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与降等——论为人后丧服的两个方面
若子与降等
——论为人后丧服的两个方面
为人后之服是丧服礼制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涉及对整个丧服制度乃至宗法制度的理解,不仅历代礼学家讨论极多,且往往关系到君位传承的大问题,经常成为国家礼制的讨论焦点,至明代大礼议达到了顶峰。到了清代,礼学昌明,大家辈出,对为人后之礼的讨论也非常热烈,水平远远超过了明代。如毛奇龄、程瑶田、褚寅亮、段玉裁、胡培翚、夏炘等多有新见。到清末,黄以周先生对先儒诸说做了精练但有力的批判,张闻远与曹叔彦两先生发扬师说,对先儒诸说做了系统的总结与澄清。张先生有《读胡氏〈仪礼正义〉二》《宋濮议论》《汉庙制论》《亲死不得为人后议》等文章讨论相关问题,曹先生则在《礼经校释》中备述为人后之礼。后曹先生在《礼经学》中,张先生在《丧服郑氏学》中,都对此做了系统的概括。二先生发前人所未发,解决了礼学中聚讼纷纭的一个关键问题,对濮议、大礼议等礼制难题的讨论也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仪礼·丧服》中关于为人后的有这样几条服制(1):
一、《斩衰章》:“为人后者”,传:“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二、《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嫡子不得后大宗。”
三、《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四、《殇小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五、《小功章》:“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
六、《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七、《礼记·丧服小记》中又有相关的一条:“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为人后之丧服头绪甚繁。看上去,争论似乎往往集中于前两条,即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与本生父母当如何对待,但若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不能仅在这两条上做文章,其关节点反而在对第五、第六条的讨论上。第六条里道出了为人后之服的两个关键词:降等、若子。为人后之服的症结,即在于如何理解这两个词。
要之,为人后之丧服所争,不过降等与若子两端。为本生父母降等,为所后父若子,这就是前两条的服制。若子,因重所后之大宗,由尊尊之义而来;降等,是因尊尊而抑亲亲,故不得不降本生父母,其意了然。此理虽明,而如明世宗、张璁等不行此礼,以为世宗入承大统非为人后之礼,以致以亲亲害尊尊。欲知世宗非礼之处,须明宗法体制中,并非仅为所后父母若子,也并非仅为本生父母降等。降等者有昆弟、姊妹等,若子有所为后之兄弟之子,此经记中所见。为人后之礼,《仪礼》《礼记》中虽有七条之多,却仍有很多未能言及之人,比如为祖父母、叔父母等。对这些人当服何服,就成为历代争论的焦点。张闻远先生在评论胡培翚《仪礼正义》时,即以胡氏对第六条的解释进入,批评自敖继公至胡培翚对为人后之亲服的理解。其后,曹叔彦先生进一步发明其义,将为人后之亲服说得更加明晰,由此而有了对为人后丧服之制,以至宋明议礼的一个系统总结。
一 亲服三说
为人后之亲服,礼学中大抵有三派主张。
第一派是郑君的说法。前述第五条“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言姊妹而不言姑,与《丧服》中“姑姊妹”往往连言之通例不合,先儒疑其必有因,而有不同说法,并以此推断为人后者余亲之丧服。郑君以为:“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也。”(2)郑意似乎以为姑亦当降,但并非执定之辞,降不降、如何降,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但皆可由恩轻重推出。
陈铨说:“姑不见者,同可知也。犹为人后者为其昆弟,而不载伯父,同降不嫌。”(3)陈说似由郑说发展出来,却失去了郑说的弹性,而执定姑必与姊妹同为降等。陈氏此说仅能解释为姑服,而不能解释余亲之服。
贾疏发明郑说,却与陈氏不同。但贾氏的意思,主要见于对第六条的疏。他疏解“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说,“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解“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说,“此等服其义已见于《斩章》”。贾氏认为这两句记文完全没有问题,第一句中的“兄弟”不是指亲兄弟(因《丧服》中一律称亲兄弟为“昆弟”),第二句中的“若子”,指的是大宗之亲,同于《斩衰章》的《传》所说的“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从与下列两派的对比中就可看出,以第六条第一句指为本亲族兄弟降等,第二句指为大宗亲若子,就严格遵循了郑氏之说。其详细发明,见后文的黄、张、曹三先生之说。
第二派以马融为代表。马融以为:“不言姑者,明降一体,不降姑也。”(4)若以马融此说推之,则唯有一体之亲降服,而《丧服》中所列出的为人后者亲服,包括父母、昆弟、姊妹,均为一体之亲,余亲不列,以其皆非一体之亲。此说给出了相当强的理论解释,胜过陈铨所谓“同可知也”的简单推论。(5)
第三派以元儒敖继公为代表。敖氏同样注意到,《丧服》经中所列为人后者之亲服仅限于一体之亲,但他的解释却和马融不同:“是于本服降一等者,止于此亲尔。所以然者,以其与己为一体也。然则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疏为服,不在此数矣。”(6)敖氏给出的也是一个相当强的理论,即认为,除去所列出的三种亲服是从本服降一等之外,余皆按照此人于所后之人的亲疏远近为服,这样就有可能降的不止一等,但也有可能根本不降。
比如图10所示,赵伯、赵叔为赵祖之二子,赵姑为赵伯之妹、赵叔之姊。赵伯无子,赵甲若出后为赵伯之子,为其父并己之昆弟姊妹(赵弟、赵妹)并降一等之服,而赵姑仍为其姑,不降服;同样,赵祖仍为其祖,亦不降。设如图11所示,钱父甲为钱子乙之从祖父,钱子乙出后为钱父甲之子,若依降等之服,则为钱姑乙服小功,若依若子之服,则为钱姑乙服缌麻。

图10 赵氏宗亲表

图11 钱氏宗亲表
比起马融来,敖继公的考虑周详了很多,因为他意识到,因所生父与为后父同在一宗,故一个亲属可能无论从本生父母这边算,还是为后父母那边算,都在五服之内,在五服内的位置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马融未能考虑到这一层,故其说虽能解赵家之服,却无法解钱家之服。
敖氏以同样的理论来解释第六条,即《记》中的“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首先,他以为为人后者为兄弟降一等,指的都是同父兄弟,那么,这一条就和第三条,即《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相同,既然相同,为什么重出?而且如果只是为同父兄弟,则应该只有一种情况,即未出服期,出后降一等为大功,直接如《大功章》言降为大功即可,何必说“降一等”?敖氏解释下一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时,又遇到了更大的麻烦,于是他认为“之子”二字为衍文,此处说的是“于所为后之兄弟若子”,敖氏解释为“凡己所降一等之外者皆是也,其有服若无服皆如所后者亲子之为”(7)。仍以钱家为例,钱子乙出后为钱父甲之子,钱父甲必无子,而钱子丙与钱妹甲俱降一等为大功,则若子者当指钱子甲、钱子丁、钱子戊、钱妹乙,为钱子甲大功,为钱子丁、钱子戊、钱妹乙小功。此虽勉强可通,但一是改了《记》文,一是认为一条之中的两个“兄弟”所指不同。
清儒段玉裁、胡培翚等人皆从敖说。胡氏于“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一条释云:“敖氏此说极是,后儒多驳之,由未明《仪礼》后大宗之义耳。”文长不具录,仅列其主要理由:古者为人后唯后于大宗。故于大宗之正亲、外亲、旁亲,服之一如亲子,服术以所后为断,不以本生为断,正如孟子所云: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重大宗以抑小宗,即一本之矣。唯为父母、昆弟、姊妹降一等,以其为一体之亲。
胡氏以为,马郑皆误。马融以为除一体之亲外皆不降,失其抑小宗之义,而郑君以为“举姊妹可以该姑”,似姑亦或降。陈铨之误来自郑注,而贾疏云“本宗余亲皆降一等”,更是误导后人。
胡氏又引用汪均之说,解释后人何以被误导。古者唯后大宗,而后世“无论大宗小宗,皆为置后,甚至有利其赀产,舍大宗而争为小宗后者”。出后之后,不忍为本宗无服,故纷纷增议,以本生降一等为服。(8)
于《记》之一条,胡氏却不再从敖说,而以为《记》文无误。既如此,则《记》文二句“一言其本宗服,一言其所后服,两两相应”,于本生降一等,于所后若子,似乎与前说已不同。胡氏遂又不得不将第一个“兄弟”释为“昆弟”,为同父昆弟,则与《大功章》重出,于是引段玉裁说,以为此处兼姊妹言,而《大功章》不兼姊妹,此处言报,而《大功章》不言报。而第二个“兄弟”只能是族兄弟,以出后父无他子。此说虽避免了敖氏改经之弊,却仍颇为牵强。(9)
敖氏一系的说法长期占统治地位,但也多有生疑者。如褚寅亮就指出:“假使为疏属之后,则祖父母以上俱无服矣,安乎?否乎?”(10)如图12中所示李氏,李庚出后为李父甲子,按照为后之宗算,其本生祖李祖庚和曾祖李曾丁俱无服,似乎于情难安。

图12 李氏宗亲表
二 黄、张辨敖说之误
对以上所列三说,黄以周先生有一个非常精当的评价:“马说失之厚,敖说失之薄,郑注为长。”(11)马氏以为除一体之亲外皆不降,所以过厚;敖氏以为除一体之亲外,皆依所后大宗而为服,所以过薄。二说虽看似相反,却都以为余亲之服有一定之法,思路很类似。郑氏说当从姊妹之服推出,但陈铨以为与姊妹同服,虽从郑说而来,却失去了郑说的弹性,反而流入马氏、敖氏的思路。
黄先生进一步阐述其说云:
经惟见父母、昆弟、姊妹之服,余皆不见。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正补言所不见者。于兄弟服降一等,是降不止一体矣。贾疏“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云“本宗余亲皆降一等”是也。段懋堂、胡竹村并申敖说,不可信。《传》《记》两言若子,并谓于所后之亲若子,未尝谓于所生之亲亦以所后之子服之也。
按照“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这一条,为人后者不仅要为一体之亲降等,而且要为族兄弟降等。无论对马说还是敖说,这都是一个相当有力的反例,因为这一条若成立,就不可能除一体之亲外皆不降,更不可能除一体之亲外皆按大宗若子之服。所以敖氏、胡氏在解释这一条时都显得捉襟见肘。若如贾疏之信《记》,则既不能从马说,亦不能从敖说,更不可像陈铨那样简单地解释郑说。
黄先生以为,《记》中这一条一言降等,一言若子,与经传中之降等、若子相配合,则承郑注、贾疏之意,将为人后者之亲服分为降等、若子两类,而不是像马氏、敖氏那样,以为亲服仅有一法。
张闻远先生在《读胡氏〈仪礼正义〉》第二篇(12)中本其师说,详论胡氏为人后者亲服之误。张先生的入手点,仍然是对第六条的解释。首先,他讲明:“他经昆弟亦称兄弟,惟《礼经》必别而言之。”在《仪礼》当中,同父与同祖之兄弟必称为“昆弟”,而“兄弟”指小功之族亲,这是通例。(13)敖氏、胡氏之说若通,必违此例。其次,张先生进一步指出,《记》是用来补经的。经中既然说过为人后者为昆弟之服,《记》中怎么需要再说一遍呢?段玉裁、胡培翚都以为,经中没有“报”字,《记》补上“报”字,故重出。但此说甚为牵强。张先生说:“按,《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则其昆弟姊妹皆报,可以互明,《记》无须补言报也。”
释第六条的“兄弟”为昆弟,有不合经例、重出两大问题。但若解“兄弟”为小功以下之兄弟,就完全无此问题,但必须改变对为人后亲服的理解。张先生解云:“《记》言为兄弟降一等,言为小功者降服缌麻,推此而大功以上之皆降一等可知也,举轻以概重耳。”本亲大功以上之服皆降,这是张先生对为人后者之本亲服的基本判断,也是他对郑注“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也”和贾疏“本宗余亲皆降一等”的阐发。
胡氏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孟子所说的“天之生物,使之一本”。为人后者必须厚大宗,抑本宗,以体现一本之意,因此必须以所后之大宗为本,本宗之亲当准此为服。但张先生指出:
是亦未思之故也。夫以服其本宗为二本乎?则为其父母,为其昆弟姊妹,何以不为二本也?如谓降其本服,即不为二本,则于余亲之服,郑、贾亦云降一等,非如马氏融不降之说也。且一本之义于父母为尤切,服父母不为二本,服余亲乃反为二本乎?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不必为胡氏掩也。
若以为仅降一等就算二本,但一体之亲皆降,难道不算二本吗?若说二本之嫌,只有马融的不降之说才有,而郑、贾都以为本宗亲仍要降服,故孟子二本之说不可如此解。
于是,黄、张两先生辨明了马说、敖说之误,重新回到了郑、贾之说,结合第六、第七两条,将为人后之服分为若子与降等两类。但究竟哪些人当服若子之服,哪些人当服降等之服,却尚未详析,有待曹叔彦先生申明。
三 曹先生论亲服
曹叔彦先生最早刻于光绪十八年(1892)的《礼经校释》,对第一、第二、第五、第六四条都有非常细致的分析,并对先儒诸说详加剖析,于为人后者为之子之说、明世宗大礼议问题,大量参考段玉裁《明世宗非礼论》,于汉代庙制、濮议,则大段征引闻远先生之说,而其最关键的部分,仍然是对第五、第六两条的辨析。他在张先生《读胡氏〈仪礼正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澄清,究竟何人当服若子之服,何人当服降等之服,后于《礼经学》的明例部分列出为人后之服例。曹先生论为人后者丧服之文长达六万多字,此处我们将以《礼经学》所列服例为纲,辅以图表,尽可能简练地讲出他的基本意思。
《礼经学》中概括说:“凡为人后者于本宗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亲若子。”(14)此处已分别出降等与若子二服,是对黄、张二先生之说的继续。曹先生又云:“凡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15)这是第二条传中的明文,故为人后者所降的是小宗,而非仅是父母或一体之亲。而其所在之小宗未必只有一个,所以曹先生又说:“小宗有四,经举父宗有定者以为例,而此外凡属小宗者,皆可准之为服。”(16)父母、昆弟、姊妹确为一体之亲,但马、敖给出的理由都不对。《丧服经》之所以举出这三者,是因为为人后者必然有此一小宗,所以必有此三者之降服,却未必有其他小宗。若有其他小宗,为人后者自当降服。所以说:“为人后者小宗降服多少不定,则不悉著,皆省文互见。郑君熟于互见之例,故能得降等、若子两服不相互之旨。”(17)下更详释其例。
之所以会有为人后之礼,是因为宗法体制中的大小宗之分。大宗无子,取小宗之支子后之。而小宗有四,有继祢宗,有继祖宗,有继曾祖宗,有继高祖宗,但并非人人皆备四宗。曹先生云:
然则别子为祖,别子之嫡子为大宗,别子之庶子皆宗之;至别子庶子之子,则以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宗,所谓继祢之宗,并大宗,是为大宗一小宗一;别子庶子之孙,则又以别子庶子长子之子为宗,所谓继祖之宗,与从兄弟为宗者也,而别子庶子之众孙,又各以亲兄弟之长者为祢之宗,是大宗一小宗二;别子庶子之曾孙,又以其长曾孙为继曾祖之宗,是与再从昆弟为宗者;而别子庶子之众曾孙,又各以其从兄弟之长者为祖宗,以其亲兄弟之长为祢宗,是大宗一小宗三;至别子庶子之玄孙,又以其长玄孙为宗,所谓继高祖之宗,与三从兄弟为宗者,而别子庶子之众玄孙,又各以其再从兄弟之长者为曾祖宗,其从兄弟之长者为祖宗,其亲兄弟之长为祢宗,是为大宗一小宗四。故人备五宗者,须至别子庶子之玄孙。(18)
请以李家之宗法释之:李太祖有二子,李高甲,李高乙,李高甲为嫡子,持重大宗;李高乙为别子,于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李曾甲、乙为李高甲之子,仅有继祢宗,而无其他小宗,为大宗一小宗一;李祖庚、辛为李曾丁之子,既有继祢宗,又有继祖宗,为大宗一小宗二;李父癸为李祖辛之子,有继祢宗、继祖宗,也有继曾祖宗,为大宗一小宗三;至李父癸之子,则兼备四小宗,而为大宗一小宗四矣。大宗每一代之别子,如李曾乙、李祖乙、李父乙,皆另立一小宗,其子均仅有继祢宗,为大宗一小宗一,其子孙之宗,以此类推。为人后者为本亲服当何服,即取决于他有几个小宗。曹先生更详释各种情况,请仍以李氏宗族言之。(详见图12)
曹先生曰:“或祖为大宗,而惟父为小宗,当降。”这指的是只有一大宗一小宗的情况,如李父甲无子,李父乙之次子李乙出后为李父甲之子,则降其本生父李父乙及其妻之服,降昆弟李甲之服,余亲皆服若子之服,而其姑李姑甲之服不变,因无论出后前后,她都是李甲之姑。(图13—15)

图13 李乙出后前丧服表
注:凡出后者,皆假定出后时无亲子,此表亦暂不考虑后辈之服,下同。

图14 李乙出后后若子丧服表

图15 李乙出后后降等丧服表
“或曾祖为大宗,而祖父皆为小宗,当降。”设以李丙为李父甲之后,而李丙不仅降其父李父丙之服,且应降其祖李祖乙之服一等,亦降其姑李姑乙之服一等,余皆不降。(图16—18)

图16 李丙出后前丧服表

图17 李丙出后后若子丧服表

图18 李丙出后降服表
“或高祖为大宗,而曾祖祖父皆为小宗,当降。”如以李丁入继大宗,则不仅降其父李父戊,且降其叔父李父丁,其祖李祖丙,从祖李祖丁,并曾祖李曾乙,以其与大宗共高祖也。(图19—21)

图19 李丁出后前丧服表

图20 李丁出后后若子丧服表

图21 李丁出后降等丧服表
以上皆非备五宗者。
“备五宗者而为人后,则太祖之宗为大宗,而己之高曾祖父皆为小宗,当降。”(19)如以李庚为李父甲之后,则其四小宗皆降。其正尊,父李父辛降为期服,祖李祖庚降为大功,曾祖李曾丁降为小功,高祖李高乙降为缌麻;同父兄李子己,妹李妹丁,皆与己同为继祢宗,降一等;其叔父李父壬,姑李姑丙并属己之继祖宗,亦当降一等;其从祖李祖辛,从祖叔父李父癸,从祖姑李姑丁,皆属己之继曾祖宗,当降一等;李曾丙,李祖戊,李祖己,李父己,李父庚,均属己之继高祖宗,亦当降一等,余亲均为李高甲之后,并服若子之服。(图22—24)(20)

图22 李庚出后前之本宗丧服表

图23 李庚出后后若子丧服表

图24 李庚出后降等丧服表
四 为人后丧服之礼意
至此,为人后丧服终于被彻底讲清楚了,而其中的礼意在上面繁复的图表中也可以显露出来。丧服的基本礼意,不过亲亲与尊尊两端。若子之意在于重大宗以尊尊;降等之意,在于以大宗抑小宗,首重尊尊,却不可没其亲亲。诸儒之所以在为人后问题上争论不清,就在于无法平衡尊尊与亲亲的关系。
段玉裁《明世宗非礼论》立论极精。段氏指出,为人后者为之子为不易之论,明世宗入继大统,当以武宗为父,世宗与张璁之论悖礼之甚;但同时,段氏又指出,“而天子诸侯卿大夫为人后者,未有改其父称,而伯父、叔父之者也”(21),张璁等人以亲亲害尊尊(22),程子、杨廷和等人以尊尊没亲亲,均有不妥处。故段氏云:“天性之父子不夺于受重之父子,而易其名。受重之父子不狃于天性之父子,而去其实。”然段氏仅就仲婴齐之事立论,未能讲明此中的道理。
若以曹氏为人后之服视之,则此中礼意了然。其根本问题即在于,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之服并不是为伯叔父母之服,而是降等之服。如程子、杨廷和改称之说,将本生父视同伯叔父,初看似亦可通,仅因出后者之本生父与所后父恰好为同父昆弟,如李子乙入继的情况。以此看来,程子、杨廷和之说竟以为本生父亦当按照大宗若子之服,而被称为伯叔父,以丧服学视之,竟连一体之父母均以若子之服服之,尚未达到敖继公的水平。
如李丙、李丁、李庚入继,其本生父与所后之李父甲分别为从昆弟、从祖兄弟、族兄弟,如服以若子之服,则所降不止一等,如李庚之情况,甚至于本生父无服。但为人后之子不论本生父与所后父之亲疏,均应为本生父服齐衰不杖期。
闻远先生于《宋濮议论》云:“盖以不贰斩者,全所后之尊尊,而以称父母者,不没所生之亲亲也。”(23)曹先生更于《礼经学》中明其例云:“凡为人后者降其小宗之服,不改其本亲之名。”(24)
若子与降服两端明确区分,看上去极为繁复,却最好地体现了宗法与丧服制度中尊尊与亲亲二义之间的关系。以亲亲害尊尊,则大统不立;以尊尊没亲亲,则人情难安。而曹先生的最后结论,却正是回到了欧阳修在濮议中表达的观点:
父子之道,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绝其天性。绝人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没也。此所谓降而不绝者,以仁存也。(25)
(1) 历代为人后丧服之争论,均围绕此七条展开。下文谈及此上七条,均以以上标号指代。
(2) 本文所引十三经注疏均用方向东点校本《十三经注疏》(2021年版),下不另注。
(3) 杜佑《通典·礼五十二》卷九十二,第2502页。
(4) 杜佑《通典·礼五十二》卷九十二,第2502页。
(5) 杜佑《通典·礼五十二》卷九十二,第2502页。
(6) 敖继公《仪礼集说》卷十一下,第671页。
(7) 敖继公《仪礼集说》卷十一下,第688页。
(8) 以上所论,具见胡培翚《仪礼正义》卷二十四,第1532—1535页。
(9) 见《仪礼正义》卷二十五,第1583—1585页。
(10) 褚寅亮《仪礼管见》卷中之五,清乾隆刻本,页17。
(11)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九,王文锦点校,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38页。
(12) 光绪十二年(1886)九月,张先生完成此经学课艺,其中包括《读胡氏〈仪礼正义〉》三篇和《读焦循〈孟子正义〉》。此文后收入《南菁讲舍文集二集》《清儒学案》,亦存于《茹荼轩文集》,均可参照。本文中引文均从笔者所藏张先生手稿而来。
(13) 夏炘以为,经、《记》体例并不相同,经中有缌麻之亲亦称昆弟。俟考。
(14) 曹元弼《礼经学》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94册,第560页。
(15) 曹元弼《礼经学》卷一,第559页。
(16) 曹元弼《礼经学》卷一,第575页。
(17) 曹元弼《礼经学》卷一,第570页。
(18)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五,《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礼类》第94册,第402页。
(19) 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六,第26页。
(20) 黄式三先生尝述张横渠说,“五服之内不许为后”,五服之外若为人后,则必为不孝之人,孔子在《礼记·射义》中的所谓“与为人后者”,其意或即在此。
(21) 段玉裁《明世宗非礼论五》,收入《经韵楼集》卷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页。
(22) 张璁在奏议中,总说杨廷和等人是想让明世宗“与为人后”,有意混淆“与为人后”同“为人后”的区别,其用心可见一斑。
(23) 张锡恭《宋濮议论》,收入《茹荼轩文集》卷十,民国十二年封氏篑进斋刻本,第21—22页。
(24) 曹元弼《礼经学》卷一,第572页。
(25) 欧阳修《濮议卷四》,收入《欧阳修全集》第五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8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