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至文——《三年问》释义
人道至文
——《三年问》释义
在现代学者当中,吴检斋(吴承仕,字检斋)先生对丧服之礼讲得最清楚。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者对于丧服应认识的几个根本观念》和《五伦说之历史观》两篇文章(1)中,主要根据《荀子·礼论》的《礼记·三年问》,简明地讲出了丧服制度的两个基本原理:“至亲以期断”和“加隆”。他的主要观点包括:第一,丧期法天象的四时变化,以期(即一年)为基本单位,在这上面加隆和减杀;第二,父子、夫妻、昆弟皆为一体之亲,所以他们就按照基准的期服服之,再根据亲疏远近,依次降杀,形成一个本服图(参见本书图2);第三,为至尊之人,在基准的期服上面加隆,而为三年之丧;第四,三纲就是三至尊(父、夫、君)的三年之服,五伦则由三至亲加君臣、朋友而来,根源也在于丧服。检斋先生这两篇文章不仅讲出了至亲以期断和加隆,而且很好地诠释了丧服中亲亲、尊尊的原则。《三年问》本就是讲丧服原则最清楚的一篇文献,而检斋先生从中提炼出来的这三条可以算作丧服学的总纲。但《三年问》里有两点是检斋先生的文章还没有完全说明的。
第一,《三年问》中说:“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为父斩衰三年,父没为母齐衰三年,是最重的丧服,同时也是最粗恶的丧服。斩衰所用的苴麻、倚庐、菅屦、竹杖等,都试图贯彻“礼无容,言不文”的原则。既然如此,斩衰三年岂不是应该最缺少文,因而也最接近于质朴的自然吗?为什么又说它是“人道之至文”?“文质”是礼学中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2),不能理解三年丧作为“人道至文”的意义,是很难真正理解丧服制度的。
第二,《三年问》之主体虽然来自《荀子》,但还是有些删改,特别是最后结以《论语》中孔子回答宰我的话:“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若按照检斋先生的解释,至亲以期断体现的是亲亲的原则,加隆三年体现的是尊尊的原则,《论语》中宰我之所以认为没有必要加隆三年,其理由和《三年问》前面部分讲的是一样的,“钻燧改火,期可已矣”,正是法天道四时变易,但孔子给出的理由却仍然从亲情出发,认为幼儿出生之后的三年之爱就是三年之丧的真正理由。若是如此,则这里似乎仍然在讲亲亲,哪里可以体现出尊尊呢?后来,武则天和明太祖提高母服,逐渐使父母之丧都变成了斩衰三年,所依据的也正是孔子答宰我的这段话。若是如此,如何理解孔子的回答与因尊加隆三年之间的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在三年之丧中,亲亲和尊尊到底是什么关系?
斩衰三年既然是最重的丧服,它就最集中地体现了丧服体制的制定原则,而文质、亲尊都在其理论核心之处。本文就尝试结合《礼记》《仪礼》中的相关讨论以及历代的解释,来理解这两个彼此关联的问题。
一 称情立文
检斋先生所说的至亲以期断和加隆原则,固然都出现在《三年问》当中,但仅是全篇最后三分之一的内容。此篇前面的主要部分,讨论的是称情立文的道理。《三年问》一开篇就说:“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这段话里两次说“称情而立文”,郑注:“称人之情轻重而制其礼也。”可见,三年丧之文,如斩衰、苴杖、倚庐等,针对的就是创巨者日久、痛甚者年深的情,是对这种哀戚之情的文饰。郑注:“饰,情之章表也。”情之章表,即文。后文为了说明爱其类的情是所有动物所共有的,举了两个例子,一是大的鸟兽,在其伙伴死去之时,“越月逾时焉,则必反,巡过其故乡,翔回焉,鸣号焉,蹢躅焉,踟蹰焉,然后乃能去之”。二是小燕雀,“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因此,无论大小鸟兽,都有依恋同类这种最基本的情,因而都会在同类去世时表现出一定时期的哀伤。这是制定丧服体制所依据的自然之情。
所谓“称情立文”,文的程度是根据情的程度来立的,所以说“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既然是至痛极的情,就应该有相应程度的文。人与那些鸟兽的区别,不仅在于人有文理,更在于,人的情就应该比鸟兽更厚:“故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故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郑注又说:“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鸟兽,大鸟兽不如人。含血气之类,人最有知而恩深也。”在人的父母去世之时,应该有一种永远不会终结的哀情,这种至死不穷之情,就是那种至痛极的情,前文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孔疏谓:“言贤人君子,于此二十五月之时,悲哀摧痛犹未能尽,忧思悲慕犹未能忘。”若让人自由地表达哀情,那有可能是超过三年之数的,二十五月之后,哀痛和思慕仍然都在继续,这就是那至痛极的情,以二十五月断之,并不是因为哀情仅有二十五个月,而是为了使送死有已,复生有节,给这种最重最长的哀情一个节文,三年之丧就成为与这种至痛极的情相称的文理。
二 终身之丧
若说三年之丧是父母之丧的文,它所对应的质,乃是终身不已的哀情,或称为“终身之丧”,这是《三年问》讨论三年之丧时反复强调的问题。检诸历代丧服讨论,这个问题几乎无处不在。我们可以利用别处的相关说法来看终身之丧的意义。
在《仪礼·丧服疏》的开篇,有一段非常重要的解题。贾公彦分七章讲丧服之义,其前三章与终身之丧的主题都非常有关系,故在此全录之:
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者,案《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时也。又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养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谓黄帝之时也。又案《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在《黄帝九事章》中,亦据黄帝之日言丧期无数,是其心丧终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者,案《礼记·三年问》云:“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郑注云:“法此变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又云:“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于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据此而言,则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注云:“不知其所从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则三年之丧,实知其所从来,但喻久尔。故《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第三,“明三王已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据此而言,则唐、虞已上,吉凶同服,唯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郑注云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三王以来,以唐、虞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丧服记》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注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据此《丧服记》与《郊特牲》两注而言,则郑云“后世圣人”,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为丧服矣。(3)
贾疏中的这段话应当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丧服学的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其中将丧服的发展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在先秦两汉的著作,如《孟子》《庄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易传》《白虎通》《论衡》等书中,都倾向于为上古历史做一个历史分期,其关键是礼制的产生,《丧服疏》中的这一段,应该就是此种历史分期法长期讨论、积累,在丧服解释上的一个结果。现代学者常依据这些说法来考察古史或神话的演变。而笔者以为,这些说法恐无法用作史料,但可以看作思想观念的展开。如《丧服疏》中的这种三阶段分期法,其真正的意义,在于文质观念下对丧服制度的理解。
其中第一个阶段是黄帝之时。贾疏在此条下根据《礼运》的说法,又分了历史阶段的细目,以为伏羲之时无宫室衣服,黄帝之时有了衣服布帛,可以养生送死。依据《系辞》和《黄帝九事章》,那时有非常简单的丧礼,因而这个时期实行的应该是心丧终身。在《丧服疏》的作者看来,最质朴简略的丧礼是没有期限的终身之丧,而不是根本就无丧礼,这种丧礼可以不通过特别的丧服表现出来。
第二个阶段是唐尧、虞舜之时,行心丧三年之礼。《丧服疏》的作者主要引了《三年问》的记和注文来说明三年之丧初起的理由。其之所以认为三年丧起于尧舜之时,是因为《虞书》云,尧崩时“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明确说了三年,但没有说丧服,所以这应该是心丧三年的时期。其时淳朴渐亏,所以不能实行完全质朴的心丧无数之制,而要特别限定三年。
第三个阶段是三王以降,开始实行三年之丧服,因为此时浇伪渐起,所以要特别制定丧服。但作者随后根据《郊特牲》和《丧服记》的经注论证说,在此之前吉凶同服,皆为白布衣冠,而且此前的衣服都是像后来的丧服那样外削幅,不加修饰,后来的衣服内削幅,“稍有饰也”。由此可见,在此前没有丧服之时,并不是在心丧之中想穿什么就穿什么,而是不必特别规定,人们也都穿着后来那样的丧服,因为无论吉凶,都是用质朴外削幅的白布衣冠。就像“丧期无数”指的不是想服丧多久就服丧多久,而是不必特意规定,每个人都在自觉地服终身之丧一样。
《丧服疏》所理解的丧服发展史是,最开始的丧礼是心丧终身,因为那时候民风淳朴尚质,人们都自觉地终身充满哀戚之情,没有人会朝死夕忘;且无白布衣冠之外的其他衣服,所以也没有人以奇装异服来破坏丧礼之情;随后,因为民风渐渐不再质朴,人们未必能很自觉地心丧终身,所以必须有相应的礼文,于是有了心丧三年之礼,但还不用特别规定丧服,因为人们都还在穿白布衣冠;但到了三王之时,文明愈加发达,机心也越来越重,于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各种造作虚伪之事,也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奇装异服,于是就不能再心丧三年,而是把以前质朴的白布衣冠拿出来,当作特别的丧服,就有了服丧三年的礼制。这里描述的是否历史进程的真相,暂置不论。但其中传达了关于三年之丧相当重要的两点理解:第一,人类最初的守丧状态是不必有任何丧服和丧期的限制,都可以自觉地心丧终身,这就是最淳朴的哀戚之情。第二,丧服与丧期都是针对这种质朴状态的节文,其目的是在复杂的文明状态中还能恰当地表达哀戚之情。《丧服疏》以历史发展的方式展现了这两点,而《三年问》则以更加理论化的方式讲明了这些道理。
三 立中制节
厘清了终身之丧的意义,我们现在回到《三年问》的文本。在谈了人对亲人的哀戚之情本应该终身不变之后,作者随即叙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患邪淫之人,他们对亲人朝死而夕忘之,作者认为这样的人连鸟兽都不如,无法达到群居而不乱的目的;另一种是修饰之君子,既然以“修饰”称之,就应该是特别注重节文之人,但他们的特点却是无法满足于二十五月之丧,感觉那就如同白驹过隙,远远不足以表达哀情。这种人的做法,似乎就是回到那种终身之丧的状态,那么就应该是最淳朴无文的人,但为什么称之为“修饰之君子”呢?在文质论的框架下,文和质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即并不是文多了,质就必然少了,这一点是我们理解文质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在文明状态下仍然能回到终身之丧的人,恰恰是非常强调文理的人,所以称之为“修饰之君子”。与此相对,那种患邪淫之人距离质朴状态非常遥远,并不意味着他就有特别的文饰,而只能说明他有过多的浇伪与不自然,所以他距离质朴和文理同样遥远。
这两种人是两个极端:一种是完全没有了限制,从而也就完全丧失了哀情;另一种是仍然努力回到与质朴状态相近的表达程度。于是,先王“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孔疏:“此一经明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先王让人们既不像患邪淫之人那样朝死夕忘,也不像修饰之君子那样行终身之丧,而是只要达到适当的文理,就可以除服了,这就是丧服制度的制定。对于两个极端的人来说,这种文理是居于中间位置的,但它只是在数量上在中间,实质上与二者的关系并不一样。患邪淫的小人完全忘记了居丧之情,更谈不上居丧之文理,于是人情浇薄,没有了基本道德。修饰之君子以最充分的丧礼表达了终身之丧的情之实,他的做法不可取是因为居丧无穷会以死伤生。当然,二者的结果都使得现实生活无法继续下去。丧服制度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让不及者与过之者都可以接受,小人在丧礼中涵养德性,君子通过节文回到日常生活中来。但其所节文的情,却不折不扣是君子终身之丧的情,而不是小人朝死夕忘的情。换言之,以丧服节文人情,并不是将终身之丧中所表达的哀情削减,也不是在终身之丧与朝死夕忘之间选取一个中间数,而是以更加缓和、更加理性的方式表达哀情,同时又不影响正常的生活。这并不是对朝死夕忘的小人的迁就,而是为他提供一个可以培养孝情的方式。
《礼记》中类似的讨论很多,我们可以看几个例子。《曾子问》:“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曾子是大孝之人,执亲之丧,水浆不入口七日,现在又想终身不除丧,正是“修饰之君子”的典型。孔子批评他说,这样做并非不可以,但是不合于礼,因为它不合于节文人情之礼意。
再如,《礼记·祭义》中说:“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虽然按照礼制,人们不能有终身之丧,但仍然可以用忌日来表达终身之丧的情感。关于这个问题,在《檀弓》中,子思也解释说:“丧三年以为极亡,则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终身之忧,而无一朝之患,故忌日不乐。”“无一朝之患”下郑注:“毁不灭性。”在毁不灭性的前提下,仍然要把终身之忧表达出来,就是在每年忌日的时候不能有吉事。孔疏:“虽终身念亲,而不得有一朝之间有灭性祸患,恐其常毁,故唯忌日不为乐事,他日则可防其灭性故也。所以不灭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宁,若灭性,伤亲之志,又身已绝灭,无可祭祀故也。”
综合这些地方的讨论,所谓节文人情,并不是照顾某个人的哀情状况,更不是迁就朝死夕忘的人情,而是针对最丰富的终身之丧之情。所谓节文,也并非削减这种哀情,而是以毁不灭性的原则将这种哀情适当地表达出来,其原因在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仍然是孝亲的一种方式。而一旦出现毁瘠这种过礼的情况,往往以《论语》中“观过知仁”的态度来对待。比如在《檀弓》中,子路有姊之丧,到了该除服的时候,子路却不肯除,后人即以“观过知仁”目之。(5)特别是在魏晋之际,多有孝子毁瘠而死者。所谓“过犹不及”,只是说过与不及均非中庸,但观过可以知仁,却与不及者有实质的区别。
四 至亲以期断
《三年问》随后说:“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这正是检斋先生讨论最精彩的地方,但也是曾经引起极大争议的说法。郑注:“言三年之义如此,则何以有降至于期也?期者,谓为人后者、父在为母也。”孔疏虽最初本着疏不破注之旨释之云:“言为父母本应三年,何故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及父在为母而止于期?曰‘至亲以期断’者,记者释之,为至亲本以期断,故虽为他后及父在为母,但以期也。”但后面却说:“今检寻经意,父母本意三年,何以至期者,但问其一期应除之义,故答曰‘至亲以期断’,是明一期可除之节,故礼期而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下文云加隆故至三年,是经意不据为人后及父在为母期。郑之此释,恐未尽经意。但既祖郑学,今因而释之。”
孔氏以为,经所言“至亲以期断”,就是据至亲之服本应期年,后加隆至三年。虽然父母之丧已经加至三年,但至亲以期断的痕迹还存在,就是期而小祥,男子除绖,妇人除带。小祥之后继续服丧,就是加隆的部分。因此,此处的“何以至期也”,具体指的是变除,而其根源是至亲以期断。所以他还解释说:“郑意以三年之丧何以有降至于期者,故云为人后者为本生之父母,及父在为母期事,故抑屈,应降至九月、十月,何以必至于期?以其本至亲,不可降期以下,故虽降屈犹至于期。”在孔氏看来,郑君以为此处指为人后者为本生父和父在为母期,言下之意,三年是本服,期反为特例。贾氏《丧服疏》即云:“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这一模式多为后世所遵从。检斋先生的理解也是来自这一传统。
但另有一派认为,孔疏最后所理解的,由期加至三年,和孔子所批评的宰我之言是一样的,因而此篇乃是荀子之论,不足为训。清儒姚际恒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其言曰:
第当时宰我狃于薄俗,妄意为期。荀既欲发明三年之义,乃不原本孔孟,而独原本于宰我谷没谷升、钻燧改火之说,谓至亲以期断,加之倍之为再期,则是循其流而忘其源也。然则其所谓三年者,亦不过从宰我之见,勉加之勉倍之而已矣。斯岂三年之义哉!圣人之制为三年之丧者,盖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亦姑以是云报也,故必以三年为断,其等差则或自下推上,或自上降下,皆由亲以及疏焉,故《中庸》曰:亲亲为大。亲亲之杀,礼所生也。今不言杀,而独言隆,则是由疏及亲,其义悉逆矣。(6)
张闻远先生早期也有类似姚氏的疑惑。他在光绪十九年提四月经学课艺《读张皋文〈仪礼图〉》中说:“自荀卿有至亲期断之文,而以再期为加隆,则似反以父在为母之期为正,而为父母三年乃加也,与《丧服传》所谓屈者迥殊,而与夫子所谓通丧者,其用心岂能无异哉!”(7)但到了《丧服郑氏学》中,他却全录了郑珍的类似说法,而没有任何驳正。(8)看上去,他已经接受了至亲以期断和加隆的观点。
我以为,这些争论的症结,还在于如何理解《三年问》中所说的“至亲以期断”。
“然则何以至期也”一句,在《荀子·礼论》中原作:“然则何以分之。”杨注:“分,半也,半于三年矣。”这比《三年问》中更清楚,问的是为什么从三年之丧降为期之丧。《三年问》中改作“然则何以至期也”,与此意同,郑注正是秉承了这种理解。所以孔疏的理解应该是成问题的。而闻远先生在《丧礼郑氏学》中,也认为孔疏是没有读懂文义。(9)这样,姚氏与早年的闻远先生,说至亲以期断的说法类似于宰我之说,实际上是批评了孔疏,而不是荀子或《礼记》。荀子和《礼记》中都并不认为至亲以期断在先,而认为三年之服才是为父母之正服。
因而,这一段并不是在解释至亲之服是什么(按照《丧服传》,父子、夫妻、昆弟为三至亲,即一体之亲),而是在解释,为什么本来是三年的父母之服有时候会变成期服,如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和父在为母。随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至亲以期断。”郑注:“言服之正,虽至亲,皆期而除也。”至亲以期断的原因是:“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这个说法与宰我所说的“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是一致的,但宰我认为,父母之丧就应该是期服,《三年问》中却从来没有说过,为父母设计的丧服本来就是期服,而只是说,父母由于某种原因降服,最多也只能降到期,因为至亲之服不可轻于期服。孔疏以为,“是明一期可除之节”。清儒凌曙驳云:“然三年之丧,至期虽有变除之节,而未曾以期为断。下文以期为断,是只服期,而不服三年也。不服三年,故知何以至期也,必当如郑注矣。”(10)
宰我和《三年问》关于期服的理由,都是因为天道四时一变,既然天道已变,为至亲丧亡之哀情亦可稍变,正是郑君所谓“言服之正,虽至亲,皆期而除”之意。凡人哀情之变,即为其纹理,圣人据此设置至亲以期断之服。但父母之丧却不同,王船山谓:“且如三年之丧,人心固有之爱里面元有此节文。”父母并非一般的至亲,而是至亲当中至尊者,并不能依据天道变化来节文。其节文的理由,正是孔子所说的:“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三年之爱,乃是三年之丧的理由,圣人因此而制父母之丧服。而且由于这个理由对父母都是适用的,所以父母之正服俱为三年。
但是,在具体情况下,三年之丧也要有所降杀。比如父在为母,不得申其私尊,需要降服;为人后者不贰斩,为其本生父母亦不得申其本服。在这两种情况下,三年之服皆降为至亲之期服,却不能再降了。比如为人后之本生服,其本生父与所后父为同父昆弟,固当降为期服,无异议;而二父或为同祖昆弟、同曾祖昆弟、同高祖昆弟,亦不得为大功、小功、缌麻之服;即便已出五服之外,其服仍为齐衰之期,此即至亲以期断之意也。孔疏误解郑注,遂致误解三年丧与至亲之服,而有后世之讥。
五 加隆之服
若是如此,那么如何理解后文的加隆呢?《三年问》随后说:“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前文已经说了,对父母偶尔的期服,是由三年之服降下来的。现在又说,三年之服是由期之丧加上去的,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我以为,这里说的“加隆”之意,并不是说先制了期服,然后再加成三年,而只是说三年之服与期服的数量关系。虽然可以说,三年之服是至亲期服的加倍,却不能说,其中先有了至亲之期服,又加上了一年的尊服。
服之所以加隆,首先是因为情的加隆,即父母的恩情本来就是倍于其他至亲的,所以对他们的丧服应该倍于一般的至亲,而不是父母与所有其他的至亲按照亲亲之情都是期年之服,但因为尊尊的原则,又加倍其服,成为三年。所以郑注云:“言于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当然,对父母确有尊尊之意,但此尊尊并不是亲亲之外另加上的原则。正如闻远先生所言:“其至敬根至爱而生,故其至尊从至亲而出。”“是加隆之服,尊之至,由亲之至也。”(11)父母之恩就体现在孔子所说的三年免怀上,但船山解释说:“子生三年而后免于父母之怀,天性之慈不知其然而自不容已,子之于父母不容已于三年之丧,亦如是而已矣,非谓其相报也。”(12)三年免怀并不是实指,三年之丧也并不是对三年免怀严格的数量报答。三年免怀,只是很切近地描述父母的罔极之恩,不能仅仅以通常至亲的丧期为制。《檀弓》中说:“丧三年以为极亡。”郑注:“去已久远而除其丧。”而并不以三年免怀或其他数字原因来解释。丧之三年,倍于至亲的期之丧,已经是最长的丧期了,所以以这种加隆的方式来表达对父母的罔极之情。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三年之丧的制定是参考了至亲之期丧,然后加隆其服,却并不是说,父母之服本来是期丧,后加至三年。
因此,三年与期之间的交互关系可以这样来表达:第一,最淳朴的状态本来是丧期无数;第二,圣人法天地四时变异,设置了期之丧,至亲以期断,这是丧服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准;第三,父母生我,昊天罔极,故其情倍于一般的至亲,所以要将父母之丧加隆为期丧的两倍,即三年之丧;第四,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和父在为母,父母之服也不得不降一等,于是就降至期之丧。
闻远先生经过多年反复思考,虽然接受了《三年问》中关于至亲以期断和加隆之服的说法,并没有将期之本服等同于亲亲之服,将加隆之服等同于尊尊之服。其于礼学馆所作《正尊降服篇》是分析这个问题的重要文献。闻远先生认为,凡正尊报卑属之服,降其本服,而报其加隆,看上去这种区分很麻烦,但在服例中却不得不尔。父为众子期,而为长子服斩,为庶妇小功,而为嫡妇大功,祖父为庶孙大功,而为嫡孙期。此三服为何如此?《丧服传》于“父为长子”云:“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而于“嫡孙”“嫡妇”条均言:“不降其嫡也。”既云“不降其嫡”,则此正尊为卑属之服不可能是加隆之服,而只能是不降之服。子为父三年,而妇从夫服为舅姑期,皆有加隆,而本服差一等。父母为长子仍为三年,为嫡妇则服大功,为什么又差出一等,而又说“不降其嫡”?只能解释为,不降本服,又不报其加隆;为子则是既不降本服,又报加隆。至于为庶妇小功,则是既不报本服,又不报加隆。为什么为妇不报加隆?当是因为加隆反映的并非尊服,而是亲服,于妇不及子之亲,故可不报其加隆;不降嫡妇,因其将传重,则所不降之本服反有重宗法之意。由此可见,加隆之服非必尊服,本服之中已有尊尊之意。先生解释说:“加隆者不忍不报,则所降者必其本服也。降其本服者,严父之谊;不忍不报者,爱子之仁。先王制礼,仁之至,谊之尽也。”
闻远先生又证以父在为母之服,子虽因不得申其私尊而降其为母之服为杖期,但孝子仍要心丧三年。盖其加隆之服虽不得申,加隆之意却并未全无。故闻远先生云:“为父母三年,不加隆,而人心不即于安,故为母有时或屈,而居处、饮食、哭泣、思慕必三年。是加隆之服,尊之至,由亲之至也。”
《正尊降服篇》中的这些讨论为我们理解三年之丧提供了很大帮助。三年之服固然既可分为以期断之本服与加隆之服,又包含了尊尊与亲亲两重含义,但不可将这两对区分完全等同,即至亲之服不全是亲亲之服,加隆之服不全是尊尊之服。加隆之意,就在于加倍之恩,而于加倍之恩中已有尊尊之意。而仅于父母之三年服上面,还没有很强烈的宗法含义,即不论父是否承宗庙之重,皆应为之三年。父之尊尊,完全是由亲亲生发出来的。“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父至祖、曾祖、高祖等,恩情逐渐减杀,可是尊祖敬宗之义却越来越重,故“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自祖至祢,则是宗法之尊的一条线,这条自上而下的线索所强调的尊尊,乃是来自宗法的尊尊。当以自义率祖的宗法之尊之重来衡量时,为父之尊又被吸纳进了宗法之尊中,而为长子、嫡妇、嫡孙等人之服,所考虑的更皆为宗法之重,但尊长不会因此而为卑属加隆,只会不降其嫡。所以,我们需要看到尊尊含义中的两条线索,看到这两条线索在父身上的交汇,而父也正是由亲亲而尊尊的开始,是丧服和宗法制度的枢纽。
报服,是判断亲亲、尊尊的重要标准。旁尊之服,皆以其服报之;而正尊之服,报而降之,盖亲亲之中有尊尊,然而既报之,则尊尊非仅宗法之尊,且有由亲亲生出的自然之尊;然宗子之服,齐衰三年而无报服,纯为宗法之尊也;他如妾为女君之服,亦无报服,亦纯为宗法之尊。资于事父以事君,然君于臣无报服,而仅有吊服,此君之三年丧不同于父之三年丧处,盖君之尊由宗法之尊更等而上之,全无自然之尊矣。由家而国,其丧服逻辑便是如此而来。
六 人道至文
《三年问》随后说道:“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前面谈到了三年之丧和至亲以期断,现在又来谈大功九月以下的丧服。郑注:“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既然期服是丧服的标准,难道此处的“弗及”不是说大功亲之恩不及期亲吗?为什么说“不若父母”呢?孔疏释此处即以为:“然使恩隆不及于期也,则五月不及九月,三月不及五月,转相不及也。”清代《钦定礼记义疏》却更准确地把握郑注之意,说:“此因三年丧而明五服之制。”姜兆锡、汪煊皆从其说。而孙希旦更以为:“人情莫隆于父母,由此而上杀、下杀、旁杀,而服之轻重出焉,此取则于人也。”(13)闻远先生以为,孙氏解说人之则最确,下文可明。
下文总结五服隆杀云:“故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中取则于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这里简洁地描画出了一幅五服图,但其叙述顺序非常特别,先说三年之丧,再说缌麻和小功,最后说中间的期和九月,既没有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更没有以期为标准言其隆杀。在丧服制度中,“至亲以期断”虽然是一个数字上的中点和标准,却不是真正的服制之本。从期年上下推衍数字比较方便,甚至连三年之服都被当作期服的加隆,但在根本上,所有其他丧服都是以对父母的三年之服为基准而推衍的。法天地四时变易,从而制定丧期的隆杀,而有期、再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之差,但人之则是父母、夫妻、昆弟、祖孙等人伦关系。期而加隆至三年,只是天地法象,按照“人之则”,却必须从父母之服依次降杀,而人之恩情正是丧礼的实质。宰我的错误就在于,他只是从天地法象来理解丧期,而完全没有从人之则来思考。
于是,《三年问》总结说:“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郑注:“言三年之丧,丧礼之最盛也。”父母之丧,何谓最盛?“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斩衰、齐衰的服制,都是崇尚粗恶的。此礼最盛,并不是说最庄严华美,而是因为恩情最隆。称之为至文,也不是因为最修整讲究,而是因为它以最长的丧期、最粗恶的丧服、最重的礼节,尽可能地修饰了终身之丧的哀情之实。人之群居和一之理尽于此,不是因为它以最高明的方式超越了自然之质,而恰恰是因为它最好地表达了哀情之实。人之群居和一,靠的并不是人为的文化建构,而是能够有序地表达出人情之隆杀亲疏,其关窍正在于这至文至隆的三年之丧。
父母子女之间,往往可以不拘礼,即不必刻意修饰其礼,《檀弓》称为父“左右就养无方”,斩衰之粗恶自然,也正是秉承了其生前可以不甚拘礼的家人之态。《礼器》称“父党无容”,亦是此意。但不拘礼并不是无礼,而恰恰是以最自然、不做作的方式,表达出最深的哀痛,因而在文与质之间均达到了一个极致。故至文不是文饰最多、质朴最少,而恰恰是以最少的文饰表达出最深厚的情感。正如家人之间的不拘礼,其实是不见外,正是最重的礼。有了三年之丧的确立,人们就可以以它为标准,来厘定夫妻、昆弟、祖孙,乃至君臣等之间的关系厚薄。其他的关系和父母不同,越是疏远,文饰越多。最疏远的丧服缌麻,已经非常接近吉服了。修饰虽多,哀情越杀,并未因此而更“文”。
孔子云,“文胜质则史,质胜文则野。”文过多了不合于质就会做作虚伪,质过多了而没有相应的文饰就会粗鄙野蛮。三年丧的文很粗恶,却并非质胜文;说它是至文,也不是说它文胜质,而是说,它以精心设计的粗恶之文来配合最大的哀情之质,是文质彬彬的最高境界。其下之轻服,文饰渐多,哀情降杀,亦非文胜质,而是以更加细致的文饰来节文不那么重的哀痛之情。若是以服来节文哀情,这些丧服都是文质彬彬的。斩衰在身而毫无哀情,才是文胜质,直情径行,毫不节制,才是质胜文。
我们现在可以修正吴检斋先生关于丧服的观点,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终身之丧是哀情之质,作为至文至隆的三年之丧,能最好地表达出哀情之质来。第二,法天地变易而有至亲以期断的原则,在数字上,其他丧服都是期之丧的隆杀推衍,但若根据人之则,对父母并非先制定了期之丧的本服,再向上加隆而成。第三,父母之丧来自至隆之情,由爱生敬,而有尊尊之义,故父因其为至亲而是至尊,亲亲与尊尊之服不可截然二分。第四,由于是人道至文,所以三年之丧是制服之本,只有理解了三年之丧的制定原则,才能进一步考察丧服体制。
父之至亲至爱生出至尊至敬,但父本身是尊亲一体的。由此至尊,而生出宗法制度之尊之重,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而有尊祖敬宗之义,长子、宗子、君、后之服皆由此而生,父之至尊复又被纳入宗法体系中,得到重新的解释,因而使父服变得更加复杂,而根于丧服的宗法体系,遂形成王国维先生所谓的庞大“道德共同体”。
(1) 均见于《吴承仕文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2) 参考梅珍生《晚周礼的文质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 《仪礼注疏》,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1册,第854页。
(4) 丧服之义分为七章,很有可能是六朝儒者所为,贾氏作疏时整理编辑甚至抄袭而成。参考姚鼐《惜抱轩笔记》卷二《仪礼》。《三年问》中孔疏云:“黄帝、尧、舜之时,虽有衣裳,仍未有丧服也,但唐虞已前,丧服与吉服同,皆以白布为之。”杜佑《通典》卷八十亦云:“唐虞虽行心丧,更三年为限,三王乃制丧服。”
(5) 如《汉书·外戚传》:“燕王大喜,上书称:子路丧姊,期而不除,孔子非之。子路曰:由不幸,寡兄弟,不忍除之。故曰观过知仁。”
(6) 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九十五。
(7) 张锡恭南菁书院课艺,光绪十九年提四月经学,其原稿为笔者所藏。亦见于张锡恭日记(光绪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这部分日记藏于上海市图书馆,名为《张徵君日记》。
(8) 张锡恭《丧服郑氏学》卷一,第12—13页。
(9) 张锡恭《丧礼郑氏学·三年问》:“锡恭案,上文立中制节,虽该五服,而主于父母之丧。此经承上文三年,而问降至于期者也。经云至期,注故云降至于期,承三年而云至期,非降,何由至期也?”钞本藏于复旦大学图书馆。
(10) 凌曙《礼说》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10册,道光九年广东学海堂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9页。
(11) 张锡恭《正尊降服篇》,《茹荼轩文集》卷六;又见《丧服郑氏学》卷七“嫡孙”条下,第403页。
(12) 王夫之《礼记章句》卷三十八《三年问》,《船山全书》第四册,第1436页。
(13)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五十五,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76页。姜兆锡、汪煊之说并见《丧礼郑氏学·三年问》所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