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概述

6.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概述

6.1.1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饲料条例》)。

6.1.2 主管部门

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饲料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