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第三节 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2000年左右,笔者在大学期间选修《环境法》课程时第一次接触到“环境权(利)”这一法律概念,当时就对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与新兴部门法和新兴法学学科相适应,环境权利也是新兴的法学概念之一,是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和维权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法律上环境权利概念的确认和实现,其实质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人类行为活动约束限制于环境承载力的限度内,以最终实现人类与环境间的和谐共处、共同可持续发展。为此,无论是上学还是工作,笔者一直都在持续关注环境权利的研究和发展,所以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论文均以环境权利作为研究对象。结合以往的研究基础以及个人旨趣,笔者在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论文仍然以“环境权利”作为论文选题,并最终得以完成。本书正是在笔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笔者以环境正义为视角,探讨环境权利这一法律概念生成的理论过程。正义与权利间的辩证关系问题是法律权利理论证成的关键,而在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正义与环境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则是法律上环境权利理论证成的关键。正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利益的衡平和分配问题,环境正义关涉到的是环境利益在不同群体间的协调配置问题。人类社会与非人物种共同存在于一个动态平衡的系统——生态系统之中,他们均享有维系生存的生态利益,而人类的能动性和主观意识性是其他物种所不具有的,其他非人物种在生态系统中往往处于被动适应的地位。是故,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左右着人与自然之间的永续协调发展,乃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存续。这就要求必须用一种恰当的正义观来约束、规制人类的各种开发利用行为(或曰环境行为),此种正义观便是环境正义。正义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利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公平、公正分配,而利益的载体则是权利,它是利益和规范的联结点。环境正义既注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也强调将人的环境影响力限制在生态承载限度内,以此确保人与自然环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这就意味着,在人类行为规范中不同主体间环境利益的正义化表达即具体化为环境权利,而不同主体间环境权利的相互抗衡是达至环境正义的必经过程。

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权利及其法律实现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是:阐明法律上环境权利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目标分两步走:第一步,如何从环境正义推导出环境权利,明确环境权利的法律属性,进而在具体制度层面设立环境权利规范,以约束、规制人们的环境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共同和谐发展;第二步,如何在人类社会中合理地配置环境权利,使得环境正义问题从定性化转为定量化,需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共有性、公益性与不可或缺性,结合法律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明确环境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等既定法律权利之间的衔接,立法上真正实现环境权利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从而在制度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公平、公正。

笔者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环境正义与环境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法哲学方面,环境正义是环境权利的逻辑基础,它强调人类对共有环境的享有和利用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度”。这个“度”就是环境利益在不同主体间、不同区域间、不同物种间的恰当配置,也即环境权利行使的权限范围,否则必将偏离正义的期待,进而可能导致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在法律制度层面,环境权利是环境正义的规范性表达,它充分结合法律制度规范性与生态环境现实性,通过微观、具体、可操作、可执行的环境权利手段,协调平衡多元化的环境利益,并最终实现环境正义的价值目标,从而减免生态危机引发的社会风险。

【注释】

[1]有学者还将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做进一步区分,指出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就概念本质而言,环境正义关注人类差异性主体对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正义,是局限于传统社会正义的理论范畴;生态正义则强调人类补偿对自然伤害的矫正正义,是表征人类与自然和谐秩序的范式创新。而就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而言,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则代表了人们力图解决生态危机的两种不同的努力方向。目前的环境正义研究主要通过两个向度展开:一个向度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即种际正义;另一个向度是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又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第一是代内正义——同一时空条件下不同国家、地区、种族、群体、性别等方面关于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正义;第二是代际正义——同一空间但不同时间中,即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分配正义,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损害的发展。环境正义的实现,根本上依赖代内正义的实现程度。参见薛勇民、张建辉:“环境正义的局限与生态正义的超越及其实现”,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12期。(https://www.daowen.com)

[2]陈贻健:《气候正义论——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正义原理和制度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5]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6]汪劲:“进化中的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探析——以环境享有权的核心构造为中心”,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7]张斌:“环境正义:缘由、目标与实质”,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