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类监管行为内在逻辑分析:中国证券监管者非理性行为模式研究

四类监管行为内在逻辑分析:中国证券监管者非理性行为模式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MDS的数据分析结果,九种监管行为特征代表了四类互相区分和联系的监管行为,而进一步定性分析的重点就是解释这四类监管行为的内涵和特点。A类监管行为包括失时式监管、非协调式监管和不透明式监管。C类监管行为包括过度式监管和教条式监管。D类监管行为主要包含松懈式监管。进一步而言,通过考察这四类监管行为的内涵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也都符合MDS分析的结果。

四类监管行为内在逻辑分析:中国证券监管者非理性行为模式研究

根据MDS的数据分析结果,九种监管行为特征代表了四类互相区分和联系的监管行为,而进一步定性分析的重点就是解释这四类监管行为的内涵和特点。

A类监管行为包括失时式监管、非协调式监管和不透明式监管。结合内容结构分析法(Content Configuration Analysis,CCA)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监管的时机不当,还是监管的考虑不周,抑或是监管的沟通不畅,其本质都是监管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缺位监管。事实上,监管过程本身就是监管部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监管者为了自身利益存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强烈动机,并且为了逃避监管惩罚而倾向利用和隐瞒所掌握的优势信息,因此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真实市场信息,进而导致所制定的监管政策不仅滞后于市场问题,而且难以被有效执行。此外,在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监管部门虽具备较高的行政级别,但也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监督,并且还面临着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为了自身利益,监管部门也存在利用和隐瞒监管信息以逃避外部压力的倾向,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管的不透明。综上所述,A类监管行为是由监管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一类监管工作方式,即缺位监管。针对缺位监管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进一步参考郝旭光(2011)提出的有效监管的六个判别标准——综合性、针对性、严密性、前瞻性、权威性和及时性可以发现,缺位监管实质上降低了监管的综合性、及时性和权威性,进而导致了监管有效性的不足。

B类监管行为包括选择式监管、盲目式监管和随意式监管。结合CCA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三种监管行为都违背了监管的公平原则,明显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其本质都是监管目标不清所导致的错位监管。事实上,作为转轨经济中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一直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和进行监管执法时时常需要考虑政府的宏观政策要求,例如在早期证券监管中,国有企业脱困股份制改革就是监管所要遵循的目标之一。近些年,随着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程度的不断增高,证券市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重要,为此,监管部门也与时俱进地对监管目标进行了扩展和优化,重视维护市场“三公”、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工具论”的思想还在持续地指导着监管部门的监管决策,尤其是当市场的运行违背政府的意愿时,监管部门常会依据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即使这种干预是以违背监管目标和原则为代价的。显然,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冲突就会导致监管部门经常制定短视性的政策,在执行上也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进而出现这三种监管行为。综上所述,B类监管行为是由监管目标不清所导致的一类监管工作方式,即错位监管。结合有效监管的六个判别标准,错位监管实质上降低了监管的严密性、前瞻性和针对性,进而导致了监管有效性的不足。

C类监管行为包括过度式监管和教条式监管。结合CCA的分析,无论是频繁地干预市场还是僵化地对待市场,其本质都是监管理念偏差所导致的越位监管。在中国的监管实践中,集中型的监管模式赋予了监管部门很高的行政权力,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力监督和制约,证监会经常以主管部门而非监管部门的角色出现在市场中以树立自身的权威,这就导致监管的理念经常出现偏差,不相信证券市场只能监管不能调控,故而总是试图调控和指导市场,例如,当市场大幅下跌时,监管部门常以发社论、停融资等手段来提振市场,而当市场大幅上涨时则通过查违规、提速首次公开募股(IPO)等手段来为市场降温。事实上,市场的运行自有其内在规律,而监管也自有其明确的职责,越过监管职责范畴所进行的活动势必会破坏监管的公正原则,并且,越是事无巨细和墨守成规地干预和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就越难从中把握和抓住问题的核心,致使很多影响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也不会得到针对性地重视。总而言之,C类监管行为是由监管理念偏差所导致的一类监管工作方式,即越位监管。结合有效监管的六个判别标准,越位监管实质上降低了监管的针对性,进而导致监管有效性的不足。(www.daowen.com)

D类监管行为主要包含松懈式监管。结合CCA的分析,松懈式监管意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力和惩罚过轻,其本质是监管激励缺失所导致的失位监管。具体而言,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通常都是由监管者来具体实施的,如果监管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机制才能促使监管者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查处违规上市公司,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在中国的监管实际中,作为体制内的公务人员,监管者面临着烦琐的工作内容和巨大的工作压力,而收入却往往由其级别和职务来决定,并且相比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被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其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因此,权责的不对称以及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证券监管者的偷懒行为,导致监管者往往不愿主动执行监管政策,并且为了个人利益可能会利用监管权力进行“抽租”,从而使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总而言之,D类监管行为是监管激励缺失所导致的一类监管工作方式,即失位监管。结合有效监管的六个判别标准,失位监管实质上降低了监管的权威性,进而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基于上述定性分析,与监管失灵相关的九种监管行为特征实际上体现出缺位、错位、越位和失位四类监管工作方式,并且都是监管部门没能正确履行其监管职责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缺位监管意味着监管部门没能落实其本职工作,即该干的监管工作没有去干;错位监管意味着监管部门错误的落实了本职工作,即该干的监管工作干错了;越位监管意味着监管部门超越本职工作权限去干工作,即干了不该干的工作;失位监管意味着监管部门没能履行好本职工作,即该干的监管工作没干好。进一步而言,通过考察这四类监管行为的内涵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也都符合MDS分析的结果。其中,越位监管和错位监管都代表了监管部门为改善证券市场环境所做出的主观努力,但努力的方式却存在问题,因为无论是超越职权还是错误指导,监管部门都是在将主观的期望施加于客观的市场,这就导致监管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但收效甚微。相比之下,缺位监管和失位监管都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所受到的客观限制,这既包括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包括监管激励不足的问题,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管部门缺乏处理和应对实际市场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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