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2005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都必须遵守《畜牧法》,凡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