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利与其他法律权利的协调

第三节 环境权利与其他法律权利的协调

环境权利的实质是人们从自然界获取生存物质资料(如空气、水、食物等)的自由和主张,是环境正义在人类行为规范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简言之,生存性环境利益(与经济性环境利益相对而言,这是因为人们对环境利益的追求有着二元化差异所致)在不同主体间的正义化表达即环境权利。与以往的法律权利不同,环境权利具有集体性或者公共性特征,属于一种新型法律权利,目前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尚未应用于中国司法实践之中。有关环境权利的理论研究来源于生态危机的现实实践,反之,理论上环境权利的证成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环境权利法定化。[49]既有法律权利谱系的拓展必将丰富制度规范的内容,以弥补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应对生态危机的不足。法律上环境权利概念以及相关制度的确立,既有利于约束民众的环境行为,也有利于推动政府的环境监管,还有利于促进公众媒体的社会监督。当然,环境权利必须与其他类型权利(权力)之间进行相应的关系调适,方能最终实现法定化,这其中主要包括与传统法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衔接、与环境管理公权力之间配置、与社会权之间契合三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