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修订。
9.4.1 行政处罚目的原则种类
1)立法目的原则
(1)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处罚原则
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的行政相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实施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种类
①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种类: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③农业部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此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9.4.2 行政处罚机关与管辖
1)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
①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③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管辖
①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具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⑤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⑥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⑦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⑧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⑩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4.3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相对人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处罚有简易、一般、听证3种程序。
1)简易程序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③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9.1
某区查获一未经检疫猪肉案
为确保我区肉食品安全,让人民吃上放心肉。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大执法力度,要求全区各镇街兽医站加派人手,每天对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仔细检查。
2011年3月2日上午,区动监所驻青峰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在对青峰镇农贸市场猪肉销售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猪肉经营户赵某销售的鲜猪肉没有胴体检疫验讫印章,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属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猪肉共计31kg进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赵某进行了《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2)一般程序
①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④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案例9.2
全国首例“兽药添加瘦肉精案”开庭
擅自更改兽药配方,生产大量不合格兽药,销往全国,案值达1700多万元大案
2013年7月,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江西等21省市区警方,联合捣毁了涉嫌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江西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此案被称为我国破获的首例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及擅自更改兽药配方,生产大量不合格兽药销往全国,案值达1700多万元的大案。
此案也是我国警方首次全环节摧毁的假兽药及食品源头性犯罪案件。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此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从2012年1月开始,被告人熊某组织周、詹、周、王等5人,擅自更改兽药配方或在兽药中添加违禁成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兽药。从2012年1月到2013年2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重症绝杀、超强克拉风暴、克拉克、氟莱克、特效阿莫先、克拉阿莫先、阿莫先、第二代克拉阿莫先、高热蓝耳抗毒清、混感全能等兽药的累计销售金额为1729.97万元。其中,天星系列售药的销售金额为531.04万元,天星系列售药在浙江地区的销售金额为58.93万元;添加违禁成分盐酸氯丙那林的兽药品种超强多抗、超能金尊、咳喘停、特效咳喘宁的累计销售金额为28.1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兽药,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1758.09万元,周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1555.61万元,詹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1729.97万元,周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531.05万元,王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58.93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周、詹、周、王系从犯,周、周、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熊某当庭翻供,称自己不怎么管公司的事,什么都不知道。周某则称,公司需要生产新药的时候,他就从网上、书上找一下资料,在兽药中添加盐酸氯丙那林是从网上下载得到的。
鉴于案情重大,涉案人数较多,法庭将择日再审,再审时间为2014.07.28。
3)听证程序
①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案例9.3
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引发的思考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去年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3个饲养场存在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的行为,经过调查取证,按照执法程序下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方提出听证的要求,在听证会上,围绕这一事件展开争论,按照争论结果,修改了处罚的内容,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在该市尚属首例听证案件。在该案例执法过程中,笔者深有感触,现汇报如下,供同仁们商榷。
1.案情及立案
2011年5月10日,某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在该区某乡一修车场内,一红色面包车运载有死猪1头,要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尽快查处。接到群众举报后,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去调查。执法人员到场后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经初步现场勘验,当事人刘某驾驶车号为豫×—×××××的红色昌河面包车运载死猪1头,行至修车场附近面包车出现故障,于是到修车场进行维修。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勘察,认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辆和死猪进行拍照、录像,并监督车主对车辆和现场进行消毒。
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依照执法办案程序对当事人刘某依次进行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查封通知书》《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刘某承认,其于2010年筹建养猪场,位置在某乡某村自己的地里。猪场占地5亩(每亩667平方米),现存栏200头,已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4.4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执行
①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④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⑧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9.4.5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责任
①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②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④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⑤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⑥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6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生效条件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生效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缺少任何要件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要求的要求,都是无效的,可以撤销的,其生效事件为:
(1)处罚主体合法
处罚主体拥有进行该行政处罚的职权。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拥有行使行政处罚的畜牧兽药行政主体。处罚主体还必须是法定的对某一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确已构成违法
(3)处罚决定必须符合程序
处罚的实体内容正确,程序必须符合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如因程序违法,该处罚仍可能被撤销。
(4)处罚以法律为准绳
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
案例9.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原则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以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为保障,强化日常监督,着力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畜牧兽医执法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①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11部,涉及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岗位责任。
②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执法工作,同时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的牌子,归口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
③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④完善执法工作机制,规范执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