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研究现状
1.能源的环境安全的理论与制度研究
李嵩誉在《能源法视角下的环境安全观》中认为,能源环境安全的实质是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能源环境问题必须依赖能源政策、法律规范,并在我国的能源立法中确立能源环境安全价值观。白平则在《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分析指出,能源安全不仅是能源的供应安全,同时也应该包括能源的环境安全。目前与我国相符的相关能源保障制度有节约能源制度、可再生能源促进制度、能源科技创新制度、能源风险防范制度和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制度。刘刚、沈镭在《能源环境研究的理论、方法及其主要进展》中认为能源环境是不同种类能源在不同状态、利用方式和区域尺度下对环境影响的形式、程度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能源充足和环境清洁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沈镭等在《中国能源安全的路径选择与战略框架》中指出,能源安全中能源供给安全是核心,能源生产和使用安全与能源环境安全是前提,能源运输安全与能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有力保障。[3]
王利博士指出,我国能源立法主要结合着当前的时代背景考虑个体、群体、社会整体在能源领域中的不同需求,在能源供应领域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在能源消费层面以可持续性引导能源需求,在能源环境整体层面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4] 但事实上,能源消费时产生的环境生态问题依旧存在,仅仅引导无法规制人类破坏环境的行为。
以上研究均是以人类的经济发展为核心开展的,因而对于能源所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更多的是对人民生活水平给予事后救济,并未合理解决能源环境的安全问题。
2.能源立法对环境问题的规制研究(https://www.daowen.com)
高利红教授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指出,无论是传统能源还是新能源,均存在破坏环境的隐患,因此应该从能源开发的源头环节,从科学技术和管理制度上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概率。李斌的《论我国能源环境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认为,我国的能源立法应加强能源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生态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构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法律框架。莫神星的《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以建立和健全节能减排政府、企业、社会长效综合互动机制为主题,以节能减排为视角,从政府调控机制、企业的市场激励和全民参与综合机制的构建上对能源环境问题进行思考。
以上研究并没有从利益角度对能源的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反思,因而流于具体制度的表层,操作性不强,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3.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博弈研究
赵爽的《能源法律制度生态化研究》明确指出,能源外部不经济性的消除要求能源安全须在能源法制生态变革的视野下进行拓展,能源生态安全应同时考量能源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协调和代际公正。马庆国、邓峰等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利益冲突及协调》一文中指出,环境资源问题产生于不同利益间的矛盾,涉及全球生态利益、国家利益、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和人类利益,这些利益是不同层次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近期与远期利益的冲突,同时也是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只有各种利益相互妥协才能解决环境资源的保护问题。王勇在《利益平衡:中国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的法理逻辑》中认为,保护西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存在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要充分发挥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须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解决各种利益纠纷,在实务中,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约束。《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的作者赵红梅等在文中提出法理念应确立环境权,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社会利益间的冲突。《论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的作者康永恒主张环境保护应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即生态环境权,从法律角度确立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而不是由所有者政府部门执法与保护,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方式达到社会治理环境的目的。
以上国内学者研究的成果,侧重从能源环境污染与治理的主体视角出发,并视环境保护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而未深究其背后的真正原因,尚未找到一个合理解决能源、经济与环境三者之间困境的方法。因此,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应该在社会体系内建立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一种公共治理机制,才能将环境利益的保护实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