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草原占国土比例大,是构成畜牧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国家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于1985年6月18日制定了《草原法》。
国家对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实行保护制度。
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国家对上述草原作为草原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