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能源环境问题的解决须有一个自始至终贯穿能源法之中的立法理念,并在实践中指导能源活动。传统能源安全观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导向,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人类经济利益为价值目标,以“环境的代价”换来“人类短期的经济繁荣”。依生态安全的价值观,能源环境安全观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从价值观上实现了两个转变,即从个体主义转向整体主义,从“功利性”转向“互利性”。现代能源环境安全观应该是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可持续发展的能源观。在现阶段,各国将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协调论”的立法理念,其本质仍是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的经济优先发展论。本书以为,能源环境安全的立法理念应该是“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的“优先论”,保障作为生态共同体公民的环境权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以体现能源环境法律正义。

【注释】

[1][德]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152 页。

[2]王正平:《环境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207 ~208 页。

[3]Naess, Arne,“ The Shallow and the Deep , Long-Range Ecological Movement”, (Inquiry 16, Spring 1973).

[4]王正平:《环境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6 ~250 页。

[5]现代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归结为国家义务—公民权利关系,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义务的根据,公民权利的需要才产生了国家义务,其作用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美国1791 年的《权利法案》中即规定国家义务,以国家禁止性义务的方式表达。它以对国会、对政府、对法院分别提出禁令性义务的方式来表述人民的权利,实际上是对美国国家机关的义务约束。 当代著名的公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桑斯坦认为,公民权利依赖于政府的实施,所有权利都要求政府积极地回应,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187 页。

[7]杜健勋:《环境利益:一个规范性的法律解释》,《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 年第2 期,第94 ~101 页。

[8]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现代法学》2002 年第2 期,第124 ~130 页。

[9]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 页。

[10]霍斯特·西伯特:《环境经济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年版,第1 页;严法善、刘会齐:《环境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6 页。

[11]环境利益的共生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利益是整个人类的环境利益,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其二,环境利益是以地球上一切生物的存在为前提的,地球上一切生物是基于人的环境利益而变化和演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利益具有地球生物的共生性;其三,环境利益是整个人类历史的环境利益,我们不可能只考虑现在的眼前环境利益而不顾及未来的、子孙后代的环境利益,从整个人类历史上看,环境利益具有共生性。

[12]环境利益是一个动态的客观存在,这种动态的变化表现出发展的变化,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转移,环境利益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此时此地正效用的环境利益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就会转变为负效用的环境利益或者零效用的环境利益。但相反的转化也可能存在,即负效用的环境利益可以随着时间推移转化为零效用的环境利益或者正效用的环境利益。

[13]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99 页。

[14]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1 页。

[15]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89 页。

[16]陆文彬:《利益衡平理论在环境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嬗变》,《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5 期,第106 ~108 页。

[17]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9 页。

[18]夏光:《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政策的经济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7 ~48 页。

[19]参见曾祥华等《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年版,第21 ~23 页。(https://www.daowen.com)

[2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9 页。

[21]周宝妹:《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00 ~103 页。

[22]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 年第1 期,第18 ~32 页。

[23]肖主安、冯建中编著:《走向绿色的欧洲》,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 年版,第124 页。

[24]轩玉荣:《人与自然的“历时态”关系:从自然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到生态共同体》,《安康学院学报》2011 年第5 期,第22 ~24 页。

[25]郑慧子:《走向自然的伦理》,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6 页。

[26]1970 年“布默诉大西洋水泥公司案”。该案中原告声称,工厂发出的尘土、烟雾和震动损害了其财产,要求予以禁止和支付损失赔偿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构成妨害,允许支付原告损失赔偿费,但是否决了禁令,从而保护了水泥厂的投资和工人的职位。该案在审判中权衡了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通过“用永久性赔偿金购得了污染权”的方案解决了本案,成为美国司法史上效用比较原则指导下的典型。参见王明远:《美国妨害法在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政法论坛》2003 年第5 期,第37 页;曾昭度、王曦:《比较环境法研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1998 年版,第73 页。

[27]1983 年莫罗湖案中,环境保护全国奥杜本协会反对洛杉矶市水电局继续截取流入莫罗湖的全部河水。该案代表了两种利益的冲突:洛杉矶市的水资源使用权和加州第二大湖的环境和生态学价值。法院以“以历史和当前的必要性”即加州人口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为理由,确认了州政府的截水权和用水权。曾昭度、王曦:《比较环境法研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1998 年版,第74 页。

[28]孙佑海:《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对策研究》,《环境保护》2004 年第8 期,第25 页。

[29][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年版,第13、21 页。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1]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 年第6 期,第129 ~139 页。

[32]王明远:《美国妨害法在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政法论坛》2003 年第5 期,第37 页。

[33]严法善、刘会齐:《环境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33 页。

[34]陈廷辉编:《环境政策型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69 页。

[35]陈海嵩等:《德国能源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法学刊》2009 年 第1 期,第24 ~28 页。

[36]曹锦秋:《法律价值的“绿色”转向: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到天人和谐法律观》,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95 页。

[37][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与伦理》,冯雷、李欣荣、尤维芬译,中国编译出版社2011 年版,第3 页。

[38]王春磊:《论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

[39]曾祥华等:《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年版,第28 页。

[40]黑格尔认为只有理念才是现实的,“法的理念是自由”。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是正义的实现。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79 页。我国较早论述法律理念的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李双元先生认为,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也有学者将法律理念描述为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畴。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