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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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ssion正式加入:加入欧盟的过程。在经谈判达成加入条约后,所有成员国必须批准条约,欧洲议会必须表示同意。
Acquis Communautaire现有共同体:欧盟全部立法、规则、司法与标准体系。
Agenda 2000 2000年日程:为向中东欧扩大而改革共同农业政策与凝聚政策的措施。
Amsterdam Treaty《阿姆斯特丹条约》:参见Treaty of Amsterdam《阿姆斯特丹条约》。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AFSJ)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阿约》将《申根协定》纳入欧共体,规定废除边境控制、允许人员自由流动以及开展打击跨境犯罪的司法与警察合作。爱尔兰、英国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丹麦,选择不参加废除边境控制以及涉及欧共体机构的一些方面的事务。
Asymmetric shocks不对称冲击:以不同方式影响同一经济体内的不同地区。这是欧元区内的潜在问题。
Barriers to trade贸易壁垒:成员国间已经废除了关税与配额。单一市场废除非关税壁垒的目标大部分已经完成,但仍存在某些非关税壁垒。
Budget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盟预算:来自自有财源的收入;三分之二的开支用于共同农业政策与凝聚政策。
Citizenship公民权利:《欧洲联盟条约》提出了欧盟公民权利。欧盟公民不但享有作为本国公民的权利,还享有各条约赋予的权利。
Cohesion policy凝聚政策:通过结构性基金实施的欧盟地区发展政策,占欧盟预算开支的三分之一。
Comitology委员会制度:由成员国官员组成、代表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小组委员会制度。
Commission,European Commission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欧盟的主要执行机构,由20名委员组成,负责不同领域的政策。除具执行功能外,委员会还提出立法提案和监督守法情况。“委员会”亦常用作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约1.6万人)的总称。
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Coreper)常驻代表委员会:参见Council理事会。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地区委员会:由地区和地方当局代表组成,对立法提出意见,并主动提交报告。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共同农业政策:通过补贴和其他价格支持机制支持农业的政策,占欧盟预算开支的将近一半。该政策已朝着直接补贴农民和降低价格支持的方向改革。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CFSP)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欧盟的第二支柱,旨在开展政府间外交政策合作,以及利用西欧联盟的能力开展防务合作。理事会秘书长兼任“高级代表”,协助理事会轮值主席对外代表欧盟。
Community共同体:参见European Community欧洲共同体。
Compulsory Expenditure(CE)强制性开支:主要用于共同农业政策的预算开支。对此类开支,理事会拥有的权力大于欧洲议会。
Co-operation in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CJHA)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欧盟以前的第三支柱,旨在开展人员跨境流动和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阿约》将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的大部分事务,转移至共同体新建立的“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由于爱尔兰与英国选择不参加“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目前存在的是一个缩小的第三支柱“刑事事务上的警察与司法合作”。
Council,Council of Ministers理事会、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理事会修订立法和对立法进行表决,监督共同体政策的执行,以及负责第二和第三支柱的政策。它得到位于布鲁塞尔的理事会秘书处、常驻代表委员会和委员会制度(参见comitology委员会制度)的协助。理事会与首脑一级的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最强势的政治机构。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一审法院:负责审理涉及竞争法等领域的案件和机构与其雇员间的争端等。
Court of Justice法院:在共同体法方面的最高司法当局,由每个成员国的1名法官组成,共15名法官,院址在卢森堡。法院发展了涉及面很广的案例法(参见European legal order欧盟法制)。它保证了共同体内的法治。
Direct effect直接有效:参见European legal order欧盟法制。
Directive指令:共同体的一种法令,它“在其要求取得的结果上具有约束力”,但将“形式与方式的选择权”留给成员国当局。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Emu)经济与货币联盟:达到了财政状况良好的“趋同标准”,并最终确定本国货币与欧元的汇率后,12个成员国将参加经济与货币联盟。欧元从2002年初取代它们各国的货币。货币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负责。还建立了经济政策协调制度。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Ecosoc)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由雇主、工人和社会团体代表组成。对欧共体立法提出意见,并主动提交报告。
Electoral systems选举制度:所有国家目前在欧洲议会选举中均采用比例代表制,英国在1999年选举中开始采用该制度。
Enhanced co-operation增强合作:允许那些希望在特定领域实施更加紧密一体化的国家,在欧盟的框架内开展这种合作。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uratom)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同时于1957年建立,旨在促进原子能领域合作以及开展民事目的核能研究与开发。
European Central Bank(ECB)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元区货币政策。总部设在法兰克福的欧央行由执行理事会管理;执行理事会与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欧央行的管理委员会。欧央行与各国央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其主要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所有上述机构成员均不得接受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由1950年5月9日《舒曼宣言》发起,将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6国的煤钢部门由一共同制度管理。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均建立在煤钢共同体体制结构之上。
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委员会:参见Commission委员会。
European Community(EC)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欧共体为欧盟的核心支柱。它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含有欧盟机构的联邦成分,并负责欧盟大部分事务。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理事会1950年通过的跨欧洲保护人权的机制。欧盟所有成员国都签署了该公约,它是欧盟尊重人权的基础。
European Council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首脑(如芬兰和法国总统,他们具有某些行政职能)和委员会主席组成,对需要此级别领导解决或推动的事务作出决定,并确定欧盟的政治指导方针。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欧洲法院:参见Court of Justice法院。
European Defence Community(EDC)欧洲防务共同体:20世纪50年代初期将欧洲煤钢共同体国家军队整合起来的一次大胆尝试,但被法国国民议会搁置。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欧洲经济共同体:根据《罗马条约》于1958年建立,其权限包括在6个成员国间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开展大范围的经济政策合作。它的主要机构包括委员会、理事会、欧洲议会、法院。它是今天欧共体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
European legal order欧盟法制:法院建立了共同体法律的主要原则。其一是“直接有效”,使个人可以如同享有成员国法赋予的权利那样,享有共同体法赋予的权利。其二是共同体法“优先”,确保共同体法在整个共同体内按同一标准得以实施。
European Monetary System(EMS)欧洲货币体系: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前身,主要包括限制汇率波动的汇率机制。
European Parliament(EP)欧洲议会:欧盟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其议员(MEPs)在立法、预算、委员会上拥有重大权力。
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EPC)欧洲政治合作:政府间的外交政策合作,1970年开始实行,1993年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取代。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参见European Central Bank欧洲中央银行。
European Union(EU)欧洲联盟(欧盟):除共同体这一核心支柱之外,《欧洲联盟条约》另创建了两个新支柱,即外交政策合作和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三个支柱共有相同的机构,但两个新支柱主要是政府间的。
Federation联邦:联邦政体中,政府职能由两级或多级民主机构分工行使。权力通常依据辅从性原则分配,成员国或组成部分拥有它们能够有效行使的那些权力。
Free movement自由流动:条约规定人员、商品、资本和劳务在欧盟内自由流动,称为“四大自由”。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政府间会议:欧盟修订条约的主要途径。成员国代表在政府间会议上起草一项修订条约,它在生效前必须得到各国的批准。
Legislative procedures立法程序:大多数欧共体法律是按共同议决程序制定的,赋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同意、修订或拒绝法案的权力。合作程序赋予欧洲议会的权力较少,已不那么重要;但只是将理事会计划告知欧洲议会的咨询程序,适用范围仍然相当广泛。批准程序赋予欧洲议会批准加入条约、联系协定以及某些立法事务的权力。
Maastricht Treaty《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参见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条约》。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MEPs)欧洲议会议员:目前有625名【1】经各成员国选举进入欧洲议会的议员。欧洲议会议员代表其选民,在议会小组委员会中审议立法,表决法律与预算,监督委员会,讨论欧盟事务。
Nice Treaty 《尼斯条约》:参见Treaty of Nice《尼斯条约》。
Non-compulsory expenditure(NCE)非强制性开支:欧洲议会比理事会拥有更多控制权的那部分开支,目前约占整个预算的一半。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sation(Nato)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1949年成立的西欧安全保护伞,它将美国与欧洲安全体系联系起来。
Own resources自有财源:欧盟预算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为按成员国GNP与增值税基数提取的一定百分比,次要来源为关税与农产品进口税。
Permanent representations常驻代表处:每个成员国在布鲁塞尔均设有常驻代表处,为该国与欧盟沟通合作的中心。代表处的负责人为该国在常驻代表委员会的代表(参见Council理事会)。
PHARE波兰与匈牙利:经济重建援助:为中东欧国家转型过程提供援助的计划。
Pillars支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约》)使用一种支柱系统来建立欧盟。各支柱相对独立,但由一套共同规定联系起来。核心支柱为欧洲共同体,其余两个支柱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但后者已重新命名为刑事事务上的警察与司法合作。
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刑事事务上的警察与司法合作:参见Co-operation in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
Presidency轮值主席(国):理事会与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的代表轮流担任主席,每届主席任期6个月。当任主席同时根据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表欧盟,并协助确定在其任期内欧盟的目标。
Primacy优先:参见European legal order欧盟法制。
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QMV)特定多数表决:参见voting表决。
Regulation条例:欧共体法令的一种,它在所有成员国中“具有完整的约束力和直接适用”。
Schengen Agreements《申根协定》:最初于1985年在欧盟框架外签订;申根国家现包括除爱尔兰、英国以及某种程度上的丹麦以外的所有其他成员国。该协定已被纳入欧共体(参见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自由、安全与公正的区域)。
Secondary legislation次级(二级)立法:欧盟机构在条约赋予的权力范围之内制定的法律。
Single European Act(SEA)《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签订的、首个对《罗马条约》作出重大修改的法令。该法令对完成单一市场的1992年计划作了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权限,拓展了特定多数表决的适用范围,加强了欧洲议会的作用。
Structural funds结构性基金:包括凝聚基金、欧洲农业保证与指导基金的指导部分、地区发展基金、社会基金(参见cohesion policy凝聚政策)。
Subsidiarity辅从性:该原则要求,只有当某项行动在欧盟一级进行比由成员国分别进行更加有效时,才在欧盟一级进行。
TACIS(Technical Assistance to 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对独联体国家的技术援助:对独联体国家的转型过程提供援助的计划。
Treaties of Rome《罗马条约》:参见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欧洲经济共同体与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常被称为《罗马条约》。
Treaty of Amsterdam《阿姆斯特丹条约》(《阿约》):1997年签订的一项条约,拓展了共同议决的适用范围,改革了共同外交政策以及司法与民政事务两个支柱。
Treaty of Nice《尼斯条约》:由欧洲理事会在2000年12月缔结,旨在为即将的扩大作好机构上的准备。该条约在某种程度上拓展了特定多数表决的适用范围,促进了增强合作。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欧洲联盟条约》:1991年签署于马斯特里赫特(因此简称《马约》)。该条约建立了欧盟,制定了创建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程序,赋予欧洲议会以重要的新权力,提出了欧洲公民权利,建立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民政事务合作两个新支柱。
Union联盟:参见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
Voting表决:理事会决定大多由特定多数表决(QMV)作出,给每个国家的表决权数依人口多少而定,但加权偏向小国。全部票数为87票,62票构成特定多数。从2005年起将实施新的加权方案,以为欧盟的扩大作好准备。全体一致同意程序在共同体立法中已不那么适用,但在另两个支柱中仍是主要程序。简单多数表决只限于程序性事务。
Western European Union(WEU)西欧联盟:英国与欧共体成员国在1954年建立的组织。在长时间停顿后,《马约》与《阿约》对欧盟与西欧联盟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将后者纳入欧盟,并作为北约的欧洲“臂膀”予以发展。大多数欧盟成员为西欧联盟成员。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WTO)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从1995年起取代《关贸总协定》来规制世界贸易,目标是减少国际贸易壁垒,并具有争端解决机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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