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应以独立完整的物业项目为评价对象。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的评价范围均不超出物业项目。
3.1.2 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应在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