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法律语体受事主语句的特点

二、现代汉语法律语体受事主语句的特点

本文法律语体的语料主要选自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6月)。我们对所掌握的这种法律文本共5万字左右的语料进行了统计,其结果如下:受事主语句在法律语体中的出现率很高,大约1万字的文本出现90个受事主语句;共收集到受事主语句515例,而且这515例受事主语句全为无施事的受事主语句,无一例是带施事的受事主语句。从中可以归纳出现代汉语法律语体中受事主语句的几个特点:

(一)受事主语主要是有生名词;

(二)所有的受事主语都是由不定指成分构成;

(三)受事主语都是由比较复杂的成分构成,以“的”字结构为主;

(四)受事主语句均为无施受事主语句,施事和受事不可能共现。

从所收集到的515个受事主语句来看,以有生名词成分充当受事成分的有495例,约占96%,如例(44),无生名词做受事主语的只有20例,仅占4%,如例(45)。

(4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观察下表2.4可知,在现代汉语法律语体中,受事主语句的类型只有无施事的受事主语句这一类句式,带施事的受事主语句没有出现一例,并且在无施事的受事主语句中,其受事主语主要是由有生名词充当。法律语体(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事主语句中的受事主语,一般指的是立法处置的对象,所以受事主语只能是生命度高的有生名词,这也很好地解释了在法律语体中只有无施事的受事主语句,无带施事的受事主语句,因为施事通常也是生命度高的有生施事,如果施事和受事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就很容易造成混淆。

表2.4 Np Na Vp和Np Vp在法律语体中有生、无生受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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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指称的功能角度来分析,法律语体中的受事主语都是由不定指成分构成的(从词和句子的层面来分析也可称之为类指),与口语语体中的受事主语句截然相反。例如:

(46)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47)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文已提到,不定指成分指称的是在发话人看来受话人不可以识别的实体,也可以说是在受话人预料之外的实体。是否要用不定指形式来表现句子中的一个部分,这与表示部分的实体在句子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如果表示部分的实体在句子中很重要,就要把这一部分凸显出来,即把它表现为不定指的;与此相反,如果表示部分的实体在句子中不是很重要,那么就不用凸显此部分,即让它以定指成分呈现出来。因为在法律语体中,我们要强调立法处置的对象,所以经常把受事放在主语的位置,如果把受事放在宾语的位置,就不能突出这种效果。

在现代汉语法律语体中,受事主语的构成成分绝大部分都比较复杂,以光杆普通名词做受事主语的仅有4例,例如:

(48)附加刑仍须执行。

(49)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受事主语的构成形式来分析,以小句作为受事的有509例,这占了法律语体受事主语句的99%。从受事主语的构成成分来分看,其构成成分以“的”字结构为主,相对其他语体,法律语体中的“的”字结构具有复杂性。在其他语体中,“的”字结构一般都是放在中心语的前面,起着修饰限定的作用。但是在法律语体中,大量的作为限定语的“的”字结构放置在中心语的后面。例如:

(5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语体的受事主语句中,大量的“的”字结构之所以后置,主要是为了突出中心语的某一属性或特点。从语音的角度来看,作为中心语的限定成分的“的”字结构需要重读;而且在中心语和“的”字结构之间,要有稍稍的语音停顿。董秀芳指出,由“的”字短语充当的后置关系小句和它所修饰的中心名词组成一个复杂的名词短语在句中做话题是最常见的现象,并且对语境有着特殊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都只出现在具有假设蕴涵的特殊语境中,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为假设分句的倾向。[7]董秀芳的观点正好验证了以上的结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据考察,法律语体受事主语句均为无施受事主语句,未出现施事和受事共现的情况。这是因为在法律语体中,施事或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执法者,这都是全体公民众所周知和公认的,因此可以省略。同时法律行为也是突出受事的行为,是对受事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在法律语体中,出现了大量的无施事受事主语句。

表2.5 法律语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PV(不带施事的受事主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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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大量语料分析可见,在现代汉语法律语体中,受事主语句出现的频率极高,且都是无施事受事主语句,究其原因,还得从受事主语说起,在前文已作介绍。另外,在现代汉语法律语体中的受事主语绝大部分都是由不定指成分构成,而且都是由比较复杂的成分构成,主要以“的”字结构为主,还有的是受事主语前后带有附加成分,然而由光杆普通名词作受事主语的句子仅有4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