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基本医疗保险与医保账户

城市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基本医疗保险与医保账户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建立后,医疗保险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组成。1986年上海市制定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1988年在全市各区、县市级单位实施。城保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职工可凭医疗保险凭证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城市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基本医疗保险与医保账户

新中国建立后,医疗保险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组成。劳保医疗享受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部分项目“半费”待遇。在职职工及所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在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福利基金中开支;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列支。公费医疗享受对象主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费用由财政按规定的年人均定额拨款支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费用控制措施,致使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1986年上海市制定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1988年在全市各区、县市级单位实施。医疗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医疗费与享受人员挂钩。给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发放医疗费备用金,就诊时,个人自付10%的门诊药费,在20元以内由个人负担,超出2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报销;(2)医疗费用与享受单位挂钩。将公费医疗经费按定额拨给单位自管,这些单位一般都具备医务室、保健科,有自管能力。自管单位的医疗费用如有超支,由主管公费医疗部门酌情补贴;(3)医疗费用与医疗单位挂钩。将公费医疗经费按指定医院就诊的享受单位人数和定额拨给医院代管,代管内容一种是代管门诊经费,另一种是门诊经费和住院经费一起代管。年终结算,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一般为50%)奖励给医院,超支部分经审核属于合理的部分予以解决,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拨款。

1996年上海市政府颁布《关于深化本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在增发退休人员医疗补贴的同时,实行门诊药费在职人员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住院医疗费在职人员自负8%,退休人员自负4%;职工因患大病而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经济困难以致影响生活的,可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个别单位有特殊困难,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2000年12月,上海正式实施《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方案》(简称城保)。城保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保险费由职工缴纳一部分,用人单位缴纳一部分;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职工可凭医疗保险凭证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就业或居住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针对贫困市民的基本就医和市民在患“大病”“重病”时遇到的困难等问题,按一定标准实施医疗救助,以完善医疗保险改革。

2003年上海建立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简称镇保)。镇保不能享受门急诊医疗报销,在住院上,在职给付70%,退休给付80%,最高限额为基数的4倍。2011年、2017年分别将镇保中的企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

2002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门急诊不予报销,住院在起付线以上报销80%,最高限额按缴费年数而不同。

2007年12月上海颁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凡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民保”):(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3)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镇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2/3,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1/3。(www.daowen.com)

早在1958年上海就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的资金以村或乡、镇为单位,农民自愿交纳少量基金,另由集体经济公益金适当给予补助。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到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大部分农村因集体经济崩溃停止合作医疗制度,但上海郊区农村却没有中断过。

从1986年起,上海在郊区部分乡镇试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由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合经办合作医疗,引入保险机制。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集体和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务工人员由乡办企业提取人均年收入4%,农民个人每年缴纳务农收入1.6%~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每个农民每年支付一定资金。以家庭(户)为投保单位,以村(厂)为结算单位,以乡为管理单位,实行单独核算、分户储存、专款专用。凡参加投保农民都可按规定报销在各种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2002年上海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象包括本市农业户籍及其外籍配偶,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选择参加新农合门诊统筹的镇保人员。由个人、财政和村集体共同筹资,定额缴费,可以进行门急诊和住院报销。

2011年5月上海新医改方案颁布,它整合了多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缩小了不同人群待遇差别,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障计划。2015年,新农合实施市级统筹。

2016年1月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三个统一:(1)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等,统一参照本市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2)支付标准统一,缩小住院待遇差距,提高农村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住院支付比例达到75%,与城镇居民一致,合理设定门诊待遇,进一步鼓励门诊医疗下沉,统一大病保险政策;(3)城乡居民可以到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将全市1301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系统,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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