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对未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进行强制要求,对上市的企业有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及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根据上述法规,我国的财务报告审计主要是公众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

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

1.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对未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进行强制要求,对上市的企业有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及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1996年,我国财政部专门针对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以下简称九号准则),九号准则将对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纳入审计师在制订审计计划前研究的范围内,并且对内部控制的目标及其固有限制进行了归纳总结,此时对内部控制要素的定义依旧停留在三要素时期,将内部控制概括为控制环境会计体系和控制程序三大要素。在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2001〕41号)中,相关条例对内部控制的目标的定义也与1996年准则中对内控的三大要素相契合,认为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向的标的:其一是关于企业财产安全的;其二是关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其三就是整个企业日常运行的合法合规性。另外,此次相关准则的六大原则中对单位负责人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进行了强化,对公司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和实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此之外,还对内部控制的内容、评估方法和内控检查的主要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具有实践可能性的说明,使得关于内部控制的准则更有现实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2006年,相关监管机构对我国的央企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出台了适合各自的内控指引,上交所深交所也针对内部控制和公司的风险控制出具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60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34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此后,相关机构于2008年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该配套指引的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分别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给出了具体详细的指导。另外,配套中含有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保监会财会〔2010〕11号)也为企业的实践提供了参考,该配套指引被称为“中国式萨班斯法案”,对于实施内控评价有了更加详细和更加规范的指定。2015年财政部发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21号),专门针对小企业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提供指导。

2.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整合审计还是独立审计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目前普遍使用的内部控制审计方法是自上而下的整合审计,结合我国风险导向审计的思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保监会财会〔2010〕11号)规定,注册会计师使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从财务报表层次开始了解内部控制的整体风险,再到企业层面,按照重要性原则,将审计工作的重点集中于重大账户。

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是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对企业的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控制制度、经营方面各个循环系统的控制以及财产和凭证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审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保监会财会〔2010〕11号),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类型如下: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国实施内部控制并对其进行规范起步较晚,自2011年起,相关文件规定,我国在境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必须对其内部控制开展审计工作,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企业也从2012年开始分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201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非国有控股的主板上市企业从2013年开始在披露公司年报外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披露,2014年开始其他主板上市公司也必须全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最后对于非上市公司不强制性地要求其必须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但是鼓励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内部控制审计。

(二)外部审计的现状

1.企业财务报告审计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财务报告审计主要针对公众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9条[12]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根据上述法规,我国的财务报告审计主要是公众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www.daowen.com)

2.企业外部审计的现状

根据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发布的《2019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该报告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现状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问题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市场集中度较高

2019年度,按照收入总额、证券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客户数量、客户总市值、客户总资产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8分别为:56.3%、64.1%、62.0%、70.2%和91.9%。

(2)2019年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大幅增加

2019年度换所上市公司数量达71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达18.6%,较2018年数量增长1.4倍以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主要包括前任审计机构被立案调查、审计团队换所、按实际控制人等要求或发展需要换所、按照国有企业轮换规定场所、与前任审计机构存在分歧等,其中,前任审计机构被立案调查及审计团队换所,是导致换所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3)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小型事务所呈现与“高风险公司”组合的苗头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后,少数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本市场执业,并呈现出与高风险公司组合的苗头。例如,2家高风险上市公司及11家高风险挂牌公司曾公告选聘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仅有1家挂牌公司由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2019年度非无保留意见增长显著

2019年度上市公司的非无保留意见为170份,占比为4.4%,较2018年度增长显著。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专业问题突出

以2019年度为例,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凸显的问题主要有:非标报告、审计机构变更问题、关联方资金占用金融工具相关审计问题、重要交易与事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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