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及意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它往往被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而使用,在人们环境资源利用的价值取向方面同样如此。一方面,环境资源具有生态价值功能,能够满足人的生存性需求,用于维持人类这一种群的生存繁衍和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环境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功能,能够满足人的经济性需求,用于提升人类的生存质量和生活品位。两者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验的积累,正日益改变着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打破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平衡稳定关系,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由此,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被放置在正义天平的两端。社会发展与环境良好之间理应处于互利共赢的状态,这也正是环境保护正当性的根本。简而言之,正义在环境领域所要达到的目标是:通过正义原则来协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内容的差异,正义涉及的领域涵盖多个分支,环境资源只是诸多领域之一。就概念而言,对于正义观念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称之为环境正义。[1]虽然,环境正义概念的提出和确认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但是在此之前的一二十年间,环境正义的理念就已经存在了。只不过受制于人们观念意识的历史局限性,环境正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特征侧重于全人类与外部环境世界的关系,以环境保护为例,具体表现为人们有着共同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后一阶段的特征则深入到人类社会内部不同群体与外部环境世界的关系方面。仍以环境保护为例,由于主体之间在技术、资金、能力等方面的不同,此时环境正义具体表现为人们之间有差异的环保责任和义务。
环境正义在法律制度上的表达形式之一,是环境权利概念的提出和实践。环境权利源于20世纪60、7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人们力图借助法律权利抵制各类开发利用行为对自然世界的毁坏,以期享有适宜健康生存的舒适环境。此时,与正义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样,环境正义以拟人化的形式体现着无差别的人类群体与自然世界整体之间的关系状态。然而其因忽视了人类社会群体内部地域、种族、经济、阶层等方面的差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际上难以真正实现环境正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是基于上述环境正义追求的缺陷,才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环境正义运动”,它是人类社会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现代民权运动与环境保护运动结合的产物。人们对环境正义的具体解读从人类社会群体延伸至人类社会内部有差异的主体,意在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生存价值和人格尊严。因此,人们对新时期环境正义的解读也由人类与环境间的单一平等关系,向前推进至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复合平等关系,以尽可能降低人们之间因不平等而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新时期的环境正义观充分考虑到主体间的种种现实差异,从而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不同主体间环境权利的平等享有以及环境义务的公平负担。
笔者正是以法律上的环境权利作为探讨对象,寻找环境权利的法学理论依据,以厘清时下学界关于环境权利问题的诸多争议。目前,环境权利这一概念尚不是法律概念,仍是一个学理概念,专家学者对其理解见仁见智,著书立说,彼此争执。然而,读过相关的论文和著作之后,笔者认为如想从根本上解决学界就此问题的争执,必须舍弃细枝末梢的歧义,从法的根本上找寻答案。为此,我们就应诉诸法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正义,因为“正义促进了法律的发展进步,而法律则实现了正义的追求”。法律上正义与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生态文明时代则具体地表现为环境正义与环境权利之间的关系。环境正义的法意表达即环境权利,环境权利理论的出现是法律发展进步的前奏,环境权利的法定化是法律权利发展新的生长点。在确定了环境权利的法律性质之后,从具体操作层面考虑环境权利的相关问题,以期实现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历史性转化。(https://www.daowen.com)
笔者力图以环境正义为视角,探讨法律上环境权利这一概念的正当根源,以彰显其法律属性。本书避开时下学界热议的有关环境权的理论问题,诸如环境权利性质归属(公权、私权还是社会权)、环境权利主体类型(个人、单位、国家、全人类、自然体)、环境权的逻辑层次(价值层面、宪法层面、具体制度层面)、环境权的内容(实体和程序环境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优美环境享有权等)。不同学者就上述各种问题的争论,相对地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学说或看法。然而,时至今日,各学者之间的观点并未达成主流共识,且争论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各学说之间偏差的根源在于对环境权利根本——环境正义——认识的分歧。“当我们将‘正义’概念和某个特定的法律领域结合使用时,意味着要用‘正义’标准对该领域中的权利义务设置过程中涉及的多元价值进行选择和协调。”[2]所谓环境正义,也正是用正义标准对环境法律领域中权利义务设置可能涉及的多元价值进行协调。为此,笔者从环境正义与环境权利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展开论述,探寻环境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关键要素,换言之,也即法律上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具体体现。
笔者绕开学界对环境权利具体内容探讨的惯性思路,循着从法律正义到法律权利、从环境正义到环境权利的发展路径,以一种新的视角来解读环境权利理论的生成过程,探究环境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廓清环境权利的法律属性,避免环境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对环境权利的误读。作为环境权利来源的环境正义观,其所强调的既不是无视人类特性的生态中心主义,也不是极端强化人类特性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兼顾环境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的有限人类中心。这既符合法律权利的制度特征,也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必然要求。法律上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可操作性是环境权利理论的最终落脚点,环境权利的享有主体、承载客体、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等都是该理论的关键要素,同时也正是环境权利具体化的方向和趋势。
与既有研究成果相比较,笔者的研究并非择取环境权利理论中某个具体向度,而是选择从法之根本考虑该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力图寻找环境权利的法哲学根源,明晰环境权利的法学品格,进而为具体制度层面的立法设置作好铺垫。这一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改变学界对环境权利理论的误解,以法学基础理论检验既有环境权利学说的科学性和恰当性,最终确定该权利的法律属性,在法学范畴内建立对话交流的共同平台。有关环境权利的理论研究来源于面对生态危机的紧迫现实需求,反之,理论上环境权利法律属性的证成,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以实现环境权利的法定化。已有法律权利谱系的拓展必将强化制度规范应对生态危机的能力,必将弥补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权利应对生态危机的不足。法律上主体环境权利的确立,既有利于约束民众的环境行为,也有利于推动政府的环境监管,还有利于促进公众媒体的社会监督。一旦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具体制度确立下来,那么通过权利—权利、权利—权力之间关系的相互制衡,必将最终实现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