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汉语法律语体的定义

一、关于现代汉语法律语体的定义

语言交际(说写)形成了话语(discourse),话语又包括口语与书面语,而语体应当是语言的功能变体,属于话语,因此,笔者主张,作为公文语体的典型语体之一的法律语体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一个功能变体。关于现代汉语法律语体的定义,比较权威的观点是,在汉语体系内,法律语言学是现代语言学一种分支性技术语言(不是行业性方言)学科,而法律语体则是对话语的分类。他们把法律语体归于公文语体。[6]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有的名称用的是“公文语体”,有的用的是“事务语体”,但是其含义和对法律语体的归属却相差无几,它们都属于公文语体的下位类别,可以说是国家机关处理事务时的一种语体。

总的来说,法律语体是指法律语言的各种表现特征的综合体式,它是依据法律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语言变式,对法律语体的深入研究,必将有助于语体学的发展。以往对法律语体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一是社会学的角度,截止到2008年,国际法律与语言研究会(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Linguistic Law)已经先后在世界各国举办了11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语言权问题一般都是会议涉及的重点,例如法律、语言与全球公民权利;二是从理论语言学的角度来研究,例如从句法平面、语义平面、语用平面这三个不同的平面和修辞等方面对法律语体进行研究。尽管如此,从理论语言学这个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章不是很多。到目前为止,学界对法律语体的研究还较薄弱,现有的文章大多选用从修辞的角度来研究,从语法角度研究法律语体的文章却寥寥无几。本节将从语法的角度重点对受事主语句在法律语体中的分布特征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