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
10.2.1 行政调解概述
1)行政调解概念特征
(1)行政调解概念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2)行政调解特征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行政调解的特征为: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主持调解争端或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调解;行政调解是依法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诉讼外调解,这种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因行政调解而限制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行使诉权。
2)行政调解作用
(1)调解是解决冲突
首先,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2)行政调解有利于实现行政主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
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行政机关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 3)行政调解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针对是否依法自愿和是否依法调解的相互监督过程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也蕴涵和追求社会和谐,因此,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律的和谐价值和追求保证体系和谐。
10.2.2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概念特点
1)概念特点
(1)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是指在畜牧兽药行政主体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对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畜牧兽医行政纠纷,以自愿为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合理地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
(2)特点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主持,以自愿为原则,解决民事纠纷,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强制服从,为诉讼外调解。
2)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程序
(1)构成要件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依法进行:
①必须是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直接受害人提出索赔请求的。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
③必须是事实依据充分,请求事项明确具体的。
(2)法律效力
在法律的适用上,可依据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是在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友好协商,在互让互谅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所以,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调解程序
目前,畜牧兽医行政调解程序一般经过如下阶段:
①申请受理阶段。当事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后,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②调查取证阶段。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③调解阶段。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应出面主持调解。
④制作送达调解书阶段。调解达成的协议,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制作调解书,并依法进行送达,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