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
环境正义理论首先必然涉及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对于该问题,视角上的差异将导致结论的不同:从环境自身的视角来看,是环境的系统功能、[57]资源供给能力、环境承载程度等能否满足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动植物持久存续所需;从人类社会的视角来看,是社会活动、经济发展、文化生活等能否健康有序地维续下去。若要确保人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就必须对人的环境行为作出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使之符合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这就要求人类对自身环境行为活动影响和效果进行科学定位、合理评价,继而对环境要素进行分类开发,并从方式和总量上限定开发的幅度,以免突破生态安全的阈限。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则是环境正义所涉及的另一层面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自然、经济、社会正越来越紧密地联结成一个有序运动的统一整体。在生态文明时代,环境的含义已超越了自然界线,具有经济化、社会化、技术化等特点。”[58] 人类凭借自身在生物界独有的主观能动性,赋予自然环境以社会性意义,融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经济规律于一体,形成人与环境之间动态平衡的现实格局。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伦理和正义观念也被延伸至人与环境之间,也即笔者所谓的环境正义。人类行为活动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状态是环境正义与否的具体体现。环境正义要求将人类的行为活动,尤其是科学技术,限定在环境承载力许可的限度内,以确保人与环境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稳定。具体体现为两个层次,一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进化二者同步行进、互促互进,二是与环境有关的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需求与满足应协调平衡。倘若缺乏环境正义观的科学指引,人类技术的飞速发展往往使自然、社会与人的格局突变为以科技为轴心的异化式旋转态势,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也将成为必然趋势。如此一来,上述两个层面的环境正义终将无从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唯有确保物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才可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之间是互促互利、协调平衡的。正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所明确指出的:“当前的历史阶段要求人类在计划行动时更加谨慎地考虑给环境带来的后果。为了在自然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同自然取得协调,以便建设更良好的环境。”总而言之,环境正义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科技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与自然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协调平衡状态。