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英美国家比较分析:我国与英美的不同之处

中英美国家比较分析:我国与英美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的总体取向是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一致的,即力图打破垄断,构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形成有效竞争。而在中国,国务院是规制改革的最终决策者。因此出台的规制改革政策通常显得比较温和。如成立联通公司时明确宣布不再批第二家新企业,在各大电信运营商大打价格战时信息产业部紧急叫停等。但事后中国电信利用垄断地位压制联通的现象日趋严重,中央决定拆分电信。代价是损失电信业的范围经济,使得中国电信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中英美国家比较分析:我国与英美的不同之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电信产业启动了市场结构改革。改革的总体取向是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一致的,即力图打破垄断,构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形成有效竞争。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而且明显地借鉴了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如,1994年设立中国联通,引入“双寡头垄断”机制,基本上借鉴了英国的做法。1999年和2001年两次对中国电信实施分拆,转向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但是,由于中国在引入竞争过程中,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规制机制以保证普遍服务的提供,而且互联互通在技术、资费和结算等方面的问题悬而不决,不对称规制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因此,直至今天,中国电信产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

当然,最重要的是,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环境不同,在电信产业引入竞争的利益博弈中,中国显示出不同于英美等国家的特点。

(1)最终决策者不同。

在美国,通常情况下由司法部和法院充当着最后裁决者的角色。在英国,产业贸易部长和电信规制总监拥有很大的决策权。而在中国,国务院是规制改革的最终决策者。虽然名义上邮电部和后来的信息产业部是电信行业的规制机构,但几次重大规制改革都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最终决定的,即产业规制政策由中央政府最高层的行政机关决定。国务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试图通过改变电信业市场结构来实现打破垄断、加快行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规制改革目标,以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

(2)利益博弈主体有差异。

在美国和英国,市场结构改革的主要参与方是企业。而在中国,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成为垄断企业和地方利益代表。在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博弈中,主要参与方并非企业,而是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它们分别作为垄断企业和地方利益代言人与中央政府博弈。邮电部和后来的信息产业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规制改革并没有最终决定权,它们只是作为参与博弈的一方,代表原有垄断厂商的利益。规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发生并最终实现均衡的。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属性及其公共物品、基础设施性质只是各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论据而已。(www.daowen.com)

(3)社会参与力量的作用有差异。

在美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是美国国会、法院以及各利益集团进行政策辩论时采用的共同价值标准。任何政策主张或法律诉讼在辩论过程中都会面临公众利益标准的检验。不符合公众利益是反对改革的有力武器。英国也十分重视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在自然垄断产业建立了专业的消费者组织,而且还有健全的听证会制度。但是在中国,目前除政府、垄断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力量还没有直接参与到规制改革的决定机制中。虽然有全国性的消费者协会和地方性消费者协会,但是没有在自然垄断产业建立专业的消费者组织。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作用有逐渐增强的趋势。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被媒体广泛报道和引用,消费者的呼声越来越受到重视。另外,由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已是上市公司,电信垄断运营商的行为更加透明并受到市场约束。

(4)改革的力度不同。

美国的市场结构改革的力度非常大,采取了按业务分拆的方法解体了AT&T。从今天的观点来看,解体AT&T不一定十分必要,由此带来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损失非常大。但是在当时的技术和经济背景下,不失为一剂医治垄断顽症的猛药。英国的市场结构改革次之。在改革初期,由于电信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与市场结构改革过程同时进行,因此采用了比较保守的方式引入竞争。私有化完成以后,改革的力度才有所加大。在我国,与其他领域改革一样,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改革采取了渐进的道路,先易后难,先“短线”后“长线”。国务院从国家(国有资本)利益出发,既希望电信业以竞争促效率,又不愿恶性竞争损害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因此出台的规制改革政策通常显得比较温和。如成立联通公司时明确宣布不再批第二家新企业,在各大电信运营商大打价格战时信息产业部紧急叫停等。2004年11月,国资委决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三大电信运营商高层大换班,更是明确地显示我国各大国有电信运营商间竞争不能损害其共同出资人利益这一底线。1994年联通成立具有一定的帕累托改进的性质,改革阻力较小。但事后中国电信利用垄断地位压制联通的现象日趋严重,中央决定拆分电信。当时采取了阻力小、操作简便的“竖切”方式。代价是损失电信业的范围经济,使得中国电信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为了面对加入WTO后国际电信企业的挑战,2001年,中央政府出于国家竞争力的考虑,再次拆分电信。这次规制改革直接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改革难度较以前更大。四次重大的电信规制改革由易到难,体现了渐进改革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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