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能源环境安全立法理念的障碍

第二节 践行能源环境 安全立法理念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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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权利、权力与利益为核心展开。一旦制度化利益表达不畅,就会衍生出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悲剧式的利益表达行为,附之资本与权力结合,法律被政治操纵。[2]能源立法在我国本身存在的对环境利益的重视不足,加之实践中在经济发展的主导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战略作为对政府公共决策的指导性战略虽由来已久,但实际却重视不够,故地方各级政府在面临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选择时并未能切实综合考量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而是以经济发展优先,忽视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