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给排水设备设施应运行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6.1.2 给水系统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管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并且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应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6.1.3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6.1.4 在非传统水源利用过程中,应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