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2026年03月08日
结语
能源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之本,但是能源活动引发的人类生存危机加剧也是刻不容缓的环境问题。换言之,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多方利益应该互相协调和妥协,而利益间的协调与妥协需要政府自上而下地从全局制定政策与制度,需要有一个理性的能源环境安全理念指导。
能源安全立法长期受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以保障能源的供给安全为内核,经济安全为根本,经济利益优先于环境利益。本研究以为,能源环境安全应该与能源供应安全、能源使用安全一并成为能源安全的合理内核,并成为三者中首要应该保护的问题,成为现代能源安全观的核心,而不是兼顾或次要内容。以生态安全的价值观取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从个体主义转向整体主义,从“功利性”转向“互利性”的转变,确立能源法的立法理念是“优先论”而非“协调论”,不是舍本求末地追求经济利益。“环境优先”理念的嵌入须以宪法规定的公民环境权利和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为切入点,以能源政策作为法律渊源,明确从国家、企业到消费者均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能源法中环境保护起步较晚,能源基本法的缺位,能源立法理念仍停留在原有的能源产业立法中,侧重保障能源的供给安全与使用安全,导致最低限度的能源环境保护规则在能源法中没有制定,更无从谈及完善制度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规范。针对我国能源环境问题立法的现状,本书建议我国的能源环境安全问题,应该借鉴日本的“政策式”立法模式,先制定“能源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宏观性的条文将能源环境安全的立法理念确定下来,并作为各能源单行立法和能源政策制定的指导,待各项能源政策在实施中形成成熟的制度以后,再以“能源基本法”形式明确规定合理的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