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根茎式的关系网和民间组织

第八章 中国根茎式的关系网和民间组织

我们已厌倦了树木。我们不再相信树木、根与须根。这些已使我们痛苦日深。

——德乐兹和嘎塔里(Deleuze&Guattari,1987:15)

与具有交流和预设通道的等级模式的中心化制度(甚至是多中心化的)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关系网是一个非中心的、非等级的、没有首领也没有有组织的记忆或者说中心自律的指涉系统,仅仅是靠(流)的回圈来定义的。

——德乐兹和嘎塔里(Deleuze&Guattari,1987:21)

在西方现代史中,我们称之为“市民社会”的话语的和社会的形成,出现过两次。第一次是在18世纪的西欧,第二次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东欧——前苏联。这两次均被定义为从专制状态下解放出来的社会,或者是从18世纪绝对暴君制度下,或者是20世纪后期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官僚体制下(Taylor,1990)。两次运动都是希望从当时国家统治政治化的状态下恢复到社会原有的自治状态。两次运动都被认为是非国家的整合结构的复苏。对于一个在其中国家不控制所有社会活动的独立社会的发展来讲,这个过程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现代西方这种国家或社会的动力应用于理解中国的话,那么将会有把一种解释框架强加于一个社会和历史因素不同的情形上的危险(Wakeman,1993)。这就是为什么我采用了80年代汉语中新出现的用法——民间。民间的范畴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非政府的,也是与正式的官僚管道毫不相干的。尽管汉语中“民间”的涵义与其在英语中的对等物有很大的差别,但我仍断言: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讨论与中国正在发生的事情是相关的。正如我在绪论中所提出的,全球化的现代化经历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对世俗化政治领域的释放和对宗教领域的替代(Benjamin,1969b)。在全球现代化中,民族——国家的崛起是给人印象最深的最令人生畏的发展之一。20世纪中国的发展经历大大超出了这种规律。所以,寻求可以均衡国家权力的社会活动的自主领域,在曾经引进了民族主义、法西斯主义和马列主义的中国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我宣称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讨论与中国相关,并对中国出现“民间”的条件和形式进行理论化,而不是描述和比较的学术练习(将中国与东西欧及北美比较),也不仅是评估西方式的“市民社会”在晚期中华帝国或新中国是否出现过。这不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描述,而且也是实践性的活动;因为寻找其踪迹的同时,也是在一个仍然与国家同处一个空间的社会里激发非国家空间并使其成为一项有意识的工作的努力。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强调保护社会;实质上,所有法律、公众或制度化的机构或团体都附属或本身就是国家官僚主义的一部分;即使是很小规模的集会或讨论都被禁止,除非政府不咎其过;社会团体之间几乎没有跨地域和机构设置的公开或正式的、独立于国家的横向联系。

埃勒默·汉基斯(Elemer Hankiss)在研究70、80年代的匈牙利时发现了一个“第二社会”(1988)。它根据非国家规律自行运作,但其话语和活动并未有意识地形成一个独立的“自己的”市民社会,“第一社会”或官方团体拥有以下特点:(1)纵向组织,(2)由上至下的权力流动,(3)国有制,(4)集中,(5)文化的政治化,(6)官方意识形态,(7)可视性,(8)官方认可的合法性。而“第二社会”则不具有这些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相反(1988:36)。这两个平行的社会并不代表两群人,而是人们相互协商,必要时从一个层面转到另一个层面的“两种不同层面的社会存在”中的两组。

“关系”的艺术可被视为中国“民间”的主题。像匈牙利的“第二社会”一样,中国的“民间”存在于国家和一个充分发展、自我组织的社会构成之间的过渡性空间。仔细研究“关系学”,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个新兴的“民间”秩序的“一些不成熟的形式”或“轮廓”,但这些形式会强大到足以抗拒国家。

许多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都集中在正式合法的民主制度上(如投票、宪政、多党制)(王绍光,1991)。下面我们看看产生社会组织的基本社会构成层次上的民间。“社会构成”指的是社会关系的经纬,它们交织在一起,编织出一个社会秩序的基本实体。因为目前对中国“社会构成”的研究建立在一个变化和不可预测的历史之上,我们要冒很大的危险来讨论其未来,但我们必须要冒这个险来推测中国变化的社会秩序。

正如汉基斯在研究匈牙利国家社会主义系统时描绘的冲突“组织原则”间并确认“一个正在出现和自我肯定的系统外因素的过程,一个异体机制的过程,和一个‘非国家社会主义运行机制的种子’过程”(Hankiss,1988:15),在本书中我也着手研究在中国“关系学”如何成为一个“制度外因素”的。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关系学”与一个不依靠、不复制国家而形成的、即将出现的社会机体的关系是怎样的?

有一点可以确定,因为许多关系技巧都是被腐败的官员通过裙带关系和寡头政治来为个人谋私利的,“关系学”不属于第二社会,而是第一社会加强自身的工具。官员们对这个工具的运用可以在上面提到的八个特点中的四个体现出来:纵向组织、由上至下的权力流动、国有和集中。所以,官员间的关系可被看作是第一社会的一部分,它形成一个与第二社会有界限,但与第二社会也有部分交叉的区域(Hankiss,1988:36)。

在西方历史上,“市民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范畴有两种不同的概念:一方面指个人权力、公民权和公民自由,另一方面指居中的社团或组织。对比欧洲历史上“市民社会”的两个因素,中国的关系学(即不偏向个人也不偏向团体)能在一个独立的“民间”的出现中起什么作用吗?这种关系学能在形成一个中国式的而不是西方式的“民间”中起什么作用吗?

人权和公民权的启蒙概念是西欧的“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18世纪末的一些思想家如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提出的专制国家损害了作为“自由”个体的“自然权力”。他的解释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通常非法政府必须给统一的合法政府让路(Keane,1988b:44-48)。各种当时流行的契约理论都假设在自然状态下,在社会形成之前已经有相当完善的个体,他们拥有完整的权力、自由和平等。人们认为,当时的个体为了自我保护加入一个社会性合约,而这就是形成市民社会的基础。甚至对曾详尽阐述了一般意志理论的卢梭,其目的也是“寻求一种能够防御和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组织形式,但其中个体虽与所有人联合在一起,但仍遵守自己的原则并保持原先的自由”(Rousseau,1967:17-18)。这样,此时的市民社会是为保护其成员——男性,有财产者,但首先是独立的个体——他们在市场上进行利益交换并联合起来,防止国家对其进行劫掠。

随着市场的交换和夫妻家庭等私有范畴的形成,欧洲人越来越意识到个人权力并扩大了个体的主体性。于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指出,欧洲18世纪资产者公共领域是为了讨论公共事务产生的,被称为“非政治性公共领域”,它为人们“对重要公共事务产生反应提供了机会”(1989:29)。通过私人信件、日记和书信体小说形成了一种“自我明确的民间群体,他们集中讨论新鲜的真正的私人性体验”(同上)。这种从阅读和写作中产生的自我和社会的思考,成了进行批判性讨论和对公共领域的参与的基础,也成了形成或多或少的带有自治性的市民社会的基础(49)。如此看来,欧洲独立于国家而出现的市民社会是通过一个讨论和争论公共事务的批评性公共领域的形成而产生的,这个公共领域来自自主的个人主体性的发展。

西欧这个时期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焦点还集中于中间或市民组织在一个独立于国家、自治的市民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托克维尔(De Tocqueville)对市民社会中的各个团体尤其注重。它们被看作是平衡政府对社会生活日渐细致入微控制的主要途径(Keane,1988b:55-62)。他把诸如“科技和文学圈、学校、出版社、酒馆、企业集团、宗教组织、地方组织和独立家庭”等形式的市民组织看作是参与民主、自治和防止专制的重要形式(Keane,1988b:61)。在当今的美国和西欧,尽管市场、福利和军事国家武装日渐蚕食,那些非营利性的自发组织仍是社会中民主力量的有生命力的基础(Wuthnow,1991)。从70年代末至今,市民社会的话语在新的历史和政治条件下复兴,东欧和前苏联反社会主义专制的社会运动都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复兴(Kligman,1990;Hankiss,1988)。这些运动似乎更注重独立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而不是人权和个人的主体性。在波兰,天主教和“团结工会”就是两个这样的组织,它们向国家挑战并许诺给人民以“新的自治的社会”。“团结工会”并不仅仅是一个工会组织,在它的羽翼下,多方面的利益和独立的组织(Arato,1981;Wojicicki,1981)。波兰的市民社会是利益和组织的联合,其成员包括产业工人、私营农场主、人文知识分子和学生(Pelczynski,1988:370)。关于权利问题,抽象的一般性价值很被侧重,所以在东欧基本人权比个体权利更受重视。

当我们将视线转回到当今的中国,就会遇到欧洲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否可以运用到中国的问题。和欧洲不同的是,中国没有什么独立于中央集权而存在的宗教机构(如教堂)和政治机构(如城邦)。在中华帝国统治时期,城镇的官员都是由中央任命并按其指令进行统治。帝国政府总想严格控制宗教机构及其活动。政府要求新的庙宇和修道院(佛、道、神崇拜)以及教士传教要注册并被允许以后才能运作。实际上,超自然的(上帝、神)官僚主义也未能超越现世的人类官僚主义,反而往往受其奖罚系统的影响。官员和皇帝当然可以给附属于他们的神命名。他们甚至能够下令棒打那些没能好好保护民众逃脱自然灾害的神(Yang,1961:182)。

我们也不能在中国找到表达个人权利的传统。但可以肯定的是,正如在第七章所指出的,在今天的中国,特别是在城市,与普遍的人文主义话语结合在一起的对于个体性和独立的自我的关怀正在与日俱增。在许多方面,这代表着上世纪初五四精神的一种复活和进一步深入;但正如梁潄溟在40年代所描述的那样,99%以上的人们把个人主义理解为自私和自利(1949:50),这对当今的人们的习惯和态度仍有很大影响。

市民社会的另一个要素在东西欧背景下起着巨大的作用:即中间或自愿组织、自治集团、公共集会地等,这些与中华帝国晚期有许多共通之处。这些包括士绅和地方自治政权(Rankin,1986),行会(Burgess,1928;Strend,1989;Rowe,1984,1990),邻里和宗教组织(Skinner,1977b;Crissman,1967),宗族和族系(Watson,1982),茶馆以及地方团体(Skinner,1977a;Rowe,1990;Goodman,1990)。许多史料证明在中华帝国和民国期间,其对此类组织的限制远多于现代欧洲早期的限制(Wakeman,1993;Hsiao,1967;Yang,1961)。

共产主义革命扫除了所有那些传统的半自治组织,并建立了斯大林式的“单一组织”社会。其间,所有社会团体都与国家官方系统的某一分支相联,并且要附属于一个更高层管理机构或主管(Rigby,1977;Yang,1989b)。当传统上组成团体的方式包括血缘、出生地、职业、邻里和宗教等被从社会上废除时,一个巨大的历史性断裂便出现了。在中国的区域内,宗族和族系、庙宇和修道院的复兴能否在后社会主义的独立社会领域的发展中起作用,仍是个问题;它们有可能在乡间与基督教堂一起起作用。

1990年和1991年我到中国进行了两次短期旅行,参观了山东、浙江、陕西和北京,目的是寻找一些地方志愿性的社团或任何在国家之外的组织领域的迹象。我向那些人解释我的社会调查的理论框架,他们只是摇头说“党”绝不允许独立机构的存在,不管它是多么非政治性的。他们还说,共产党以自己的组织技巧获得政权,他们尤其注意且害怕那些新组织所带来的威胁。

尽管中国宪法允许公民自由结社,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一个组织为了避免被冠以“非法集团”,它一般都在政府注册。并且,这个注册过程非常繁冗复杂,需要许多红头文件和印章。许多与我交谈过的人都不知道去哪里注册或必须要办理哪些手续。人们还告诉我,即使对那些合法组织,政府也想使其成为整个官方机构中的一部分。

在浙江省的一个镇上,一位女士告诉我她和其他一些业余民俗学者怎样在1989年成立了一个地方性的民俗研究学会,她们是完全自发的,也是自筹资金的。但是,她们还是必须接受两个国家官方机构的领导:当地的社会科学院(学者)和当地文联(作家、艺术家、音乐家、摄影家、书法家),这被称为“双重领导”。她们镇党委宣传部又直接领导她们这两个上级部门。其实在北京,中央政府有专门的部门管理这些“群众组织”。这个民俗团体的经历就是共产党不允许任何一个社会团体脱离其国家机构监督的典型。这样,自发组织的群众团体最终变成了单一机构的一部分。

在现今中国政治背景下,建立独立的群众团体是如此困难,而同时法律系统对个人和团体保护相当薄弱,且人们“权利”和“个人主义”意识的模糊,使得据欧洲模式观察的“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前景不容乐观。或许,我们应该在中国的非正式群体和个人聚合单位上寻找自治社会领域的种子。

不管独立组织被认为在东欧市民社会的形成具有极度的重要性,其最近显示出来的其他特点使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市民社会在中国出现的线索。汉基斯如是描述1948年取得政权后的共产主义匈牙利:“匈牙利社会被有系统地瓦解和原子化了……(但是)一些传统关系网络的残余半隐蔽、半合法地幸存下来,在60年代中期,这些社会网络又重新运作起来”(1988:28)。一个对波兰70年代后期的描述与之类似,让我们联想起中国的民间。

非正式、家庭式的小型私人关系社会网……不用通过正式运作便可达到自卫的目标。这种自发的自卫社会网使得较高的更有效组织起来的社会多元性成为可能。家庭和朋友圈子保护这个民间领域不受行政、公共领域的影响。它们保护一个特定团体的风俗、思想、民族和地方的认同。社会的重建是可能的,因为基础都在那些关系网之中。(Arato,1981:29)

如卡孜米拉·乌齐克(Kazimierz Wojcicki)所言:独立团体和每个其他形式的自治组织代表“给那些曾经是初始状态的组织更复杂的结构的重建”(1981:103)。如果“社会关系的民间网络”是在波兰和匈牙利为市民社会奠定“基础”的“初始形式”,“关系”和“人情”网络在中国形成“民间”时会起多大作用呢?在那里,亲缘、友情和互惠互利的伦理,从古代起不管是在儒学还是在农民的传统中都有着规范性的地位。

我认为,在中国,为观察民间的发展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关系”艺术,它是第二社会的一个动态因素。它将采取一个网络形式,正如在波兰和匈牙利的“初始形式”;但是,从文化角度来说,中国的关系网将比欧洲历史上两种成熟的市民社会——个人的或团体的,起的作用要大得多。若从关系学角度来看,中国的“民间”的粗略的特点可以用两种关系来描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正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