【考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详解】A项错误。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B项错误。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7条,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C项错误。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据此,需满足“特别恶劣”的条件。
D项正确。认罪认罚案件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方式,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量刑上将从宽,程序上从简。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2.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关于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某涉嫌受贿的举报,遂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期间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公安机关管辖
B.由检察机关管辖
C.由监察机关管辖
D.由检察机关为主调查,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答案】C
【考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详解】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此,C项正确。
3.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可以在场
B.当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后,值班律师在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失效
C.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D.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申请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准许
【答案】CD
【考点】值班律师的权利
【详解】A项错误。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都不可以派员在场。
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检察院就认罪认罚协商完毕后原则上都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他们在场起到的是见证、监督的作用,以便保证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所以,如果签署之前未委托辩护人,但值班律师在场的,委托辩护人之后并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C项正确。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D项正确。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12 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为开发统一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市政府与飞龙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特许经营协议,由飞龙公司开发农产品交易平台并提供日常维护,并约定协议期间市政府将禁止其他公司单独开发交易平台。两年后,由于政府换届,市政府单方提前解除了与飞龙公司的协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市政府与飞龙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飞龙公司的竞争对手起航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对于市政府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行为,飞龙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对于市政府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行为,飞龙公司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起诉
D.对于市政府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行为,飞龙公司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答案】AC
【考点】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详解】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在A选项中,飞龙公司的竞争对手起航公司作为行政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自然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
同理,B选项错误,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对于市政府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行为,飞龙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本案件是市政府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C选项正确。
本案为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D选项错误。
2.为开发统一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市政府与飞龙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特许经营协议,由飞龙公司开发农产品交易平台并提供日常维护,并约定协议期间市政府将禁止其他公司单独开发交易平台。两年后,由于政府换届,市政府单方提前解除了与飞龙公司的协议,对此,飞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协议订立地法院管辖,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B.本案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C.如果协议能够继续履行,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D.如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原告损失予以补偿
【答案】ABC
【考点】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详解】《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A选项表述正确。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B选项表述正确。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6条第3款规定:“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因此,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D选项应当是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而非补偿,故错误。
3.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详解】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有着明确的界限,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不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项错误。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如果政府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违约行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合同可受案依然遵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4条行使权力,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B选项表达错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可知,C项正确。
D选项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约束对象不确定,并可以反复适用,故在行为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其中的“一并”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间接地对其提出审查要求。在本题中,黄某不服该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该标准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D项不当选。
民法
1.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肖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7周岁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赠口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9周岁和15周岁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赠钢琴和小提琴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可以独立实施,该行为有效。故C、D项错误。
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ABC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后,配偶乙未再婚,因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题所涉汽车属于甲、乙共同共有,遗产分割时,汽车的一半价值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价值属于遗产。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所以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从甲处继承汽车一半价值,基于其对汽车原先的一半价值而取得整个汽车的所有权。因此,乙将汽车赠与弟弟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乙有权赠与该汽车。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据此可知,基于赠与合同,汽车实际交付,已被第三人丙合法取得,丙可不返还该轿车。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2016年10月,甲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属于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相对人丁对乙无权处分知情,但是单纯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所以甲、丁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瑕疵,合法有效。故D项错误。
3.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考点】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借用、租赁等合法方式在先占有了该动产,则于物权变动之合意生效时,即视为完成交付。就其合理性而言,乃在于标的物已为受让人在先合法占有,如机械地要求受让人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交付给受让人,纯属多此一举,增加交易成本。本题情形下,黄某依据借用关系,已在先合法占有该自行车,故不需要庞某再为现实交付,自庞某与黄某转让协议达成之时黄某即取得所有权。故A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別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此种情形下,在物权让与之合意生效之时,视为完成交付,受让人则取得间接占有。在本题情形下,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其再行转卖,系属有权处分,故而自行车所有权转让时,黄某、洪某又约定由出让人黄某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变动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洪某为间接占有,已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故B项错误。
根据上述B项的分析,洪某通过占有改定与黄某的约定生效之时已经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该自行车所有权的移转与洪某和黄某约定中的事项“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无关。故C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庞某通过简易交付让渡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庞某不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也不再享有物权请求权,故而不能再主张原物返还。故D项正确。
4.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 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考点】地役权
【解析】《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理解这一条文的内容,关键是掌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适用的情形。2013年2月,甲乙达成约定,在乙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修路,随着地役权合同的生效,甲获得地役权,故A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地役权在权利性质上为从权利,必须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4月,甲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地役权也随之而转让给了丙。尽管地役权没有登记,但在仅有权利人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地役权的存在与实现不受任何影响,受让人享有并且可以向义务人主张实现地役权,因为此时义务人没有发生变动,不存在承担义务的善意第三人,故B项正确,当选。
甲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此时,甲不可能再享有地役权,故C项错误,不选。6月,乙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不知情的丁,此时义务人发生了变动,并且受让人不知情,这意味着丙所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故D项错误,不选。
5.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B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本题情形下,首先应当判断德凯公司是否构成恶意磋商。恶意磋商,是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是为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德凯公司为了给自己新三版上市造势,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行为构成恶意与他人进行磋商,构成《民法典》第500条第1项的情形。故A项错误,不选;B项正确,当选。
德凯公司与真诚公司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知悉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该条规定了关于商业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管最终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该商业秘密系由对方主动披露而免责。故C项错误,不选。
德凯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付出的所谓工作成本,目的在于恶意磋商,且真诚公司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相反是受有损失,因此相应地真诚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更毋庸说德凯公司能主张所谓抵销。《民法典》等更未规定恶意磋商一方,可主张自己成本的抵销。故D项错误,不选。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B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解析】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850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不得改进专利技术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乙公司的改进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也不构成违约。故C、D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公司对改进部分采取了保密措施,意味着,甲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故B选项正确,当选。
7.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刘山峰婚前名下的别墅,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刘山峰与王翠花为合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属于刘山峰个人所有的别墅在婚后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除外。故B、C选项错误,不当选。
8.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考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可知,本题中,乙、丁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时,由于其各自都有继承人,且辈份相同,因此,应当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知,作为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甲、戊、己均有继承权。故A项正确,当选。同理,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丁母、戊、己、均有继承权。故C项正确,当选。
转继承是指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本题中,由于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丁无权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也就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故B项错误,不选。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可知,本题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乙,但乙发生车祸先于甲死亡,涉及代位继承,因此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可继承甲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由于被继承人的儿子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乙的子女戊、己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当选。
9.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https://www.daowen.com)
【答案】CD
【考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解析】本题中,甲、乙分别饲养的山羊走脱后将丙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A项错误。甲、乙之间对于山羊侵权并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故不属于共同致害行为,B项错误。《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C、D项均是正确的。
10.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考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题中张小飞无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对关小羽的损害张小飞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错误,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据此可知,顶层业主如果能证明当日家中无人,说明其不是侵权人,可以免责。故B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于题干中没有说明小区物业是否有过错,所以认定为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错误,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可知,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则10层业主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10层业主予以补偿,10层以上业主无须承担补充责任。故D项错误,不选。
商法
1.三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三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的资格,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只有依法正式上市之后,三国公司才可公开发行股票
B.依法正式上市之后,三国公司只能以公开方式发行新股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之后,三国公司才可发行公司债券
D.即使公司尚未成立,也可向认股人签发股票
【答案】ABD
【考点】证券发行
【详解】首先需要明确:不论上市与否,甚至在设立过程中,股份公司既可以公开发行证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证券。所谓公开发行,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这就可以判断出AB是错误的。
《证券法》15条对于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规定,依此规定,只有正式成立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C正确。
设立过程中的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但是,《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错误。
2.三国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元人民币面额的新股,关于发行与认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三国公司可通过承销方式发行股票,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B.若三国公司董事持有三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则不能再行买入
C.若三国公司董事已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买入该股票
D.三国公司该发行行为必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
【答案】ABCD
【考点】新股发行与认购
【详解】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实行承销方式,A错误。
达到5%之后,应该暂停三天,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但并不是不能再买入,B错误。
法律规定: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三国公司的股票,但并没有限制买入,C错误。
凡是公开发行证券的,都应经证监会审核,不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D错误。
3.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任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金托管人可以由商业银行担任
B.三国公司与四海公司相互持股,则它们不能担任同一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C.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D.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无需审批
【答案】ABD
【考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详解】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A正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正确。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既然允许基金合同里外约定,那就不是“必须”,C错误。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因此D是正确的。
4.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法的是:
A.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直接参与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D.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破产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答案】BD
【考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详解】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所以,公开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不能查会计账簿的,A错误。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是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职权,B正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C错误。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D正确。
5.关于公开募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开募集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B.公开募集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承销股票
C.公开募集的基金财产可以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D.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可以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答案】C
【考点】公开募集基金财产投资
【详解】这是法定的投资范围,这说明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受到严格管制,A正确。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按照上述规定,B正确,C错误。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所以D是正确的。
经济法
1.四川某酒厂生产的白酒在该省农村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该酒注册商标为“不倒翁”,酒瓶形似不倒翁,下圆上尖,通体金色。重庆某酒厂新推出“醉翁”牌白酒,酒瓶也形似不倒翁,通体黄色,该酒也在四川全省农村地区销售。四川某酒厂向执法部门投诉了重庆某酒厂的仿冒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重庆某酒厂的商标与四川某酒厂的不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如该省农村地区消费者不能轻易辨别出两酒差别,则重庆某酒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即使该省农村地区消费者能轻易辨别出两酒差别,则重庆某酒厂的行为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仅有省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对此实施监督检查
【答案】ACD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因此,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因此,D选项错误,对此须注意与《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相区别。
2.西法酒业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其经营的红酒是“法国原装进口”,并将国内甲品牌红酒“二氧化硫超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广告传播。此后,甲品牌红酒销量锐减。经查明,该西法酒业公司经营的红酒一部分是“法国原装进口”,其余的是用进口原酒在国内加工灌装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及其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D.由于信赖广告而购买西法酒业公司红酒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答案】CD
【考点】诋毁商誉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详解】诋毁商誉行为以“捏造虚假事实”为必要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品牌红酒“二氧化硫超标”是客观事实,且有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并非西法酒业公司捏造的虚假事实,因此,并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A、B错误。
虽然西法酒业公司经营的红酒中有一部分是“法国原装进口”,但并非全部,与广告内容不符,构成虚假宣传,C正确。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西法酒业公司应对其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D正确。
3.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质量优、疗效好,市场潜力大。为进一步拓展市场,该公司销售代表甲与某医院乙医生商定:经乙医生开出药方并销售的该公司药品,不论是在院内销售还是在院外销售,都给予乙医生20%的好处费。据悉,该好处费在该医药公司已全部入账处理。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好处费并非支付给交易相对方医院,因此并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B.因好处费并非由医药公司支付给医生,因此这只是销售代表甲的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医药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
C.因医药公司已将好处费全部入账处理,因此不能认定为商业行贿行为
D.乙医生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
【答案】D
【考点】商业贿赂
【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A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因此,B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注意,折扣只能给“交易向对方”,佣金只能给“中间人”,这显然都不包括“对方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入账而认定为合法。C错误,D正确。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下列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是:
A.甲网店在某门户网站插入强制链接,只要用户点击该门户网站,则立即跳转到该网店
B.乙杀毒软件在用户桌面弹出对话框,以红色页面警告用户必须卸载另一款输入法软件,否则杀毒软件失效
C.乙杀毒软件设置了不兼容程序,对于安装丙公司输入法软件的用户,强制停止杀毒服务
D.丁公司告知用户:本公司生产的网络版杀毒软件只适用于WINDOWS 10以上版本
【答案】ABC
【考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故A、B、C项正确。
5.张三是甲公司的技术员,是公司某金属提纯项目的负责人。甲公司对该金属提纯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某日,张三的妻子任职的乙公司也购进了相关设备,进行相同金属提纯生产活动。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一些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线索,就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追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张三没有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将该技术披露给乙公司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B.如果是乙公司直接侵入张三电脑获得的技术信息,则张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C.即使张三的妻子只是帮助张三将技术资料交给乙公司,其妻子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D.如果乙公司能证明丙公司已合法公开使用该技术,则乙公司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答案】BCD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详解】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限于保密义务人,A错误。
乙公司以电子侵入方式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张三对此并无过错,故张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B正确。
张三的妻子帮助张三违反甲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乙公司披露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C正确。
既然丙公司已经合法公开使用该技术,则该技术就不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乙公司就不构成侵权,D正确。
6.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者无偿取得,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D.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营利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答案】D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
【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40、48、56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首先应当由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故D选项正确。
7.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泰昌公司应至迟于2015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15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2017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应对泰昌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答案】A
【考点】土地使用权收回
【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A错误,B正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C、D正确。
8.某知名房产开发商取得天津滨海新区A地块后,截至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后的第三年仍未动工。当地政府决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辩称:由于该地块附近发生爆炸,国家相关部门对包含A地块在内的区域进行管控和环境治理,导致其无法按期动工。因此,该开发商请求撤销当地政府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A地块连续未使用达到3年以后,才可被无偿收回
B.该开发商请求撤销当地政府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行政争议
C.上述关于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D.关于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答案】A
【考点】土地使用权收回
【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A选项不正确。
当地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开发商是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因此B选项正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2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C、D选项正确。
11.村民刘老汉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猪肉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律师咨询。下列律师的答复哪一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
A.“你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B.“你的加工厂只能建在非农用地上,决不能占用农用地。”
C.“你必须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答案】B
【考点】用地审批与建设规划许可证
【详解】《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A选项正确。
《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B选项错误。
《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C选项正确。
《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D选项正确。
环境资源法
根据《森林法》,关于采伐许可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农村居民张三采伐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B.国有林业企业高岭林场采伐林木,可以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C.农村居民李四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得由乡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D.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可以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答案】B
【考点】采伐许可证
【详解】A项错误。根据《森林法》第56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森林法》第57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D项错误。根据《森林法》第61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