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控制项

5.1 控制项

5.1.1 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建筑、商场建筑以及由上述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公共建筑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现行《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SJG 34的约束值。

5.1.2 应对电力、天然气、生物质能、热力等能源消耗进行分类计量。

5.1.3 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