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环境权利的理性基础

第二章 环境正义——环境权利的理性基础

环境正义运动肇始于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华伦县(Warren County,North Carolina)的“华伦抗议”,当地居民举行游行示威,抗议政府在阿芙顿社区(非裔美国人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1998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将环境正义规范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1]然而,随着环境正义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其学理内涵已经远远超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决策这一范畴,涵盖到关于环境利益与负担、环境分配标准的问题,并逐步发展成为环境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总之,环境正义理论发展到当今,其核心目的逐渐由当初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转向了有效保护自然环境,这也正是环境正义得以存在的坚实基础。”[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