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人不杖”
论“妇人不杖”
导言 问题的提出
用杖是丧服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均应有杖。而《仪礼·丧服·斩衰章·传》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礼记·丧服四制》云:“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白虎通·丧服》亦称:“礼,童子、妇人不杖者,以其不能病也。”然而若概言童子、妇人皆无杖,却有很多问题。其中童子不杖之意,有《礼记·杂记》之文可证:“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郑注:“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但童子并非一概不杖。《礼记·问丧》云:“礼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缌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丧服·记》亦云:“童子唯当室缌。”郑注:“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可见,童子若当室为丧主,亦可有杖。
相对而言,妇人不杖之说远为复杂。无杖不大可能是女子丧服的通例,其证有三:第一,《丧服》明文,女子子在室当为父斩衰三年,妻为夫斩衰三年,妾为君斩衰三年,母为长子齐衰三年,三年之丧岂可均无杖?第二,《斩衰章》释女子服之异于男子者,唯“布总、箭笄、髽、衰”而已,若不杖为妇人之服异于男子者,经文岂可不出?(1)第三,《礼记》中多处明言妇人有杖。如《丧大记》:“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既然妇人于此多处均有杖,那该如何理解“妇人不杖”一语呢?古今诸家,多为此语生疑,提出种种解释。对这些解释的辨析,不仅可让我们澄清妇人用杖的具体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丧杖的礼意所在,并进一步窥见整个丧服体制中的文化精神。(2)
一 用杖三意
若明妇人不杖究为何意,须先明用杖之礼意。《服传》于童子妇人不杖二句之前,已释用杖礼意。其文曰:“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郑注:“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贾疏:
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问五答,皆为杖起文。云“者何”者,亦是执所不知,以其吉时,五十已后乃杖,所以扶老,今为父母之丧,有杖有不杖,不知,故执而问之。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云“无爵而杖者何”,问辞也,庶人无爵,亦得杖。云“担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嫡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云“非主而杖者何”,问辞也;“辅病也”,答辞也。郑云谓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同,亦为辅病也。其继而释童子、妇人不杖,俱云“不能病也”。(3)
传、注、疏层层解释,其意了然。《服传》中明确给出了用杖的三层含义:优爵、担主、辅病。郑君解此三者层层递进之意:杖本为优爵,故自天子至于士,俱当有杖,以其为有爵之人;然无爵之人亦有杖,因无爵者若为丧主,亦当有杖,此杖之意为担主;而既无爵又非丧主者亦可有杖,即众子为父母,其意则为辅病。故在一场丧礼中,持杖者可能有三种人:有爵者,无爵而为主者,无爵又非丧主之众子。
贾疏进一步澄清郑注之意,指出这三层含义其实并不是完全分离的。首先,丧礼用杖与吉时用杖其意相承。吉时五十以后用杖,意在“扶老”。而在父母之丧中,不必50岁即可用杖,其意与吉时老人用杖并无二致。贾疏特别指出,爵者杖并非因爵者有特权,而是“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以杖扶病与以杖扶老礼意相近。以此可知,优爵与辅病并非判然二意,优爵即从辅病而来。若无爵无德,然为嫡子,为宗族之主,有主丧承重之责,则拟于有爵者,亦可执杖,“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至于众子,虽无爵亦非丧主,亦当为父母致病,故亦有杖。总结贾疏,用杖之礼意当如此:吉时用杖为扶老;丧时用杖比于扶老,为辅病;以有爵者致病深故爵者有杖;为丧主者比拟于有爵者,故假之以杖;即使既无爵又非主,仍有辅病之义,故众子亦杖。
《丧服四制》释用杖之意,与《服传》一致。其文曰:“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孔疏:“言‘爵也’者,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孔氏之意,与贾氏正同。
《服传》与《丧服四制》于用杖三意,言之甚明。然三意以何者为先,论者却有不同。看二篇表面意思,似乎都以爵为先,担主与辅病为次,而孔氏、贾氏却以辅病为第一意。元敖继公以为:“传意盖谓此杖初为有爵者居重丧而设,所以优贵者也。其后乃生担主、辅病之义焉。”(4)敖氏之说,盖因传先言爵,再言担主,最后言辅病,初看上去,似乎爵确实为第一意。但“杖者何”以下并非论杖之全文,其文虽多,仅是论杖的补充说明。《服传》于其前已言:“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其文虽简,却是论杖之正文,与优爵无关,而皆为释辅病之意。故《礼记·问丧》云:“或问曰:杖者以何为也?曰: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白虎通》亦云:“所以必杖者,孝子失亲,悲哀哭泣,三日不食,身体羸病,故杖以扶身,明不以死伤生也。……所以杖竹、桐何?取其名也。竹者,蹙也。桐者,痛也。”(5)孔疏《丧服小记》云:“苴者,黯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中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故也。”(6)杖竹杖桐、齐心下本,皆为辅病而设,论者并无异议。何以进一步解释杖意,就变成了以优爵为先?可见敖氏之说非,只要细读经传,即可明白。清人自顾亭林多不从其说。
顾氏从疏,以辅病为用杖第一意,云:“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7)盛世佐曰:“杖,所以扶病也,《传》乃以爵释之者,见其自贵者始也,《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亦可见矣。”盛氏亦以为,辅病为用杖之第一意,《传》虽以爵释之,其优贵之意亦不外于辅病,唯自贵者始授杖耳。其后夏炘更详论“辅病之义”云:
杖之制,本所以扶病。天子、诸侯、大夫、士,皆爵尊而德优,其居丧尽礼,鲜不创深痛巨,特设杖以扶之,所以优尊者。故曰:杖者何?爵也。然无爵而主丧,哀痛之心则一,痛甚则无不病,因亦制杖授之,故曰: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至不为主之子,悲伤之心与为主之子同,其身病体羸,亦无不同,故曰: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然则辅病之义,通于上下矣。(8)
夏氏以为,辅病为用杖之本意,优爵、担主虽出于前,其意皆由辅病而来。闻远先生更驳敖继公曰:
檐(9)主后于优贵,是固然矣。而辅病不后于优贵也。原杖之初,生于辅病。唯有德者为父母致病深。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丧服四制》:“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此可见,爵之尊卑,视德之大小;而德有大小,故病有浅深也。德与爵不分为二,即辅病与爵亦不可分为二,然则传先言爵,次檐主,次辅病,何也?夫有德必有爵,常也;世容有德修而未有爵者,乐正造士大夫,士嫡子,皆与嫡子者丧主也,因而丧主皆杖,故檐主次之。然有德者何常之有?故别出辅病,为无爵而非主者言之。其实爵中已含辅病之义,言爵足兼辅病,言辅病以别无爵也。(10)
经历代诸儒辨析,用杖之意已甚明晰。辅病当为第一意,然后有优爵、担主之意,而优爵、担主皆含辅病之意在内。然而,用杖三意虽由辅病一意而生,究非一意,故多有未明其别而致误者。以下更论其详。
为什么有爵者有德且为父母致病深?初读此语,颇感费解,若要真正理解用杖之礼意,尚须特别分析。《丧服四制》释用杖之意云:“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郑注:“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谓庶民也。”孔疏更释“扶而起”一句云:“丧具触事委任百官,不假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须人扶乃起也。”天子诸侯因德最厚,致病最深,虽有杖,而不能以杖起,须人扶乃起,不可亲自视事,需有人管理丧事细节。释“杖而起”一句云:“既无百官百物,须己言而后丧事乃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大夫士不会致病过深,有杖即可起,亲自管理诸事。释“面垢而已”一句云:“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子之于父母,贵贱情同,而病不得一,故为权制。”庶人致病不深,即使有杖也未必用,无人可使,操劳辛苦,满面尘灰。孔氏还说,子之于父母,无论贵贱,其情无有不同,杖与不杖因外在原因而定,只能算“权”。丧服体制一方面讲究德爵一致,一方面又充分照顾了自天子至于庶人相通的丧亲之情。然仅看孔疏尚不能明了此义。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丧服体制背后的礼意。
《服传》于《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条释宗法之意云:“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服传》于此处不仅解大宗小宗之义,且论及宗法、庙制与爵位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段落。贾疏云:“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曹叔彦先生详释其义曰:
“禽兽”以下,言先王制尊尊之礼,因人情之自然而为之。而知有浅深,斯礼有详略轻重。盖敬宗由于立宗,立宗所以尊祖,而尊祖必先亲亲。不知尊祖者,不足与言立宗、敬宗;不知亲亲者,不足与言尊祖。故知母而不知父者,禽兽是也;知父而不知父之尊者,野人是也;至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是有亲亲之道者也。此三句皆就父言。至大夫及学士,则知由祢而上之尊高曾祖,又上之尊大祖矣,是其知进于都邑之士矣。至诸侯则非惟知尊大祖,且祭及于大祖。至天子则非惟祭及大祖,且祭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是皆有尊祖之道者也。此三句皆就祖言。(11)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知父而不尊父,唯有都邑之士方知尊祢。自都邑之士等而上之,大夫与学士知尊祖,诸侯祭及太祖,天子祭及始祖之所自出,此三者为有爵者。自禽兽至于天子,渐明亲亲之义,复由亲亲而生尊尊之义。先王本乎亲亲尊尊之人情,而制宗法、庙制、丧服等差。于是,天子七庙,可以祭及始祖之所由出;诸侯五庙,可以祭及太祖;大夫三庙,可以祭及始受爵者或及于高祖;士则仅有一庙。曹叔彦总结说:“盖爵尊者识深,而孝思所格者远。位卑者识浅,而敬意所致者近。圣人缘人情以制礼,因以别上下而示民有等差也。”在宗法体制中,爵尊者更可以慎终追远,孝思远格,其于尊祖敬宗之意、尊尊亲亲之情,更能体会,故其德更厚,为父母致病深;位卑者孝思所致者近,不可以像爵尊者那样以宗法祭祀养德,故其德薄,而为父母致病浅。故而此处所论爵、德、致病等问题紧相连属,须在宗法体制中整体理解。有爵者须有杖,并非仅因有爵者位尊权重,而更是因为他们在宗法制度中能慎终追远,以养孝德,为父母致病深。
德与爵应当一致,是中国宗法体系的重要理念。《孟子·离娄上》中说:“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有道之时,德与爵应该是一致的。但古人也非常清楚,有爵者未必一定有德。《告子上》中又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所讲也是这一思想。但正因为天下未必有道,现实中德爵未必一致,所以优爵并不能涵盖辅病,因而还有非爵之杖。
担主之杖,仿优爵之意,然而它与辅病的关系却略有不同。究竟何人可为丧主,是另外一个复杂问题,本文不及详论。简而言之,丧主虽未必总是家中最尊贵者,却主持丧事,他不能像有爵者那样不必视事,而必须迎来送往,在丧礼中极为劳累,故担主之杖有三意:一以尊崇其地位,二以强调其与死者的至亲关系,三以慰藉其迎来送往之劳累。其根本仍是辅病。
优爵、担主虽亦由辅病而来,与辅病究非一事。有爵和担主者以杖即位,仅辅病者则杖于其次,经记之中,“不以杖即位”有时即略作“不杖”,读者不晓其意,易生淆乱。
《丧服·杖期章》“为妻”,郑注:“嫡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贾疏由此以为,唯庶子得申为妻杖期之服,以其父不为其妻主丧,则此章“为妻”仅限于庶子。胡培翚力辨其非(12),以为,大夫之嫡子与庶子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杖,而在于是否以杖即位。嫡子之妇死,其父为丧主,则嫡子不得以杖即位,但并非无杖;庶子之妇,父不必为之主丧,庶子可自己主丧,即郑注所谓“子为妻以杖即位”。所以,士之嫡子、庶子,不论父在不在,皆得有杖,唯父在嫡子不得以杖即位而已。只要有杖,则当有禫,以禫杖一体也。胡氏以为郑于此未能详审,叔彦先生辨之云:“嫡子,父在则为妻不杖,‘杖’下脱‘即位’二字。下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杖下有‘即位’字,可证不以杖即位则仍有杖,故在《杖期章》。”郑注前半部说“嫡子,父在则为妻不杖”,后半部说“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两句前后对言,若前者为“不杖”,后者为“以杖即位”,则所比不伦,故知郑君所辨,正是以杖即位之意。闻远先生以为,胡氏、曹氏均得其意,然郑君并非不审,亦非脱文,其“不杖”即“不以杖即位”之义,但省文耳。然此非本文主旨,故略去其辨。先生由此而有担主与辅病之辨,其论甚精,故全录于此:
凡杖,有以杖即位者,《丧服传》所谓檐主是也;有在其次杖者,《丧服传》所谓辅病是也。以杖即位者,表其为主,非主则否。《丧服小记》曰:“庶子不以杖即位。”此以嫡子主丧,庶子非主故也。又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此以舅不主庶妇之丧,庶子为主故也。而《杂记》云“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小记》又云“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两文对举并观,益可见为主者以杖即位,不为主者不以杖即位矣。然不以杖即位者在其次,固杖也,当苴杖者苴杖,当削杖者削杖。如上所称,庶子为父母,长子之子为父,虽不以杖即位,而在其次,固杖竹杖桐也。《丧服》经故不析其人于苴杖者、削杖者,外也。又在次之杖,与菲、次相将。此章杖则疏屦,下章不杖则麻屦。《丧大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疏屦则菲也,居庐则次也,皆与杖相将,而此杖主言辅病者也。下《不杖麻屦章》,“大夫之嫡子为妻”,《丧服小记》世子为妻与大夫之嫡子同。《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婿不杖、不菲、不次”,唯此三者为妻非即位,亦不杖。自三者而外,有即位不杖,无在次不杖。……按,与禫相将者,辅病之杖亦存焉。……夫注言不杖者,以即位之时,父为主而不杖,而岂并无辅病之杖乎?辅病有杖,以致病深也。士庶子,父在得杖,是为妻致病也。冢妇将承姑祭祀之重,嫡子为妻致病,无轻于庶子之理,而谓无辅病之杖,可乎?(13)
丧主有杖,以表其人于宗法中之地位:“以杖即位者,表其为主,非主则否。”而担主又为“假取有爵者之杖”,因爵与担主,均与宗法体制中尊尊之义相关,故二者皆可以杖即位。为丧主者未必皆为有爵,而于一丧之中,亦有为主之尊,故拟于有爵者。嫡子嫡妇为将传重者,其父尊宗法,故为之主以重之。庶妇位卑,故其舅不为之主,庶子为妻得以杖即位,主其丧,而嫡子不得以杖即位。
辅病之杖与菲、次、禫相将,故《曾子问》云:女未庙见而死,其婿不杖、不菲、不次,自亦不禫。士之子,不论嫡庶,不论父在父不在,妻为至亲,死则俱应致病深,故应有杖、菲、次、禫之礼。有辅病之杖者未必以杖即位,然以杖即位者必应辅病。
综上可知,丧礼用杖,起于辅病之意,以拟五十以后扶老之杖。有德者为父母致病深,有爵者得以追远养德,故当有杖,为丧主者假以有爵者之杖,以表尊尊亲亲之义。优爵、担主之杖均含辅病之义,然无爵且不主丧者为父母夫妻亦得致病,故有于其次辅病之杖。辅病为用杖本意,优爵与担主俱为后出,故虽无优爵担主,为至亲亦可致病,故仍当有杖。《服传》之优爵、担主、辅病三意,之所以如此排列,并不是因为后二者从优爵出,而是为补充解释前面杖之正文,层层递进。三者俱从辅病出,有爵者致病深,无爵而担主者致病亦深,故当有杖,无爵且不为主者,致病深则应有杖。明此用杖三义,可以进一步考察历代释“妇人不杖”诸说。
二 凡妇人皆无杖说
历代说丧礼者,完全从字面上理解“妇人不杖”说的少之又少。今日所见,其说似始自司马光,其《书仪》照录《斩衰章》原文“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14),未做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单从这句话,似乎不能看出凡妇人皆无杖之意,但杨复在质疑朱子之说时,认为《家礼》中的“凡妇人皆不杖”用的是《书仪》服制。(15)杨复又说,《家礼》中的丧礼部分“本之司马氏”(16)。若从杨复说,司马光应该是主张妇人皆不杖的。《政和礼》之注则明确讲:“童子、妇人不杖,不居庐,不着屝履。若嫡子虽童亦杖,不能自杖,人执之。”(17)此处更以《书仪》之意推而广之,将《杂记》中的童子之禁全部用在妇人身上。至朱子修《家礼》,竟明言“凡妇人皆不杖”(18)。
自司马光至朱子,为何以为凡妇人皆不杖,朱子门人杨复即已生疑:“按《家礼》《书仪》,妇人皆不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恨未得质正。”(19)宋末车垓读至此处,大概亦以为惑,但又不肯背朱子之意,在一卷之中,不仅于论及斩衰杖时说“《家礼》云‘凡妇人皆不杖’,盖酌古准今之意,宜从之”,而且在此卷卷末又专论“凡妇人皆不杖”云:“按,《礼经图》多有妇人杖文,然此乃文公参酌时宜之特笔也,门人杨复不晓师意,辄加论辩,且以未得是正为恨,何其疏也!”(20)车氏并不认为《服传》之文就可确证礼经主妇人不杖,只是主张朱子可能根据时宜从权才说凡妇人皆无杖,回避掉了礼经中的矛盾。清代郑珍亦以为朱子从俗,其说却与车垓不同,而谓朱子“似是沿俗称嫁女为妇人,因于《仪礼》《礼记》言妇人不杖者,未细分别而误据之,杨信斋所以有不得质正之恨也。”(21)朱子若是以为妇人皆是嫁女,则更不该以为凡妇人皆不杖,故此说仍不能释杨复之疑。
明儒郝敬亦主妇人皆不杖,其说曰:“杖之始设,专为扶病;爵在则先贵者;无爵则先丧主。担,扶也。非丧主而哀,则以辅病。凡斩服皆杖,惟童子不杖,以其幼小不备礼,不能病也;妇人亦不杖,不迎送拜宾,不劳苦,亦不能病也。”(22)依郝氏之说,斩衰之服须有杖辅病,因丧事中需要迎来送往,过于劳累,而妇人不必迎送,故不必杖。清人蔡孔炘于《经学提要》中亦称凡妇人皆不杖,并释《丧服四制》云:“盖所以用杖者,孝子哭泣无数,身体羸病,故以杖扶之。妇人弱、童子幼,皆不能病者也,故不用杖。”(23)其说近于郝敬,亦以为妇人不能病。然而妇人为何必不能病?二人之说都很牵强。清咸丰年间又有夏炘作《释妇人不杖》,可以说是将郝敬、蔡孔炘之说给出了一个最系统的表达:
妇人不杖,礼之正也。其所以不杖者,因其不能病也。杖之制,本所以扶病。天子、诸侯、大夫、士,皆爵尊而德优,其居丧尽礼,鲜不创深痛巨,特设杖以扶之,所以优尊者。故曰:杖者何?爵也。然无爵而主丧,哀痛之心则一,痛甚则无不病,因亦制杖授之,故曰: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至不为主之子,悲伤之心与为主之子同,其身病体羸,亦无不同,故曰: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然则辅病之义,通于上下矣。唯童子妇人不能病,授之以杖,是伪也,故传申之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此二句传所以补经文之阙也。经详列成人之丧而无童子,童子之衰绖与成人同,其异者在不杖;妇人之衰绖亦与男子同,其异者亦在不杖,故斩衰苴杖唯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其父母,此四妇人不杖。疏衰三年,削杖,唯母为长子不杖。作传者恐人见经文列服有杖,疑妇人亦与男子同,故特发传以补其阙,是乃周公所制之礼,礼之正而亦礼之最初者也。后王踵事,增益童子之当室者,则免而杖,于是杖通于童子,而《问丧》特记之。妇人亦本不杖,后假于有爵而杖之义,故《丧大记》云“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是也;又假于为主而杖之义,故《大记》又云“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皆杖”是也;又假于无主亦杖之义,故《小记》云“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是也。此皆后起之礼,见于记人之所述,非《丧服》最初之经,故不同如此。康成惑于《服问》《大小记》诸书妇人有杖者多,遂谓妇人之成人者杖,童子不杖,则《丧服传》为不词,而后儒纷纷之论由是以起矣。(24)
夏氏以为,按照丧杖礼意,本来只有辅病之杖,妇人不能辅病,本应无杖,此为周公制礼之正。但随着丧服体制变得越来越复杂,先是增加了优爵之杖,故妇人有爵者可杖;后来增加了担主之杖,于是妇人为主亦有杖;最后甚至还增加了无主亦可有杖之例,于是有了《丧服小记》中所谓的不为主而杖之例。
夏氏论用杖三意甚精,前文已引。他完全从此三意出发,以为论辅病则妇人无杖,因生出优爵、担主之杖,而有妇人之杖。但此说还是有问题。盖有爵者之所以有杖,以其慎终追远,致病易深,然未必有爵者皆能致病深,无爵者定不能致病深。担主者有杖,盖虽无爵,而尊其为丧主,担主之杖与辅病更直接相关。然担主者未必皆致病深,致病深者亦未必担主。故除有爵与担主者之外,众子与女子子均有致病之义。夏氏知“悲伤之心与为主之子同,其身病体羸,亦无不同”,则女子子为何不能致病?这是主张凡妇人皆不杖一派最难解释的地方。而且,优爵与担主之杖皆自辅病之杖出,有爵者与担主者之杖均含辅病之意,若妇人不能辅病,则何来优爵、辅病之杖?其说不可从。
主张凡妇人皆不杖的,还有一条思路,就是不在经、传、记中寻求逻辑的一致,而认为这是出自不同学派的观点。清初张尔岐首发其说,今人沈文倬亦主之。
张尔岐在《仪礼郑注句读》中谈道,虽则《礼记》诸篇有妇人杖之说,然“《礼记》杂出汉儒,当据此传为正”。(25)张尔岐也认为,《服传》中讲的“妇人不杖”,就是字面上的意思,但他不得不正视《礼记》诸篇与此矛盾之处,最后采取的策略,就是认为《礼记》中的几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从子夏传之说。
很多现代学者也继承了张尔岐的这种处理思路,认为这些矛盾是出于不同学派的观点,但采取了更加现代的学术角度。比如叔彦先生弟子沈文倬就认为,不仅子夏《服传》与《礼记》等处有矛盾,而且《服传》与《丧服》经也是矛盾的,反而和《丧服四制》成一系统。沈先生得出结论说:“《服传》是从记而违经的。”(26)今人丁凌华、丁鼎均以为经传之间有矛盾,当是受沈氏之说影响。(27)
沈先生此说,是为了证明《服传》受到了《礼记》论丧服诸篇的影响,因而作于《礼记》诸篇之后。《服传》成书年代非本文所论,而沈先生证明《服传》与《礼记》诸说出于同一系统,与张尔岐之说看似相反。从《丧服》经虽能推出妇人不当一概无杖之结论,经中毕竟没有明文,而妇人有杖之说恰恰出现在《礼记》中的《丧大记》《丧服小记》《问丧》诸篇。沈氏以为,《服传》“充分参考了《礼记》的《丧服小记》《大传》《杂记》《丧大记》《问丧》《服问》《间传》《三年问》《檀弓》《丧服四制》等篇有关丧服的记载”,甚至不惜与经、记抵牾。沈先生与张尔岐之说殊途同归。他们都认为,矛盾是不同学派对经文的不同解读导致的。这一说法从礼学流派的分歧立论,确实是一种比较简洁的解决方式,且有很强的解释力量,所以今人多从之。但这种解释路线彻底放弃了在礼学内部理解“妇人不杖”的可能性,仍然不能解决杨复的疑问。
于妇人不杖一条,《服传》仅与《丧服四制》之说相合,而与《礼记》的另外几篇还是矛盾的。我以为,这还不足以证明《服传》从记违经,只能证明,《服传》似乎接受了《丧服四制》的解经方式,而忽视了《丧服小记》诸篇之说,更不足证《服传》有意违经。无论《礼记》诸篇作者还是《服传》作者,当无人有意违经,无论妇人有杖无杖,均为对《丧服》经之诠解,而非另立新说。《服传》和《礼记》诸篇作者对《丧服》经的熟悉程度绝不亚于后人,何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解释?能否在经、记、传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形成一种相对融贯的诠释,仍是值得尝试的。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可帮我们窥见丧服用杖之礼意所在。
总之,凡妇人皆无杖说有三条思路:第一,以为妇人本非皆无杖,但从俗权宜,使之皆无杖;第二,强解《服传》字面意思,以为妇人不能病,故不杖;第三,以为有杖说与无杖说为不同学派的观点。三者均不能令人满意。
我们且回到杨复的质疑。《文献通考》引杨复论朱子《家礼》云:“愚按《家礼》一书,今之士大夫家冠婚丧祭多所遵用。然此书始成,辄复失之,先生未尝再加审订,则世或未之知也。”又特别指出:“有用先儒旧义,与经传不同,未见于后来之考订议论者,若丧服辟领、妇人不杖之类是也。”(28)杨复也清楚,朱子《家礼》“通之以古今之宜”(29),却仍以为疑,并非如车垓所说不晓师意。他在所著《仪礼图》中给出了自己的一个解释:“如传所云,盖妇人不皆杖,非不杖也。”(30)杨复的解读成为多数礼学家解释《服传》“妇人不杖”一条的基本指向。然而妇人究竟何时有杖,《服传》与《丧服四制》中的“不杖”指哪种情况,杨氏却未能详论。《仪礼经传通解》则用孔氏、贾氏之说,以为妇人不杖谓童子妇人。(31)《仪礼经传通解》为朱子晚年绝笔之作,是朱子礼学之集大成者。虽丧祭部分未经朱子亲自审订,然其稿本毕竟于朱子生前已有,黄榦仅审订而已。朱子门人亲自审订之丧礼,未必不比未经朱子审订之《家礼》更加可信。
三 非主无杖说
晋人贺循与刘宋的雷次宗最早提出妇人不为主则不杖之说。孔氏于《丧服小记疏》引贺循之说,以为妇人“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32)若依此说,则“妇人不杖”仅指出嫁之妇人,在父之室者不论。妇人在夫家,除《丧服小记》所言姑在为夫之外,不为主则不杖,孔疏亦然。然若以《服传》与《丧服四制》之“妇人不杖”即指此而言,孔则未从其说。
贾公彦于《斩衰章疏》引雷次宗之说,以为“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如《传》所云妇人者皆不杖。《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条,明其余不为主者皆不杖”。(33)此说较贺循之论又进一步。雷氏不再以“妇人”为既嫁之妇人,而认为,除《丧服小记》所记外,不论在夫家在父家,妇人不为主皆不杖。贾公彦驳雷次宗之说云:“此说非,何者?此四等妇人皆在杖科之内,何得不杖?又《礼记》记文说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也?”雷氏所列四种,皆为斩衰三年之服,而雷氏竟以为均不应有杖。尤其妻为夫一条,《丧服小记》已明言“姑在为夫杖”,雷氏竟以为妻为夫不杖,其意似姑不在则不杖。而依孔氏之意,姑在妇不为主亦杖,如姑不在,更应有杖,则妻为夫无有不杖者。若雷氏以为仅母为长子为不为主亦杖之例,则于文意更加胶葛。其间或有错谬。即令仅据《丧服小记》立论,雷氏四等妇人非主皆不杖之说已破。而《丧大记》《问丧》等处妇人杖之明文甚多。若依郑注,则雷氏之四等妇人皆在杖科之内。
杜佑《通典》云:“主妇亦杖,诸妇则不杖。”并注:“童子及妇人不杖者,以其不能病。然而童子当室杖者,尊为丧主。”(34)杜氏从贺氏、雷氏之说,以为妇人不为主则不杖。
清初顾亭林、方苞皆主妇人非主不杖。顾氏《日知录》云:“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又云:“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明无二杖也。”(35)顾氏以为,每丧必当有杖,然仅有一杖,不可有二杖,妇人有杖,无论在室出嫁,仅在其为丧主之时,因一丧不可无杖,当为变礼。此说与贺循、雷次宗、杜佑之说相近而犹过之,似不仅妇人不当有杖,男子不为丧主亦不能杖。其后,王棠《燕在阁知新录》亦用顾氏之义。(36)吴浩辨其非云:“愚按,《集注》云‘庶子至中门外则去之’,然则《丧服小记》盖言庶子不以杖即阼阶下哭位与嫡子同,非无杖也。”(37)吴浩之说甚是,盖不以杖即位未必无杖。顾氏之误,在于未解担主与辅病之别。(38)
方苞则免于顾氏之误,而谓:“妇人谓众女、庶妇不主丧者。童子不能病,心无主而哀敬有时移也;妇人不能病,事不及而筋力未尝惫也。传者首明此义,则成人而有童心,主丧而不致毁者,宜内疚于心,而外怍于人矣。”(39)方氏认为,非主不杖者包括在室之众女与既嫁之众妾,虽然亦以为非主不杖,却将非主不杖的原因归于不能病。童子不能病,以其幼弱,而妇人非主者不能病,则以其不必迎送宾客,尚未懈怠,而不易致病,故不必有杖,其说于礼意颇有所得。更难能可贵的是,方氏由此推出,童子、妇人不杖之说有警示督促之意:成人主丧者虽已执杖,但若无哀敬之心而不能病,则当羞愧于心。
后金榜于《礼笺》中详论妇人不杖曰:
妇人唯为主者杖,不为主者不杖。以经校之,妻为夫、母为长子,为主而杖者也。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不为主不杖者也。故《丧服小记》申其义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明他妇人不为主者不杖矣。又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明主丧者杖,则女子子为父母不杖矣。《小记》之文正与《丧服传》妇人不杖义相发明。《丧大记》:士之丧,三日之朝,妇人皆杖,此谓主妇于三日之朝,皆主人而杖,不得下通众妇人。君之丧,五日世妇杖,君之世妇,尊同大夫,所谓杖者爵也,不得下通于大夫士之妾。郑君谓妇人成人者皆杖,于《丧服传》妇人不杖,《小记》女子子一人杖,通释为童子,皆违失经意。(40)
金氏云:妻为夫、母为长子是为主而杖者,来自《丧服小记》之文:“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金氏读此句与孔疏异。孔疏“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41)以为姑在为夫与母为长子,均是不为主而杖。而金氏读法,以为“母为长子削杖”是另外一句,不为主而杖仅姑在为夫一条。愚按,金氏读法似是,母为长子强调用削杖,而非论不为主而杖者,郑注似亦与金榜读法同。
金氏所论甚密,遍及妇人有杖的各种可能,然亦暴露出其说的致命弱点。在《丧服》中,有杖之丧本仅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三种。妇人未嫁时,有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或杖期之服,皆有杖义;既嫁后,在夫家可能有杖之丧服,仅有为夫斩衰、为长子齐衰三年,与妾为君斩衰三年三种可能。《小记》已明言,前二者俱应有杖,则贺循所谓妇人出嫁非主不杖,似仅妾为君一种可能成立。方苞已经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指出,非主不杖者,仅有众女与庶妇。金氏承袭方氏之说,以为不仅出嫁之妇人,在室之成人女子,不为主亦不应杖,则在室女不论是否及笄,为父母之丧不得有杖。张焕君先生论此说云“既于人情相违,又于礼教之用心亦大为胶葛”(42),甚是。
于是,女子子成人在室,及嫁后反在父之室,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均应有杖;而出嫁妇人,为夫斩衰三年,为长子齐衰三年,亦应有杖。此已足破不论出嫁与否妇人非主不杖之说。而出嫁妇人非主不杖说,孔氏似亦以为然。孔疏于“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条谓:“姑在为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余,非为主,则不为杖。”(43)出嫁妇人是否非主即不杖,仅系于妾为君一条。妾为君若当有杖,则妇人出嫁后非主不杖之说全破,因妇人出嫁后不为主之两种情况(姑在为夫、妾为君)皆有杖。金氏承雷次宗之说,明确以妾为君与女子子为父母均无杖义。而《丧大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郑注:“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则郑君当主士之妾为君有杖说。孔疏:“妇人是众群妇,故知容妾为君及女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44)可见孔氏亦以为士之丧,妾为君当杖(大夫以上不同,详见后文“妾或不杖说”节)。
孔氏既云妻为夫、母为长子、妾为君皆应杖,则出嫁妇人何时不为主而不杖?出嫁妇人为舅姑丧服为不杖期,本无杖义,余人更无有杖之理,何得谓不为主则不杖?若强为之解,则有两种可能。其一,若此处之“不杖”泛指辅病、担主之杖,则“非主不杖”非谓妇人出嫁后于本当有杖之丧不必杖,而仅是对《丧服》中关于既嫁妇人丧服的总结,即按照《丧服》的规定,妇人出嫁后,于夫党之亲,绝大多数不为主,亦无杖,除为夫、为子有杖,以及妾为君可能有杖之外,余服俱从夫降一等,不应有杖。妇人既嫁,为本族之亲亦当以出降一等,故亦降在无杖之丧。如此,则孔氏所谓妇人既嫁非主不杖,非于《丧服》之外另开变例,而仅为总结之辞。妇人按《丧服》例当杖则杖,不当杖则不杖,并无本当杖却因无主而不杖的情况。
其二,还有可能,此处之“不杖”仅指以杖即位。以杖辅病者仅于其次有杖,即位时无杖,此例甚多。前已论及,父在嫡子为妻,不以杖即位。《丧大记》云:“君之丧……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无杖”之说,或指不以杖即位,则妻为夫、母为长子、妾为君虽皆有辅病之杖,然于即位哭时,妻为夫、母为长子可不去其杖,而妾则当去其杖。此说后有徐灏、俞樾、黄以周等主之,详见后文“杖之常与变”。
此二说不论孰是,以非主不杖释“妇人不杖”,均非正解。故孔氏虽主妇人出嫁非主不杖,却并不认为这是《服传》“妇人不杖”之意。
胡培翚亦主非主不杖说,于《仪礼正义》云:
盖传层递问下。其问童子者,以男子非主皆杖,童子何以不杖;其问妇人者,以童子未成人,非主不杖,妇人已成人,非主何以不杖。此两问俱跟非主而杖说下。若童子当室而杖,妇人为主而杖,则其义已该于担主中矣,童子自包女女子在内。(45)
胡氏以为童子、妇人本就非主不杖,成人妇人亦非主不杖,而《服传》所言之妇人,当为既嫁之妇人,既嫁妇人非主不杖。其说《服传》五问五答之层递关系,以为“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之后三句并列,俱承担主而来。“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指成人男子非主而杖,因能辅病。“童子何以不杖”“妇人何以不杖”并非顺承“辅病也”,而仍是承“担主也”而来,与男子非主而杖相对,意为“童子非主何以不杖”与“妇人非主何以不杖”,故“不能病”之解与“辅病也”相对照。胡氏虽亦以为非主不杖,然似并未以为非主皆不杖。童子妇人非主不杖,仅就男子非主皆杖说而言。男女为主皆杖,妇人非主有杖有不杖,不杖则因不能病,能病则杖,此说颇合礼意。后胡氏释“女子子在室为父”条又说,女子子在室皆不杖,以郑注为非,继承了方苞、金榜之说。
乾隆年间任启运又有一说,与出嫁妇人非主不杖之说截然相反,可借以反观此说之义。任氏云:
父主嫡子之丧,则父为外主,母为内主,其妻不为主矣,而必杖者,妇人从夫,必斩衰苴杖,姑不得而厌之也。父为长子,斩衰苴杖,而母为长子,止齐衰削杖者,母之为子,不得重于子之为母也。妇人受重他族,故虽在室,亦不为父母杖,唯无兄弟,而但使同姓为摄主,则女子子之长者,得一人杖,以申其哀也。按,《斩衰》条传,妇人不杖,不能病也。而《大记》有夫人杖之文,郑谓不杖者,妇人尚为童子,既笄则杖。愚谓妇人为夫、子则杖,外成也。未嫁为父母不杖,未成也,经传无未笄未许嫁为父母不杖,既笄既许嫁为父母杖之文,郑似凿。(46)
任氏以为,妇人外成,故唯有在夫家方有为夫为子之杖,在室之时反而为父母无杖,唯摄主无杖时一人杖。若依用杖之三意,此说甚谬。辅病为用杖之第一意,成人为父母当致病,无论男女皆然。若以外成立说,则女子子在室并不得有三年之丧矣。有三年之丧,则有致病之事;有致病之事,则可有辅病之杖。相较而言,以为出嫁妇人非主不杖者,虽亦从夫家宗法入手,然并未否认在室时之为父母致病辅病。非主不杖说虽未必正确,然其虑及辅病、担主之杖,于礼意仍有所得,非如任氏,执定内成外成之说,反以非郑。
四 童子妇人说
在诸说之中,最著名的当属孔颖达和贾公彦的童子妇人说。此说颇得礼意,流传甚广,有人以为此说亦为郑君所持。《丧服·斩衰章》贾公彦疏云:
又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知者,此《丧服》上陈其服,下陈其人。丧服之下,男子、妇人俱列,男子、妇人同有苴杖。又《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故知成人妇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妇人,按《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47)
孔颖达疏《丧服四制》“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亦云:“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48)
贾公彦的主要根据,还是《丧服小记》中非常重要的这一段:“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这段记文说了妇人有杖的三种情况:第一,姑在,妻为夫,虽不为丧主亦有苴杖,以“姑不厌妇”之故;第二,母为长子当有削杖;第三,即上文所谈的,童女无昆弟,且摄主者不杖,则一人有杖。郑注明言成人女子正杖,则一般情况下童女不杖。而若童女无昆弟为丧主,以族人摄主而无杖,则童女亦当杖。郑君于《斩衰》传及《丧服四制》均未注“妇人不杖”之文,此注遂成孔、贾以为他主张童子妇人不杖的主要依据。
孔氏疏此条云:
“姑在为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余非为主,则不为杖。……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士之丧二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为郑学者,则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49)
依孔疏,郑君之意为:女子子及笄,虽未出嫁,已为成人妇人,当为父母杖,此为礼之常,无可争论。(50)其他如姑在为夫及为长子,前文已述。除妾为君尚有可论外,仅余童子妇人以常理不必杖。其故当与童男一致,俱因幼弱不能致病。然若无昆弟为父母丧主,以同宗之人摄主,但此人不杖,则童女亦当杖,此与童男为丧主当杖之意同。
贾、孔释郑注之意甚明,然郑君自己从未有“童子妇人”之说。未笄之女子何得称妇人?又,《服传》于《斩衰章》即已明言童子不杖,当含男女童子,何必又出“妇人不杖”一条,以指称童子妇人?这是贾、孔之说的两大困难。
贾疏释童子妇人之说云:“童子得称妇人者,按《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未成人称妇人也。”(51)殇则未成人,殇而称妇人,可见童子可称妇人。孔疏于《丧服小记》设或问以辨二难。对于童子何得称妇人,孔氏引《小功章》同一句话为例。此外,他又辨童子、妇人并称之难曰:
而难郑者云:……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为,“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据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52)
孔氏并没有直接解释《服传》和《丧服四制》中童子与妇人并出的问题,而只是解释了《丧服小记》郑注以为童子之故。因《丧服小记》中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指的是,女子子未及笄时,若无昆弟主丧,同姓摄主而不杖,则未及笄之女子子中一人当杖。以此可推,其他女子子俱不杖,而若非此种情况,则未及笄之女子子无一人杖,由此可知,未及笄之女子子不为父母杖。孔疏释郑君此注之意本来没有问题,但是,孔、贾均以此注来解《服传》与《丧服四制》之文,此一推论却大成问题。仅因郑君于此以女子子在室为童子且不杖,便将彼二处之“妇人不杖”解作“童子妇人不杖”,恐甚牵强。
若以“童子不杖”之“童子”含童男童女,则童女同于童男,不为丧主时正该不杖,唯无人主丧或摄主者无杖之时不得不杖。郑君释《丧服小记》之“女子子在室”为未及笄之童子,合“童子不杖”之通例,而不能以此推出,郑君认为“妇人不杖”之“妇人”即女子子之未及笄者,不然,郑君何以不在《服传》与《丧服四制》两处明确指出妇人即童子妇人?很可能是郑君认为这两处不必解释,而在《丧服小记》中,他恰恰是以“童子不杖”之意来释女子子在室之杖。若是如此,则孔、贾二疏之推论不可为据。
孔、贾之说虽未为的论,但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体会二人用意之所在。孔氏之所以定要将不杖者释为童子妇人,是为了强调成人妇人当杖之意,因而具引《丧大记》《服传》《小记》之文,以证“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孔氏以为,若妇人一概不杖,不仅于此诸处有碍,且于用杖之礼意不符。
孔、贾二人释杖之辅病、优爵、担主三义甚精,故其童子妇人说充分考虑到了用杖三意。以爵论,《丧大记》言“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明有爵者及其夫人俱有杖。而《丧服四制》释爵云:“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处与《丧大记》文意相近。以担主论,不论男女,若为丧主则必杖。然则非凡妇人皆不杖可知。《服传》与《丧服四制》俱以不能病释之,孔、贾以为,当是无爵且不担主之时。童子不能病,以其幼弱无知。成人妇人在室者纵使无爵不担主,于父母之丧当无不能病之理,故孔、贾以为,唯童子妇人不能病,且郑君注《丧服小记》时已有童子妇人之说,故合而释之。孔、贾之说,乃䌷绎用杖之礼意而得,是故童子妇人之说出而从者甚众。后人之不从其说者,亦须自用杖三意立说。
孔、贾之后,论者多有从常与变的角度论妇人之杖者。《丧服四制》言童子妇人不杖,本为权例。记文列八种以权制的情况,童子妇人为第一,孔疏概括童子妇人不杖为“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此说粗看不易解,若对照《小记》之文,则孔疏之意当为,斩服本皆应杖,而童子、妇人不杖,此为应杖不杖;童子、妇人本不应杖,若因无用杖之丧主,则不应杖而杖。则童子、妇人之杖中,有两次权制者。常中有变,变中有常,变中复又有变。礼制中常与变的关系,实为理解妇人不杖的关键。(53)
清前期的论者多以礼之“常”与“变”解释童子妇人之说,颇得孔、贾精髓,也启发后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乾隆年间的盛世佐与焦以恕都遵循孔、贾立说。盛氏云:
《传》云不杖者,礼之正也,所以然者,圣人不以成人之礼责稚弱也;其有杖者,变例也。《传》言正,《记》言变,吾见其相备,而未见其相违异也。妇人不言童子,蒙上文也。童女亦称妇人者,下经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其征矣。此章著妻妾女子子之服异者,布緫、箭笄、髽、衰耳,其绖杖之属,皆与男子同,指成人者言也。此则谓其未成人者,传又曷尝与经异哉!(54)
盛氏之说,为驳敖继公与张尔岐等谓经、《传》、《记》有异而发。盛氏谨守孔、贾童子妇人之说,而以常礼、变礼释经、《传》、《记》之不同。经之《斩衰章》言妇人丧服之异于男子者,未及绖杖,盛氏以为此就成人而言,传言未成人者,故有不杖之异。则未成人之男女,俱以不杖为正,《小记》云为主而杖,则是变例。其后焦以恕复申此义云:“童子妇人不杖,正也;其有杖者,则亦担主之义。不能病者,不责之以能病也。其有幼而不能执杖者若为主,则抱者执之。”(55)
却也有许多执童子妇人之说者未能体会孔、贾所考虑的礼意。如姜兆锡就以为:“有爵则杖;无爵而为主则杖;不为主而辅病则杖。皆逐层推下来,而童男童女不能病而不杖,则推不去故也。此则又推下一层,或主丧者不杖,则虽在室之童女,其长者人亦得杖耳。”(56)姜氏以为长女之杖是层层递推而来:有爵者杖,无爵担主者杖,非主致病深者杖,童女不能辅病而主丧者不杖则亦杖。此说粗看似合层层相推之义,然姜氏未解用杖三意的相互关系,不知辅病为最先,爵与主俱为后出,而童女之杖,正为担主之变例。姜氏虽从孔、贾之说,却未能得孔、贾所释用杖之意。
五 以杖即位说
晋宋人主张非主不杖说,唐人主张童子妇人说,二说从者甚众,到清代更是两个占主流地位的主张,其中又以童子妇人说最为人所重。而宋人主张的凡妇人皆不杖说,因为和朱子有含糊不清的关系,清代也有些主其说者。但清儒经过深入研究后,逐渐发现这些传统说法都有或多或少的问题。清初的汪琬即对童子妇人说提出了质疑。
或问:妇人可以不杖乎?曰:妇人之不杖也,《传》谓其不能病故也。假令哀毁而能病,则圣人许之矣,岂遂禁其以杖即位乎?然则《传》也,《丧服小记》也,或言杖,或言不杖者,盖两相发明者也。或又问:妇人谓童女,孔颖达之说亦可信乎?曰:不然也,妇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非未嫁女子之称。(57)
汪琬感到童子妇人说不妥,因为将童子称为妇人毕竟不大稳便。而由于《传》说妇人不杖的原因是不能病,他反过来推,若妇人能病,则应该有杖,至于以杖即位,则更应许之。汪琬所论虽简,却深得用杖礼意,对清儒的进一步思考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清中叶以后的徐灏、俞樾、黄以周都以为,“妇人不杖”指的是不以杖即位。
徐灏刊于咸丰四年的《通介堂经说》中有《妇人童子不杖》一条,就放弃了童子妇人说,而以担主之杖解“妇人不杖”:
幼专指童子言,岂谓妇人乎?然则所谓妇人童子不杖者何也?《丧大记》曰:君之丧,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大夫之丧,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然则妇人虽杖,而有去杖之时,且既不以杖即位,则与无杖同。所以然者,正为其不能病也。又庶子皆杖,不以即位,而童子无文,若当室,则虽童子亦杖。又《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云: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此与童子当室则杖同意。然则妇人童子之杖盖寡,而不杖者其常也。故《丧服传》曰: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此《记》权制有八,《正义》曰:谓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此皆申述记文,然以应杖而杖、不应杖而杖合为一端,非也。愚谓妇人童子不能病而不杖,一也;……(58)
徐氏先驳孔、贾童子妇人之说,以为“妇人不杖”之“不杖”乃不以杖即位之意,去杖与不杖同;如此,则《丧大记》中虽有妇人杖之例,只要不以杖即位,有去杖之时,即为“妇人不杖”之证。徐氏以为,童子当室为主则杖,与摄主不杖而长女一人杖,俱为此杖乃担主之杖之证。如此,则妇人童子不杖,乃指妇人童子少担主之杖。于是他得出结论,妇人童子为丧主的情况很少,所以说不杖为其常礼,而偶有妇人童子为主之杖,则当为变礼。以不以杖即位释“妇人不杖”,也是一个非常巧妙的解释,充分照顾到了用杖三意,可以规避掉许多问题。但此说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即它无法解释《服传》中的“不能病也”一句。
徐氏随后又云:“所以然者,正为其不能病也。”此句为徐氏担主杖之说的关键,却极为含糊。孔、贾以妇人为童子妇人,故无论童男童女,俱因幼弱不能致病而无杖。徐氏以为幼弱仅能解童子,妇人不得因幼弱不能病,然则妇人童子俱因不常为主而少担主之杖,何言“正为其不能病”?而妇人若非童女,且杖于其次,仅即位无杖,何为不能病?
徐氏又驳孔疏“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之说,以为妇人童子不能病而不杖为权制之一。孔疏合言应杖不杖与不应杖而杖,前文已释;而徐氏尽弃童子妇人之说,故亦废去此说。其说妇人童子因不能病而不杖为权,盖因若非妇人童子,则有为主而杖之常;今因是妇人童子,故不为主,因而不杖,乃是权制。但妇人童子通常不为主,故其不杖又为常,偶有无丧主而不得不杖,则为权。徐氏虽弃孔氏之说,其论常变颇近孔疏。
后又有俞樾作《妇人童子不杖》云:
《丧服四制篇》,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正义》曰: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童子,谓幼少之男子。愚按,以童子为幼少是也,以妇人为未成人则不可通。郑注无文,不知其意如何。今按《丧大记篇》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注曰:夫人、世妇次于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尸殡,使人执杖,不敢自持也。然则妇人不杖,以堂上言。方其即位堂上之时,固不杖也。(59)
俞樾之说与徐灏类似,俱以为“妇人不杖”之“杖”为堂上即位之杖,而非辅病之杖。黄以周亦从此说:
《丧服传》言杖以优爵,或以担主,此杖之可即位者也。其无爵非主而得杖者,只以扶病而已,不敢即位,故《小记》云“庶子不以杖即位”,《大记》亦云“子皆杖不以即位”,况不能病之妇人、童子,其得即位用杖乎!故《大记》言夫人世妇只得杖于其次,即位则使人执之,此其常也。若《问丧》言童子当室杖,亦以其为主而担之也。是则妇人亦有担主而杖即位者矣。《小记》又言妇人不为主而杖者三,此又其变也。天下惟通变者能守常。(60)
黄以周亦以“不以杖即位”解“不杖”之义。因童子、妇人常不为主,故不以杖即位为礼之常。而妇人偶有担主者,为礼之变,更有为夫、为子、摄主者不杖之时,妇人不为主,亦以杖即位,更为礼之变者。先生随后更分别批驳雷次宗、孔贾疏、金榜、沈彤,及《政和礼》之说,以为皆为不区分以杖即位与杖于次之故。自徐灏至黄以周,发以杖即位之说,功不可没,然若以此释《服传》与《丧服四制》童子不杖之义,却不能解“不能病也”之文。黄先生后文更言:“若既不为主,又不能病之童子、妇人,亦何杖之有?”此语本为批驳孔、贾童子妇人之说,以其既不为主,且不能病,其无杖之义已含在“童子不杖”之条中,故《服传》中不必单论之。如此,则妇人不杖,只因不担主而不必以杖即位,而非不能病之故,《服传》以“不能病”释之,则成蛇足。可见此说亦非的论。
六 妾或不杖说
至清代后期,三《礼》之学已经相当成熟,出现了诸多治丧服的大家。他们基于清代丧服学研究数百年的积累,或辨旧说,或立新意,取得了相当高的成就。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创建,是妾或不杖说。
前文在讨论金榜之说时曾提道,在妇人可能有杖之丧服中,妾为君一条当为解妇人不杖之关键。清人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从妾为君入手讨论不杖之可能。笔者见到较早持此说者为清初的沈彤:
此“妇人”谓异姓来嫁之妇人。按《丧大记》,君之丧,夫人、世妇杖,大夫之丧,主妇杖,士之丧,妇人皆杖。然则妇人皆杖者,唯士之丧耳。若大夫之丧,则主妇而外,有不杖者矣。君之丧,则夫人、世妇而外,有不杖者矣。凡此不杖者,恩皆疏,故曰不能病。(61)
郑注《丧大记》“士之丧,妇人皆杖”曰:“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其中明确包括妾为君,而大夫之丧只有主妇受杖,则妾不应有杖,君之丧除夫人外,又有位高之世妇有杖,余妾似无杖,故沈氏以为,不杖之妇人应为大夫以上之妾。沈氏之说承前启后,其接贺循之说论异姓来嫁之妇人往往受人注意,而其以“妾为君”解妇人不杖之说,却常常遭到忽视,直到清末之曹元弼。
曹叔彦先生在《礼经校释》与《礼经学》中均曾详论妇人不杖之义,而且前后颇有差别。刊于光绪十八年的《礼经校释》谨守孔、贾疏义,对诸家之说一一驳斥,特别是对沈彤妾或不杖之说做了详细剖析。
曹先生以为,女子斩衰之异于男子者,仅在“布总、箭笄、髽、衰”数项而已。杖为丧之大者,若男女于杖有不同,则经必明示。三年之丧,无有不杖者。“沈氏谓成人妇人不皆杖,金氏、胡氏谓成人妇人不为主则不杖,与本经背矣。”故《服传》与《四制》之文,必另有所指。郑君于此处无注,则关键就在于对《丧服小记》长女一人杖及郑注之理解。孔、贾童子妇人之说,即由此记文而得,后世异说,亦由此一语而来。曹氏解《小记》之文及郑注云:
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与《丧服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文同。郑经注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与《记》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异者,岂自忘其说耶?盖以经之“在室”蒙杖之文,故宜为成人。二十及十五许嫁者,皆成人也。《记》之“在室”,见不杖之意,故宜为童子,十九以下未许嫁者为童子也。……“在室”之文同,而意则异。注各探其意解之,非相违也,而相成也。关者,通也。“通已许嫁者”,谓成人而未许嫁,及已许嫁而未嫁者,皆为父服斩衰裳、苴绖杖绞带之等。明父母至尊,决无逆降也。(62)
曹氏于此处详辨《丧服经》与《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郑注之异。两处文虽同而注异,非相违,而相成,盖以经文蒙杖之文,“女子子在室”指有杖之成人,《小记》文为论不杖,指童子。二文之异既明,则可知《小记》并未言女子子在室为父皆不杖,仅童女不杖。如此,则雷次宗、金榜、胡培翚等以为女子子在室成人并不杖之说俱误。
曹氏又驳非主不杖说,以为此误之根源,在于误以为《服传》中童子妇人不杖之文承担主而来:
然寻传例,始云“杖者何?爵也”,继云“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承“爵”字说下,继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但承“主”字说下,不复承“爵”字,则继以童子、妇人二问,皆答云“不能病”,亦但承“病”字说下,不复承“主”字矣。如诸家说,则男子未成人,非主不杖,妇人已成人,非主亦不杖。传以“不能病”释不杖,将成人妇人不为主者,即“不能病”乎?何妾之无义于君,而女之无恩于父也?(63)
曹氏此处正破胡培翚非主不杖之说。《服传》原文为:“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如依胡氏之说,“担主也”之后三句并列为文:非主而杖以辅病,童子非主不杖,以其不能病,妇人亦然。曹氏以为,此是误读。仅童子、妇人二句为并列,前文则句句递进,无爵而杖以担主,非主而杖以辅病,童子、妇人则仅承辅病一句,与担主无关。否则,以非主释童子妇人不杖即可,何必更释以不能病?此正前文所述黄以周论非主不杖之误。然则何以释《小记》孔疏所谓妇人出嫁后不为主不杖之说?曹氏以为,此因误解妻为夫杖一句所致:
盖“妇人不为主”节,本意对《丧服经·不杖期章》“大夫之嫡子为妻”立文。若云男子不为主则不杖者,大夫之嫡子,父在为妻不杖,士之嫡子,父在为妻不以杖即位,以父厌子,且妻卑故也。妇人不为主而亦杖者,姑在为夫杖,以姑不厌妇,且夫为妻之至尊故也。是明妻为夫,与夫为妻不同之义,非雷氏所云特著此一条明“其余不为主者皆不杖”之谓。(64)
曹氏本郑注,谓此处举姑在妻为夫杖,意在明姑不厌妇,而非谓妇人不为主则不杖,仅此条为变礼,破雷次宗之说。随后,曹氏亦辨母为长子,以为母为长子做丧主,然此处不因其为丧主而论之。
若先儒之异说皆破,则唯有童子妇人说与妾或不杖说最有力。欲从童子说,则必非妾或不杖说。曹氏深知,“妾为君”为已嫁妇人杖义之关键,故坚主妾为君皆杖,力驳沈氏之说甚详。(65)曹氏以为,妻为夫、妾为君均以至尊之义服斩,何由不能致病?曹氏前文已言:“何妾之无义于君,而女之无恩于父也?”沈彤之所以以为妾为君无杖,主要因《丧大记》等处迭出受杖之人,于君、大夫二条并未说凡妾皆杖。曹氏认为,《丧大记》所列仅举例而已,并非具列全部受杖之人。他罗列《礼记》和《仪礼》中的其他例子,以为经记中所列出的往往并非全部,因此《丧大记》中于君与大夫虽未言妾皆杖,妾未必不含在其中,郑君所谓“容妾为君”并非只针对士而言,自天子至于庶人皆无二致。如此,则妾为君当杖,而已嫁妇人不为主不杖之义更破矣。然曹氏此说未必成立,虽然《礼记》中有时省文,特别是《丧服四制》仅列子、大夫、士,而未及诸妇人,但并不能由此推出《礼记》中每处列举均不列全部。
曹氏于妇人不杖一事条条细考,于先儒之误一一辩驳,其论甚精甚密,如非主不杖、女子子在室皆不杖之说,曹氏之后,当不应复出矣。
唯其坚持孔、贾童子妇人说,驳斥沈氏妾或不杖说,曹氏于《礼经校释》中以为不可易,至刊于宣统元年的《礼经学》却觉其非:“今按,传层递发问,继童子言妇人,明妇人是成人。郑于此传及《四制》皆无注,以平文不待注。若以为童子妇人,当别白言之,则贾孔之说非也。”曹氏复又检讨贺循、沈彤、杨复诸说,首先否定了雷次宗以为女子子在室成人亦不杖之说,以为妇人既然能为夫病,在室亦当能为父病。曹氏将女子分为在室、未嫁、嫁者三类。在室为童子,未嫁为成人而未嫁者。《斩衰章》之“女子子在室”兼指在室与成人未嫁者,而《小记》之“女子子在室”专指在室之童子,此说与《礼经校释》中不异。
曹氏详审诸说,以为诸家之中,唯杨复所谓“不杖者,盖妇人不皆杖,非不杖也”为最允,而贺循所谓“妇人”指异姓来嫁之妇人亦得之:“盖异姓来嫁者视父子天性创痛自有闲,但妻于夫恩深义重,故虽不为主而杖。士唯一妻一妾,故引而进之,妾为君亦杖,与女君同;大夫以上则唯世妇以爵而杖,余则否,所谓‘妇人不杖不能病’者如此。”(66)曹氏亦自弃《礼经校释》中对《丧大记》文之详辨,而以为大夫以上之妾有不杖者。依曹氏新说,则成人女子在室为父母皆应杖,既嫁后,除为长子杖之外,士之妻为夫恩深义重故有杖,士之妾亦引而进之,为君有杖。大夫以上,除正妻外,唯有爵之世妇有杖,余妾虽服斩衰而无杖,以妾与君疏远不能致病,所谓“妇人不杖”正指大夫以上之妾。曹氏新说,正是沈彤之说。
闻远先生为曹氏好友,其《丧服郑氏学》卷一于丧服传论杖之文后具引曹氏《礼经校释》之文,并有按语云:“曹氏辨诸家说详矣精矣,唯沿孔、贾之疏,以妇人为童子妇人,又谓凡妾为君皆杖,此二义未安,愚别有说。”
从《茹荼轩日记》看,闻远先生很早就对妇人不杖问题发生了兴趣。如光绪十三年二月七日一条,即对《服传》与《丧服四制》中的妇人不杖之说生疑。光绪十五年日记卷首夹一页纸,详述妇人不杖之意,以为“贾说不可易也”。光绪十七年正月十二日,先生见曹氏作《礼经校释》稿本,并未驳曹氏之说。然于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三、十七日两条,他已不同意童子妇人说,并指出曹氏亦不复从其说。当时《礼经学》尚未刊,二先生应彼此反复质证,而有此结论,二人之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究竟是谁最先提出,似已不重要。(67)
后先生系统讨论妇人不杖问题,是在《释服十三》(68),后来其文又全部收入《丧服郑氏学》中。(69)本文主要依据《丧服郑氏学》中的讨论。
在《丧服郑氏学》中,闻远先生先破敖继公以优爵为丧杖第一意之说,而以为辅病为杖之本意,优爵、担主皆由此而来,其文前已具引。既破敖氏之说,即为《释服》全文。先生详解《服传》五问五答,以为“爵”“担主”“辅病”“童子”四者均非专据男子,皆兼男女而言,则童女已含在“童子”之中矣。“妇人何以不杖”之问答承前四问四答而来,依前逐层递进之文意,其中没有任何两句并列,胡培翚、曹叔彦之说皆非,则此妇人无爵、非主、不能病,且应不为童子。
妇人有杖之丧唯齐斩三年之丧。成人女子在室为父母当有杖,曹氏论之甚精甚明,妻为夫斩衰、母为长子齐衰俱有杖,《小记》亦已明言,所余者唯妾为君斩衰一条。若妇人不杖非指童子,则唯在妾为君一条论之,曹、张二先生深明此意。曹氏旧说以为妾为君皆杖,于是成人妇人三年之丧无有不杖者,则只能解不杖之妇人为童子。童子妇人说的最大问题,不在于童女能否称妇人,而在于童女已含在上句“童子不杖”之中。后曹氏亦从张先生,以为童子妇人之说误,则妇人不杖必在妾为君之中。
而妾为君之关键,在于解《丧大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一句及郑注“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曹氏以为郑既明言士之妾有杖,则无杖者必非士,而张先生与曹不同,以为关键在“容”字上,因“容”为不定之辞。所谓“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并非谓妾、女子子在室必当有杖。女子子在室并非都有杖,成人则杖,童子则不杖,曹氏已详论;妾亦并非皆杖:
妾为君云“容”者,则有二义。盖士有有妾者,有无妾者。容有妾者为君,此一义也。而士之于妾,恩情不同。《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其为之缌者,其恩深,此妾为君当致病者也。不为之缌者,其恩浅,此妾为君未必致病者也。其能致病而杖者,所谓“容”者之又一义也。由后一义而推之,容有能病,即容有不能病。此传云“不能病者不杖”,则士妾无子者为君,其一矣。推之大夫为贵妾缌,则妾之非贵者,亦不能为君病而不杖矣。又《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则内宗外宗皆为君服斩也。其适大夫、士者,固有爵而杖矣,而所适非大夫、士,既不得以有爵而杖,而妇人居君之丧,犹臣居君之母与妻之丧,虽欲致病,而无其情也。是妇人之不杖者,又一也。
在张先生看来,士之妾为君并非皆杖,有杖者亦非引而进之而已,而是妾之有子者,恩情更深,君为之服缌,妾为君亦当致病,故有杖;妾之无子者,恩情浅,君为之无服,妾为君不能致病,故无杖。推及大夫,大夫为贵妾缌,贵妾为大夫则致病而杖;大夫为余妾无服,余妾亦不能致病而不杖。
大夫之妾有杖无杖以有爵无爵而论,然其理与士之妾有杖无杖同。盖辅病为用杖之第一意,妾为君之杖生于辅病,辅病生于恩情,有爵者德厚而致病深,士之妾无爵,仅以有子无子别之,至大夫则以有爵无爵别之。张先生以妇人之爵比于男子之爵,内宗外宗义通,故妾为君犹臣为君,其用杖之意正同也。张先生据“容”字不定之义析妇人不杖为二,一为士之妾恩浅者,二为大夫妾之无爵者,论之甚精,颇得礼意之正,正可补沈氏、曹氏未尽之意。先生更做结论曰:
《传》所以特言此者,以丈夫服斩者皆杖。……而妇人有服斩而不杖者,此则异于丈夫。《传》故特为妇人著之,而曰:“亦不能病也。”且不能病者,非情不至也,礼不可也。公父文伯卒,其母戒其妾曰:“无瘠色,无洵涕,无掐膺,无忧容,从礼而静,是昭吾子。”以言君不好内,则妾不致病也。此妾所由不能病也。
男子之斩衰无有不杖者,而妇人之斩衰有不杖者,此即“妇人不杖”之义,所指仅在妾中之恩情浅而不能致病者。故不杖者非谓童子妇人,非谓不为主者,非谓在室之成人女子,更非凡妇人皆不杖。因妇人不杖并不附在任何一条,即并非哪类服丧者必不杖,故不可出于经文,而《传》则特补经义,并以不能病解之,而不能病亦非情不能至。情之浅深,随人而异,若因各人之情而为礼,则无节文人情之礼矣。礼缘人情自然而制,非因各人之情而随意为之,反以节文各人之情为要。无子之妾或有情深者,无爵之妾亦有恩重者,然此不足以为致病而有杖之故。如公父文伯之例,其妾不为致病,方能昭示其君好德有礼、远离女色之善。故以礼,妾本不应为君致病深,特别是大夫以上爵尊位重者,更应以德治家,而不能沉湎于儿女私情,此亦有爵者必有德之一意。《服传》以“不能病”释妇人不杖,先儒虽多有得用杖礼意者,却多不能解此语,唯闻远先生此说可释千载之惑。至“不能病”一语得解,则“妇人不杖”之意自明。
先生于《炳烛随笔》中又有一长段论沈彤之说。(70)其于妾或不杖之说,充分肯定沈彤,与《丧服郑氏学》无异。而沈彤又谓,郑注“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不仅妾有不杖者,女子子在室为父亦有不杖者,并进而以为,除《丧服小记》中所说无昆弟主丧的情况外,女子子在室均不杖。闻远先生以为,此说不然:
夫女子子为父岂恩疏者乎?郑君《小记》注明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推郑君之意,一则以女子子在室多在童年,则以童蒙寡知,故不能致病,是以下文即云“成人正杖也”。沈氏敢违郑注,独不顾己恩疏之说乎?夫《丧服传》与《小记》不同,传所言,意指恩疏者也,《小记》注言女子子,则非恩疏者矣。贾氏据《小记》注,谓传亦童子妇人,非也。沈氏据传非童子妇人,概之《小记》之女子子,亦非也。(71)
童女在室固不杖,然成人女子在室为父则无不杖之礼,故郑云“成人正杖也”。《服传》云妇人不杖据成人说,《小记》注据童子说。二处不同,沈彤之混淆,无异于贾疏之混淆,而其误更甚于贾氏。
故妇人当杖而不杖者,仅士大夫之妾容或有之,其他成人妇人,当杖之服,无有不杖者。
结语 妇人不杖与丧服礼意
丧礼用杖这种区区小事,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地反复争论?今人见到古人这些琐碎的讨论,常生不解之叹。而在丧服制度中,唯有为君、父、母、妻、长子等最重的丧服才会用杖,故用杖为丧服之大端。而如妇人不杖之说,《服传》与《丧服四制》一再申明,汉人于《白虎通》复又再论。可在通常的丧服体系中,却又很难给此说一个恰当的位置,所以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争论的目的,不仅要给这种说法一个恰当的安置,更要以此来重新理解丧杖的礼意,而作为丧服大端的杖,理解它的礼意,就是理解丧服的礼意。
从丧礼的这一细节中,可以窥见礼乐文明精神之一二。《丧服》中说杖,有苴杖为父以竹圆象天、削杖为母以桐方象地、杖当齐心、其本在下等诸多说法,且又有优爵、担主之意,然而用杖之本意却很简单,即在辅病,所拟者,不过五十以上扶老之杖耳。老人行动不便,所以执杖以扶老,同理,遭至亲之丧者悲不自胜,形销骨立,也需要执杖以辅病。在宗法体制中,有爵者当有相应的宗族与庙制,故应当更能慎终追远以养孝德,所以有爵者德厚而致病深,更应有杖,此为优爵之杖;无爵而担主者,在家中地位尊贵,与死者关系密切,且迎来送往,十分劳累,故亦有杖。杖本为辅病而设,优爵、担主皆为引申之义,若不病而执杖,甚或以杖来炫耀身份地位,就成了方苞所讽刺的成人而心如童子了。
以杖辅病,已含节文人情、鼓励孝德、警戒身心不一之辈的意思。孝子丧亲,哀毁致病,授之以辅病之杖,一方面是对致病深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对毁瘠伤身的限制。不能致病者执杖,应当有愧于心;过度悲伤者执杖,自可稍减哀痛。杖之意,在于帮助孝子适度表达丧亲之情。情感表达因人而异且变动不居,是最难把握的,礼制要将情感引导到最适当的程度,就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到情感的这种特点,另一方面又不能不加限制,而任情感肆意放纵,故何人有杖、何人无杖有明确说法,却又往往非执定之辞。礼有常则必有变,妇人不杖既非指凡妇人皆无杖,则必为变礼。对妇人不杖的讨论,关键就在于将这种变礼厘定在哪里。凡妇人皆不杖说、非主不杖说、女子子在室皆无杖说、妇人外成说、以杖即位说,都从礼意的某个角度来理解,却又无法兼顾各个方面,没能很好地以用杖三礼意来厘定常与变的关系,无法把握丧杖作为辅病之具节文人情之所在。诸说中最充分考虑到用杖之义者,唯有童子妇人说与妾或无杖说。在妇人可能有杖的几种丧服中,只有妾为君存在解释空间;若所指不是妾为君,则只能为童女之变礼。所以,讨论到了最后,就成了童子妇人说与妾或不杖说之间的较量。
童子妇人说虽在文意上并不周延,却能兼顾几方面的礼意,确为精辟之论,此说一出而后儒多从之,不为无因。而沈彤、曹叔彦、张闻远先生在精思明辨之后,以为当从妾为君考虑。沈彤之论已确定这一思考范围;曹先生在反复考虑后,还是放弃了沈彤的说法,而回到了童子妇人说,张先生最开始也接受童子妇人说;但二人经过了反复的讨论辩难之后,他们都推倒了自己以前的说法,转从沈氏之说;然闻远先生对叔彦先生的修改似乎尚不完全满意,于是又在沈氏、曹氏之说的基础上做进一步修正,使妾或不杖说以一种最可能圆满的形态呈现出来,既充分照顾到了经、《传》、《记》、注之间的平衡,又周到地考虑了宗法体制与节文人情的调适,而最重要的是,将丧杖的礼意最好地贯彻在其中。在目前可以见到的诸家说法中,闻远先生所讲的妾或不杖说最合礼意,应该是妇人不杖的正解。
先儒对妇人不杖说的讨论,伴随着一千多年礼学的兴衰起伏连续不断。魏晋南北朝议礼之风大盛,而有贺循、雷次宗之说;唐人总结六朝礼学,而有孔颖达、贾公彦之疏;宋代异说纷呈,至有凡妇人皆不杖之说,而朱子及其门人虽有精深之论,终不能挽此颓势;清代礼学复振,大家辈出,至清亡之际,而有曹、张二先生之说出。二先生往复质证、从善如流,不惜自弃成说,对历代旧说详加考辨、去伪存真,终立妾或不杖之说。方此海内鼎沸、文明隳堕之际,二先生以伛偻多病之身,拄杖于泉间林下,竟能沉潜经义,究心于这些看似早已无意义的丧服之学,将先儒的讨论推上一个更高的境界,为往圣绝学留下一星难得的续命香火,既是经学史上不可忽视的一大创见,更是近世士林中值得深思的一段佳话。
附列本文所见“妇人不杖”之主要解法


(1) 曹叔彦先生云:“杖是丧礼之大者,妇人果或不杖,经必别著之矣。”见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二,《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94册,第332页。
(2) 参考张焕君《〈丧服〉用杖制度考论》,《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1期,第140—141页。
(3) 《仪礼注疏·丧服·斩衰章·传》,第866页。
(4) 敖继公《仪礼集说》卷十一下,第609页。
(5) 陈立《白虎通疏证》卷十一《丧服》,第511、512页。
(6) 《礼记正义·丧服小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第959页。
(7)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六“庶子不以杖即位”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
(8) 夏炘《学礼管释》卷十三“释妇人不杖”条,《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93册,咸丰十年景紫山房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170页。
(9) 张先生以为“檐”为本字,故改之。
(10) 张锡恭《丧服郑氏学》卷一,第59页。
(11)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五,第404页。
(12) 胡氏云:“经于此章,止云‘妻’,无嫡子、庶子,及父在、父没之分。下《不杖章》云‘大夫之嫡子为妻’,则又似专言大夫之嫡子,不以通于士。窃疑士卑,父在嫡子、庶子为妻皆得杖期;大夫尊,父在,庶子为妻大功,其嫡子为妻虽不降其期服,而降在《不杖章》。不杖则不禫,以示与父没者有别也。若父没之后,大夫之嫡子、庶子为妻皆得杖期,故于此章唯言‘妻’,而于下章特言其异者,曰‘大夫之嫡子为妻’,而传以‘父在’释之也。大夫之庶子,父没为妻得杖期者,《大功章》‘大夫之庶子为妻’条注云‘言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是也。又据《小记》孔疏引或问云‘嫡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只不得即位’,然则嫡子之异于庶子者,在不以杖即位,非不杖也。又《杂记》云‘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孔疏:‘其子长子之子,祖在不厌孙,其孙得杖,但与祖同处,不得以杖即位。’按,此是祖主子丧,而孙亦得杖,唯不以即位,与《小记》疏所引或说合,可证士主嫡妇之丧,而其嫡子亦得杖也。如谓士之嫡子父在不杖,则经于下章当云‘大夫士之嫡子为妻’,不得专言‘大夫’矣。总之,经以杖期、不杖期分章,而于《不杖期章》唯言‘大夫之嫡子’,则士之嫡子在《杖期章》明甚。传唯于‘大夫之嫡子’发‘不杖’之义,则士之嫡子为妻亦杖明甚。郑氏此注似犹欠审察耳。至《杂记》所云‘为妻,父母在不杖’,孔疏以不杖专指父在言,虽无‘大夫之子’之文,要自主大夫子言之。戴记杂出汉儒,文或不详,此经及传固自昭昭可据也。”见胡培翚《仪礼正义》卷二十二,第1400页。
(13) 张锡恭《丧服郑氏学》卷五,第323—325页。
(14) 司马光《书仪》卷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42册,第497页。
(15) 胡广《性理大全书》卷二十《家礼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儒家类》第710册,第441页;《读礼通考》卷三十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12册,第689页;《续通典》卷八十,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1页。
(16)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八,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九册,第5496页。
(17) 郑居中《政和五礼新仪》卷二百十五、卷二百十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647册,第881、895页。
(18) 朱熹《家礼》卷四《丧礼之成服》,收入《朱子全书》第七册,第909页。
(19) 《读礼通考》《续通典》文同。唯《性理大全书》作“《家礼》用《书仪》服制,妇人皆不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恨未得质正。”《性理大全书》中此条未系于杨复之下,但此意当为杨复所发无疑。
(20) 参见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二“斩衰杖”“凡妇人皆不杖”两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11册,第720、727页。
(21) 郑珍《仪礼私笺》卷四,收入《郑珍全集》第一册,第116页。
(22) 郝敬《仪礼节解》卷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85册,郝千秋、郝千石刻九部经解本,第692页。
(23) 蔡孔炘《经学提要》卷五《丧礼》,《四库未收书辑刊》第四辑,道光五年刻本,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0册,第102页。
(24) 夏炘《学礼管释》卷十三,第169—170页。
(25) 张尔岐《仪礼郑注句读》卷十一《丧服》,《钦定四库全书荟要》,吉林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52页。
(26) 沈文倬《汉简〈服传〉考》,见《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27)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6页;丁鼎、王明华《“丧无二杖”说献疑》,《民俗研究》,2002年第1期,第189—190页。
(28)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八,第九册,第5496、5497页。
(29)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八,第九册,第5496页。
(30) 杨复《仪礼图》卷十一《妇人丧服制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04册,第200页。
(31) 《仪礼经传通解·续卷第一》,收入《朱子全书》第三册,第1220页。
(32) 《礼记正义·丧服小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第993页。
(33) 《仪礼注疏·丧服·斩衰章》,第867页。
(34) 杜佑《通典·礼九十四》卷一百三十四,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437页。
(35)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六“庶子不以杖即位”条,第363页。
(36) 王棠《燕在阁知新录》卷十八,“丧杖”条,《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第1147册,康熙间燕在阁刻本,第29页。
(37) 吴浩《十三经义疑》卷五,“庶子不以杖即位”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五经总义类》第191册,第299页。
(38) 参见丁鼎、王明华《“丧无二杖”说献疑》,刊于《民俗研究》,2002年第1期,第189—190页。
(39) 方苞《仪礼析疑》卷十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09册,第158页。
(40) 金榜《礼笺》卷二“妇人不杖”条,《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09册,乾隆五十九年游文斋刻本,第39页。
(41) 《礼记正义·丧服小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第1706页。
(42) 张焕君《〈丧服〉用杖制度考论》,《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1期,第141页。
(43) 《礼记正义·丧服小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第1706页。
(44) 《礼记正义·丧大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1252—1253页。
(45) 胡培翚《仪礼正义》卷二十一,第1351页。
(46) 任启运《礼记章句》卷六之二,《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99册,乾隆三十八年清芬堂刻本,第219页。
(47) 《仪礼注疏·丧服·斩衰章》,第867页。
(48) 《礼记正义·丧服四制》,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5册,第843页。
(49) 《礼记正义·丧服小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第1706页。
(50) 郑君所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非谓女子子在室即童子,而为女子子在室且未及笄者。知者,《丧大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郑注“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可知女子子在室有不为主而杖者,非童子也。
(51) 《仪礼注疏·丧服·斩衰章》,第867页。
(52) 《礼记正义·丧服小记》,方向东点校《十三经注疏》第14册,第1706—1707页。
(53) 此正凌曙所谓:“其中有正例,有变例,且有变例中之正例,有正例中之变例,更有变例中之变例也。参伍错综,非比而同之,不能知也。”凌曙《礼说》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10册,道光九年广东学海堂刻本,第505页。
(54) 盛世佐《仪礼集编》卷二十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11册,第45页。
(55) 焦以恕《仪礼汇说》卷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89册,乾隆三十七年研雨斋刻本,第97页。
(56) 姜兆锡《仪礼经传外编》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87册,乾隆元年寅清楼刻本,第612页。
(57) 汪琬《钝翁前后类稿》卷十七《文稿五经解》,收入《汪琬全集笺校》第一册,人民文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9页。
(58) 徐灏《通介堂经说·礼四》卷二十七,《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群经总义类》第177册,咸丰四年刻本,第253页。
(59) 俞樾《茶香室经说》卷十二“妇人童子不杖”条,《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群经总义类》第177册,光绪二十五年春在堂全书本,第556页。
(60) 黄以周《礼书通故》第九《丧服通故五》,第432页。
(61) 沈彤《仪礼小疏》卷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109册,第938页。
(62)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二,第333页。
(63)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二,第333—334页。
(64)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二,第334页。
(65)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二,第334—335页。
(66) 曹元弼《礼经学》卷五《解纷第五下》,《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94册,宣统元年刻本,第793—794页。
(67) 所引《茹荼轩日记》材料,均见于其书稿本,光绪十一年至二十五年之间日记藏于上海市图书馆,光绪二十六年以后之日记,藏于复旦大学图书馆。
(68) 张锡恭《茹荼轩文集》卷五,《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86册,封氏篑进斋刻本影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3页。
(69) 张锡恭《丧服郑氏学》卷一,第59—61页,下不另注。
(70) 据《茹荼轩日记》,此条作于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而《释服十三》作于同年十月二十八日。
(71) 张锡恭《炳烛随笔》,附于《茹荼轩续集》后,收入《云间两征君集》,1949年铅印本,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